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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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人格权名词解释

人格权名词解释

人格权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个体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中拥有权利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源于自由、平等、尊严与尊重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权利和责任的结合。

人格权的内涵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宗教自由权、性自由权、家庭自由权、保护隐私权、尊重个性权、参与政治权、参与文化活动权、参与社会实践权等。

公民权利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力、权利和自由的总和。

它包括国家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政治参与权利、就业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

一个民主的政府应该维护公民的权利,以确保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推动发展民主,并通过民主立法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权利。

宗教自由权是指任何关于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和宗教表达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宗教习俗和宗教组织的自由,以及在宗教问题上公开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

它赋予个人以有权表达宗教信仰,组织宗教仪式和修行,参与宗教活动,在宗教议题上发表言论及其他行为的自主权利。

性自由权是指在性取向、性行为以及性别角色等方面,自主表达自身权力的权利,它属于个体自由的范畴,涉及到身体权利和政治权力,是每一个人享有尊严的必要条件。

性自由权同时也是性别正义的基础,解放性别关系,反对性侵犯和性别歧视,还可以帮助个人增强自信与自尊。

家庭自由权是指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尊重、平等、公正、保护等原则,实现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家庭和谐稳定的权利。

它包括家庭的完整性权力、家庭的决策权、家庭的经济权、家庭的教育权及家庭成员拥有健康、个性发展等各方面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是指一个人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涉,享有安全、免受滥用和窥探的权利,能够自主决定个人信息的流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它是一个人保护自己被滥用和侵害的关键,其有助于维护个人隐私,捍卫个人权利,有助于维护个体的正当权益。

尊重个性权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的权利,他们的主观性、独立性和自治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它涉及到促进个体自我发展、持有多样观念、自主成长、抗衡压力以及参与公民社会的各个领域。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而存在的权利,包括了个人的尊严、自由和自决权。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之一,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首先,人格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强制。

它承认了每个人都有权利思考、表达和实践自己的意愿和信仰。

其次,人格权维护了个人的尊严与名誉。

它保护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诽谤或辱骂,确保个人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

此外,人格权还可以适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侵犯个人隐私。

人格权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它促进了个人的自我实现和发展,使个人能够充分展示自身潜能,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

通过保护人格权,社会可以更加多元化、包容和进步,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得以平衡。

总之,人格权作为保护个人尊严和自主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和道德意义。

它确保了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正义和个体的自我实现。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

生活中的人格权法律规定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这是指个体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包括个体的思想、意识、尊严、自由和荣誉等方面。

人格权是指个体对其人格的保护和享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首先,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确保了个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有《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其次,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规定,个体可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例如,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

目前,一些地方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个体的人格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提升。

有些人对于他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因此,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此外,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人格权问题不断涌现。

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因此,需要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动态,完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格权保护需求。

综上所述,生活中的人格权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为个体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格权的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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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一、德国人格权1900年《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而是在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从而通过侵权法保护生命、健康、姓名等个别的人格权。

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姓名、贞操权等个别人格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所谓“人权运动”的发展,方促使德国法院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发展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44依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法院采纳了德国学者尼佩代(Nipper-dey)、拉威尔斯基(Nawiasky)等人的主张,认为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可以适用于私法关系,从而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人类尊严不得侵犯。

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的规定,确定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规定的“身体”和“健康”的外延也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精神内容被包含在这两个概念中,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

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般人格权”具体确定了对肖像的权利、对谈话的权利、秘密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等,从而完备了对于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 46并进一步扩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人格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而人类对自我人格的保护诉求亦同时增强。

从世界范围看,保护人格利益、制订人格权法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共同面临的任务。

二、美国隐私权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美国隐私权保护相对完善。

美国是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系统立法最早的国家。

在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历程中,主要形成了两种保护形式:一是普通法上的隐私权保护;一是宪法上的隐私权保护。

二者的区别是主要是保护的范围不同。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是从立法形式上承认并保护隐私权。

宪法性隐私权将普通法上的隐私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普通法上隐私权的保护又细化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二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20 世纪60 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隐私权保护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但是,美国的隐私法并不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为了打击恐怖主义,最近的法制变革允许政府进行更为广泛的搜查和监听行为。

总之,美国隐私法反映了在平衡个人自由利益与政府在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

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最早我们可以追溯到英国作家詹姆斯·斯蒂芬1873 年的著名论著《自由·平等·博爱》。

此书第一次明确从哲学角度对隐私进行了论述。

该书中提到了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三位一体的价值观,到今天已经成为不可置疑的普世信条。

该书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是隐私观念包含在自由意志之中。

隐私权和隐私一样,自从其概念被提出以来,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

在此期间各国学者们对其具体内涵的研究和争论不断,但是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隐私权作了如下解释:隐私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根据自己意愿生活的权利。

威廉·比尼认为“隐私权可以用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来表示,也可以用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来表示,或者个人尊严(dignity of the individual)的字样来表示。

”事实上,从隐私和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极深的关系。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独自生活的权利。

隐私法所保护的权利是由四种不同的隐私利益构成的。

它们由一个共同的名称连在了一起,这四种侵权是:一是行为人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原告独自或单独生活的地方二是公开原告的私人事件。

三是扭曲原告形象公之于众。

四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为了被告的个人利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名称或者照片。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对侵犯隐私权作出了如下分类:(1)对隐私空间的侵入一个人以其有形或者其他的方式侵入他人的居所或者独处的地点(主要是指故意),或者侵入其私人关系或私人事务,如果被认为这种侵入是一种侮辱,那么行为人就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盗用他人的肖像或者姓名行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盗用当事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则应该承担隐私权的责任。

(3)公开私生活如果在正常的人看来,公开的事项属于高度的侮辱并且公开的事项是大众不用去合法关注的,那么行为人则应该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

(4)扭曲他人形象且公之于众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公众公布的事项扭曲了他人的形象。

行为人则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则:○1 在一个智力正常的自热人主体眼中,向公众透露的事情不符合事实,而且侮辱的当事人的人格。

○2 行为人对公开事项的虚假性不置可否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然公开的,由此导致了当时人形象被扭曲。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对隐私权的分类标志着美国普通法承认保护隐私权,这无疑在美国隐私法历史上乃至美国法律史上都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三、人格权的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的凸显。

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存在与财产权等量齐观的独立人格权,民事权利仍然以财产权为核心,整个民法基本上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构建了自身的体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

49因此,在当代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

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保护与财产权相比较而言,可以说更为人们所重视。

50人格权地位的凸显对整个民法体系正在产生重大影响,并引起民法学者对重新构建民法体系的反思。

(2)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展。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例如,《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近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等。

51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和隐私等权利已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在美国,常常通过隐私权、公开权来保护许多人格利益。

随着人格权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对个人的资料、声音、个人的空间作为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的做法。

3)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在现代民法中日益重要。

沃伦和布兰代斯在最初提出隐私权概念时指出:“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像普通法一样古老,但是该原则也应当根据时代的变化而赋予其新的性质和内容。

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要求确认新的权利。

”53因此,他们呼吁应当尽快确认隐私权制度。

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资料、通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许多领域的保护,不仅仅在私人支配的领域存在隐私,甚至在公共场所、工作地点、办公场所都存在私人的隐私。

隐私权扩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人认为,现代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市场的扩张、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都对隐私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大量的新问题,如网络的发展对隐私的侵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美国迈阿密大学教授鲁姆金(Rroomkin)曾经在《隐私已经死亡了吗?》一文中提到,日常信息资料的搜集、在公共场所的自动监视的增加、对面部特征的辨认技术、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安置监控设施、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无处藏身,他因此发出了“隐私已经死亡”的感慨。

正是因为个人隐私遭到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严重的威胁,所以对隐私的保护也才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4)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也使身处地球每一个角落的人沟通更为便捷,但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提出尖锐的挑战。

一方面,计算机联网和信息的共享,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公开变得更为容易,“数据的流动甚至可能是跨国的,最初在某个电脑中存储,(然后)传送到他国的服务器中,从而被传送到他国的网站上”。

56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愈发容易,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这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各国学者对隐私权与计算机关系的讨论。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权日益增多,而且被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

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连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都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

因此,互联网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司法和立法予以应对。

(5)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建立。

1911年《瑞士民法典》明确将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权利称为人格权,并在《瑞士债务法典》第49条中规定,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但该条款只是规定了一般人格利益,并没有真正确认一般人格权。

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为德国判例所创立。

57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法对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标志着人格权制度日益完善。

德国联邦法院在1954年5月25日的“读者来信(Leserbrief-Urteil)”案中, 58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首次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承认了一般人格权。

此后,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不断承认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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