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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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2012

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2012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2-28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具有封闭运行的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施救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交通执法单位不得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车辆救援服务具有公益性。

按照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车辆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1。

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

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

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五、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交通救援收费标准

交通救援收费标准

交通救援收费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和繁忙的城市道路上。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交通救援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交通救援行业,保障车主的权益,制定了交通救援收费标准。

本文将就交通救援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交通部门的规定,交通救援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城市道路救援和高速公路救援。

在城市道路上,救援车辆的起步价为100元,包含救援车辆的前3公里行驶费用,超出3公里的部分,每公里收取10元的费用。

而在高速公路上,救援车辆的起步价为200元,包含救援车辆的前5公里行驶费用,超出5公里的部分,每公里收取15元的费用。

其次,根据救援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简单的轮胎更换、加油加水等基本救援服务,收费较低;而对于复杂的事故处理、车辆拖离等高难度救援服务,收费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夜间救援服务,也会有一定的夜间附加费用。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救援车辆的不同类型和救援地点的远近。

一般来说,大型救援车辆的收费会高于小型救援车辆,而偏远地区的救援服务也会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救援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救援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车主在接受救援服务时,应当主动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出具明细收费清单,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交通救援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交通救援行业,保障车主的权益而制定的。

在接受救援服务时,车主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而被不法分子恶意索取高额费用。

同时,交通救援服务机构也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救援服务,为车主解决交通困境,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希望本文对交通救援收费标准有所帮助,让大家在遇到交通故障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理地选择救援服务,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也希望交通救援行业能够进一步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安徽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是指在安徽省境内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救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救援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规范救援服务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也是为了维护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因车辆故障需要救援的情况,安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轿车、客车等小型车辆,救援费用包括拖车费、人工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救援距离和具体情况而定。

而对于大型车辆,如货车、挂车等,由于其救援难度较大,因此救援费用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救援过程中需要更换零部件的情况,车主需要承担零部件的费用,而救援人员的人工费则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救援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如轻微碰撞、车辆熄火等情况,救援费用较为低廉。

而对于严重交通事故,如车辆翻车、火灾等情况,由于救援难度大、风险高,因此救援费用相对较高。

同时,在救援过程中,需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清理、保障交通畅通,这些费用也将计入救援费用之中。

除了救援费用之外,安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规定了救援服务的时效要求。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求救援车辆在接到救援请求后,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救援操作。

对于因救援延误导致的后续损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它不仅保障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也保护了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救援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服务广大驾驶人员。

综上所述,安徽高速救援收费标准对于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的救援服务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救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也希望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够继续做好救援服务,为广大驾驶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
皖价服〔2010〕24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下达,新标准下达前,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皖价服〔200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2 —
—3 —
—4 —
—5 —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道路施救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省公安厅,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日
—6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函[2014]2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2月15日起,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施行如下收费标准:
1、使用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故障或事故车辆同时实施拖车和吊车救援服务的,吊车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对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车按相应收费标准的60%收取。

3、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4、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的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5、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皖价服[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1〕223号)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具有封闭运行的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施救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交通执法单位不得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车辆救援服务具有公益性。

按照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车辆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1。

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在高速公路上,车辆故障或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派遣救援车辆前往现场进行救援。

而针对这种救援服务,也会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下面将介绍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故障车辆的救援收费标准。

对于因故障无法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派遣救援车辆前往现场进行救援。

根据相关规定,救援车辆会根据距离和救援车辆类型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救援车辆会根据每公里的距离进行计费,不同类型的救援车辆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故障车辆需要更换零部件或进行临时修理,也会有相应的费用产生。

其次,对于事故车辆的救援收费标准。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迅速派遣救援车辆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并对事故车辆进行清障。

救援车辆会根据事故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收费,包括清障费、拖车费等。

同时,如果事故车辆需要进行紧急抢修或其他救援服务,也会有相应的费用产生。

另外,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夜间或节假日的救援服务收费会相对较高,这也是为了鼓励驾驶人员在这些时段更加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设立的。

在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时,驾驶人员可以及时拨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救援电话,获得专业的救援服务。

同时,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希望驾驶人员能够在高速公路上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状态,避免发生故障或事故。

同时,也希望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救援服务,提高救援效率,为广大驾驶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出行环境。

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救援收费标准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车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司乘人员的安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常会设置专门的救援服务,并对救援收费标准进行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故障车辆的拖车救援服务,通常会根据拖车的距离和车辆的型号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拖车救援的收费会根据每公里的距离来计算,不同型号的车辆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小型车辆和大型车辆的拖车救援费用会有所差异。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救援的时间和地点,因为在夜间或者偏远地区进行救援可能会增加额外的费用。

其次,对于现场修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和所需要的修理工时来确定。

一些常见的故障包括轮胎漏气、电瓶没电、发动机故障等。

针对不同的故障情况,救援服务会提供相应的修理方案,并根据所需的工时和材料来确定收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故障可能需要更长的修理时间和更多的配件,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应增加。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援的收费会包括现场清理、车辆拖离、道路修复等内容。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所需的救援措施,收费标准会有所调整。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障措施,这些都会对收费产生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高速救援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进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司机和车主可以通过电话或者APP等方式咨询相关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便及时了解救援的费用情况。

总的来说,高速救援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救援服务内容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在遇到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司机和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援服务,并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高速救援收费标准,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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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8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具有封闭运行的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施救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交通执法单位不得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车辆救援服务具有公益性。

按照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车辆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1。

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

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

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五、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提高服务及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公示救援电话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

实施车辆施救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各级价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不按规
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年。

原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

附件2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3 车辆分类表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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