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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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是被控非法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我对于此次控诉深感愧疚和遗憾。

在此,我对我的行为向您和广大社会公开道歉。

但是,我也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为自己申诉,让公正的法律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判断。

我要表明的是,我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

首先,我没有确切的医学常识。

我之所以涉足非法售药这个行业,是因为我家里有一些劳动力无法工作,我需要找一个能够赚取一些额外收入的方式来支撑家庭经济。

我并没有意识到卖假药是违法的行为,我只是想用这种方法来帮助自己的家人。

其次,我是被利益驱使的。

这份工作对于我来说可以获得零售利润的收入,这对于我这个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人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

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到用营销理念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我只是想尽最大的努力去售出我手头上的产品。

再次,我并不是一种专业的制药商。

我没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和从业经验,无法准确地判断我所销售的药品是否合法。

当时我向这些药品的供应商索要了看似正规的资质证明和批准文献,但是后来证明这些文献都是虚假的。

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甄别这些药品的合法性,但是我也没有主动地去追求药品的真实性。

最后,我承认我的行为给大众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我意识到了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我对我的行为深感愧疚和后悔。

我也认真听取了公检法的指导,我会接受针对其行为的惩罚,并且在将来我也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这样的问题。

感谢您能够听取我的申述。

我真心地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宽容和理解。

我会在今后的人生经历中认真铭记这段经历,并且永远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再次向您表达我深深的歉意和感激之情!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一、罪名指控我们的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检方指控,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二、辩护理由1. 没有恶意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这并不是有意为之。

我们的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系统。

但出现了问题,并不代表我们有意犯罪。

我们深知作为一家企业,我们的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有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而我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严、工艺不精的问题。

但这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2. 其他企业存在的相同问题我们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不是唯一存在问题的企业。

据公开报道,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并未受到惩罚。

我们的公司主营的食品生产属于特定领域,其生产和销售流程受到较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和技术要求,同行业企业均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范。

据此可以证明,我们并非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特殊个例,而是与其他企业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量刑方面需要适度考虑相对的因素。

3. 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我们公司在发现生产质量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针对问题加强了质量监检,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技术改进。

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致歉声明,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真对待问题,积极采取行动改变生产过程和销售模式,杜绝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这是我们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的证明。

4. 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公司生产销售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深感内疚和愧疚。

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都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恢复社会信任。

辩护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辩护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文家属的委托,在征得被告人罗文本人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

在本次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第一、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文主观上具有运输假烟的故意,罗文对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并不明知。

检察院的公诉书称被告人罗文在明知是非法卷烟的情况下,为他人将非法卷烟提供运输,而本案指控的罗文涉嫌犯罪的金额达311万元。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文可能知道的系非法卷烟的部分仅是十几件香烟,被告人罗文仅应对部分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分析如下:1、货源联系过程中罗文仅了解有十几件香烟要运输。

本案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均表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文送货从重庆到昆明,然后又从昆明送货到广州。

到广州后本案另一被告人江铧问罗文愿不愿意送货从福建云霄到重庆,货物是一些食品,运费12000元。

后来在去福建云霄途中,江铧说要带十几件烟。

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货源联系过程中,被告人罗文知道的是货源是小食品,至多也只是知道附带上十几件烟草,而完全不是明知全车的香烟。

2、在装货过程中罗文并没有了解到运输的是香烟。

被告人罗文在他人带领下到达装货地点后,被告人罗文所见的是几十箱方便面纸箱、几百箱喜之郞果冻低箱和十几个编织贷包装,与他们事先所述的小食品相符。

并且在装货过程中,货主也没有让被告人了解货物的情况,还让罗文在驾驶室休息。

罗文只是在他们把货物全部装好了,把车厢后门关好、车顶篷布系好后通知其已装好,于是罗文下车检查车厢后门和篷布后就发车了。

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装货过程中,被告人罗文无论从事先了解的情况即要运的主要是小食品,还是到达现场后所观察的情况即方便面、喜之郞果冻,都只是明知运输的系食品,根据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是香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为⾃⼰进⾏辩护的,那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XXX⽣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外,辩护⼈还要补充以下⼏个意见:1、《起诉书》中认定XXX⽣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2001516.76元,这⼀认定不正确。

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XXX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5天才来到该制假烟窝点做饭,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数额认定为张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XXX严重不公平。

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窝点每天的包装环节⽣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法反映每天将散⼦烟包装成条烟是多少,建议将包装的条烟价值914475元除以⽣产的天数20天,得出每天包装环节⽣产的条烟价值45723元。

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张⽣产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应为229615元。

散⽀烟价值1087041.75元,只能针对⽣产假烟的⽼板以及管理⼈员,⽽不能计算到被告⼈张XX头上。

其原因(1)、本案是⽣产假烟的包装环节,不包括⽣产散⽀烟环节;(2)、在张参与之前就已经购买散⽀烟,也即购买散⽀烟的⾏为超出张共同故意实⾏的犯罪,对此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购买散⽀烟的⾏为属包装假烟⽣产环节的预备阶段,张XX根本没有参与。

(4)、本案第三、第四被告⼈没有参与购买散⽀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品安全对我国是⾮常重要的,如果⽣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么⽣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被告⼈***涉嫌⽣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案,⼴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张X娇律师担任***的辩护⼈。

本辩护⼈感谢法庭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总的辩护意见是:***在其⽣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其本⼈也认罪,并愿意对其⾏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认为,对被告⼈***的量刑上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甜代糖等⾷品添加剂是在2014年12⽉24⽇⽣效的GB 2760-2014中才被规定为不得检出,被告⼈受⽂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该添加剂已经被禁⽌添加,被告⼈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明显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

1、被告⼈***只有⼩学⽂化,加上其是⾃学馒头等⾯⾷制作,赚取微薄的收⼊⽤以养家糊⼝,其本⼈系因为⽂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才未能及时了解到相应标准的更新,主观恶性⼩。

2、被告⼈虽然因为⾃⾝的⽆知,违法使⽤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但是使⽤剂量和制作、出售馒头的数量上都很少,未给社会及他⼈的⼈⾝造成严重损害。

即,被告⼈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情节都明显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被告⼈在到案后能认识到⾃⾝⾏为的性质,并如实交代⾃⼰的罪⾏,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经公安机关办案⼈员告知后,才认识到⾃⼰⾏为的性质,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作,并⾃愿认罪、悔罪。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委员会:
我是被指控非法销售假药的被告,我在此提交我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是故意要销售假药的。

我购买这些药品的时候,我认为它们是真正的药品,是合法销售的。

但是,我并没有仔细查验药品的来源和真实性,我也不是专业的药品销售商,因此导致了这样的错误行为。

我深深地意识到这是我的疏忽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为此感到非常的懊悔和内疚。

在这个问题上,我也希望能够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道歉。

我的行为造成了很多人的困扰和损失,我深感抱歉。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更加严谨对待相关问题,尽可能的避免再次犯错。

此外,我也想说一下,当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假药和假冒药品。

这些假药的来源复杂,有些是国内生产的,有些是通过国外的渠道进口的。

这些假药的质量和安全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时候我们也难以分辨其中的真假。

因此,在此我希望全社会能够引起重视,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和管理,让我们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使用药品。

同时,我也建
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于药品销售的监管和控制,严格打击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让社会更加公正和有序。

在此,我向法庭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认真审理我的案件,听取我的辩护。

本案的判决将会对我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和服从法律和法庭的判决,并尽我所能去补偿和纠正我的错误行为。

再一次感谢评审委员会的耐心听取我的辩护,谢谢您们!。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辩护词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辩护词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辩护词嘿,你知道吗?在法律的神秘世界里,就像超级英雄要有强大的装备来对抗邪恶一样,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也有一套独特的“辩护秘籍”!要是不搞清楚,那可就像在黑暗中摸索,一不小心就栽跟头啦!**“真相大揭秘:食品源头的探秘之旅”**在食品的领域里,别做个“糊涂侦探”,搞清楚食品源头的真相就像找到破案的关键线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首先得从源头说起。

这源头就好比是一条河流的发源地,如果一开始就被污染了,那下游的“水域”能干净吗?比如说,有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采购那些来路不明、质量堪忧的原材料。

这就像盖房子用了劣质的砖头,房子能坚固吗?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第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

就拿牛奶来说,如果奶源受到污染,那生产出来的奶制品能让人放心喝吗?再比如蔬菜,如果种植过程中滥用农药,这些蔬菜流入市场,不就是给消费者的健康埋了一颗“定时炸弹”?所以,辩护时就得深挖源头,看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采购劣质原材料的行为。

**“加工魔法:是变美味还是变危险?”**在加工的舞台上,别玩“危险魔法”,合理合规的加工就像给食物施了安全的魔法。

食品加工这一环节,那可真是如同一场魔法秀。

但要是这魔法用错了地方,美味可就变成了“毒药”。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让食品看起来更诱人、保质期更长,违规使用各种添加剂,这简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魔法攻击”!想象一下,面包为了保持松软,过量添加膨松剂,这就像给面包穿上了一件“虚假的外衣”。

又比如腌制食品,为了色泽好看,超标使用亚硝酸盐,这不是在给食物“下毒”吗?所以辩护时,得仔细审查加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标准和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违规操作,把食品变成了“健康杀手”。

**“销售陷阱:别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在销售的道路上,别掉进“利益黑洞”,诚信销售就像点亮了指引正确方向的明灯。

销售环节就像是一场冒险,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利益的陷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被告人及辩护人信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对于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进行合法的轻罪辩护。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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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文家属的委托,在征得被告人罗文本人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

在本次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第一、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文主观上具有运输假烟的故意,罗文对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并不明知。

检察院的公诉书称被告人罗文在明知是非法卷烟的情况下,为他人将非法卷烟提供运输,而本案指控的罗文涉嫌犯罪的金额达311万元。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文可能知道的系非法卷烟的部分仅是十几件香烟,被告人罗文仅应对部分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分析如下:
1、货源联系过程中罗文仅了解有十几件香烟要运输。

本案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均表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文送货从重庆到昆明,然后又从昆明送货到广州。

到广州后本案另一被告人江铧问罗文愿不愿意送货从福建云霄到重庆,货物是一些食品,运费12000元。

后来在去福建云霄途中,江铧说要带十几件烟。

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货源联系过程中,被告人罗文知道的是货源是小食品,至多也只是知道附带上十几件烟草,而完全不是明知全车的香烟。

2、在装货过程中罗文并没有了解到运输的是香烟。

被告人罗文在他人带领下到达装货地点后,被告人罗文所见的是几十箱方便面纸箱、几百箱喜之郞果冻低箱和十几个编织贷包装,与他们事先所述的小食品相符。

并且在装货过程中,货主也没有让被告人了解货物的情况,还让罗文在驾驶室休息。

罗文只是在他们把货物全部装好了,把车厢后门关好、车顶篷布系好后通知其已装好,于是罗文下车检查车厢后门和篷布后就发车了。

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装货过程中,被告人罗文无论从事先了解的情况即要运的主要是小食品,还是到达现场后所观察的情况即方便面、喜之郞果冻,都只是明知运输的系食品,根据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是香烟。

3、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文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运输市场的实际状况及习惯,在普通运输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托运的业主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承运人,其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

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只可能根据业主提供的基本信息,从外观上判断货物是否为违禁品,不可能要求业主将每箱、每件、每瓶货物都打开检查是否与托运物相符。

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完全如此,作为承运人的罗文主观上认为是食品,观察到的也是食品的包装,其不可能去要求查验货物的实际情况。

所以我们认为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文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第二、罗文的运输行为仅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辅助的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本案中罗文帮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主运输该批伪劣烟草制品,其与货主属共同犯罪,但其仅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虽然本案中的真正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犯并未归案,但不能应当其没有到案,就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要罪行推到本案被告人罗文的头上,因为无论货主是否到案,都不影响罗文在整个犯罪环节中的地位。

被告人罗文只是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一个运输环节,并非真正的生产、销售的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关对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及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本案罗文的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比照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所以恳请法院在对罗文量刑时考虑到罗文犯罪的辅助性作用,对其能比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罗文在该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巡警处的本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武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书》,被告人罗文在归案后,在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的同时,供认了同伙江铧及进货的上线同案犯郭庆祥,对本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的作用,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罗文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情况,该批货物从福建出发,目的地为重庆,而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即在武汉外环被查扣,并未有实际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罗文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罗文具有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罗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这在《刑事侦查卷宗》对罗文的讯问笔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2、被告人罗文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罗文因生意不景气,一时贪财而误入歧途,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罗文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法律,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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