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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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2010年工作总结样稿

2010年工作总结样稿

2010年中山社区三季度工作总结一、三季度工作主要情况2010年,按照区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锐意进取,真抓实干,重点解决事关百姓民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是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2010年三季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现场招聘择业服务200多人次,对就业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实施了“一对一”的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提供适合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10多个。

二是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仅今年上半年,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和现场招聘服务100多人次,促成就业40多人。

三是拓宽就业渠道,努力解决用人单位招用工需求。

为辖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收集和发布空岗岗位1 00多个,推荐介绍求职者150多人次,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人才库查询招聘服务。

同时,积极推进劳务协作,解决用人单位的招用人需求。

四是做好《就业失业手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取得新成绩。

一是继续抓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培训,三季度共培训了人次,其中1.7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开展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从200 7年3月份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了3.6万外省农民工。

三是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全市共培养各类高级技工530 0多人,技师1800多人,高级技师140多人。

四是抓好再就业及创业培训。

全市再就业培训人数1.6万人,培训合格1.5万人;创业培训600多人,培训后实现创业200多人,创造就业岗位9 00多个。

五是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

组织技能考核鉴定7.7万人,依法核发职业资格证书7.1万人。

六是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

协调教育、民政部门,做好市属技校招收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培训退役士兵134人。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当事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当事人-个人】于伟【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琳薇【代理律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于伟【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客体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于伟提前退休审批的答复》,该《答复》认为被上诉人于伟不符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受理范围,因此,未受理被上诉人的提前退休审批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56:35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6行终1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某某。

负责人:卢学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伟。

委托代理人:沈琳薇,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伟。

审理经过上诉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与被上诉人于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粤劳社函[2007]139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39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汇报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本地区有关情况,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各地可根据28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收集、军龄登记、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28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使参与工作的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

要把做好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站、“12333”电话咨询、印发政策要点单张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的宣传提纲和中央、省下发文件精神,既使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人人皆知,又确保全面、准确,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8、2008年10月27日,300余名复员军官,进京到 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的诉求行动,“要求对 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提高待遇”。 9、2009年5月18日,陕西省50位复员军官代表全 国群体上访总政诉求,提交了《给胡主席的一封 公开信》、《全国复员军官的第九年诉求》等材 料,进行了对话。 10、2009年7月13日,全国约有7000名复员军官 共同行动拟到北京上访,诉求尽快恢复身份待遇, 后不足400人(含爱人孩子)到达总政。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退役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①任职满最 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②伤病残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 能调整使用的;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 工作的;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129号),1975年8月13日施行。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 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8〕190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 号)。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这一目标,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的退役军人事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现有编内外工作人员,以及拟通过招录程序安排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津补贴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 〕17 号和劳社部发〔2007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

1 、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2009 〕40 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 、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2009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2006 〕17 号和劳社部发〔2007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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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文件
财政部
劳社部发(2007)2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
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
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 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巳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交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扞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巳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实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 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
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社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役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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