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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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法人和名义法人协议

实际法人和名义法人协议

实际法人和名义法人协议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
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2、公司在发起阶段还未注册成立叫实际出资人。

3、公司在发起阶段还未注册成立叫出资人,公司发起注册成立
后出资人就变成股东了。

股东是社员权,出资人属于个体。

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介绍:
1、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就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主要应涵盖股东权益、责任分担等事宜,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产生相应效力,但该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2、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并履行股东义务,但如果隐名出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则认定行为无效,则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依照无效合同条款执行。

3、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义规则,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

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符合取得股权的实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应确认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当然,如实际出资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实际出资人进行处罚乃至拍卖其股权追缴其投资收益。

二、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所谓“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去世者或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他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类似隐名投资的合意。

被冒名者既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及出资之意,即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实际出资,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实际上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在公司实务中,基于各种原因考虑,股权代持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形成的股权代持结构下,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是,在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律问题分析(一)公司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出资人情形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由于公司债权人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故公司债权人此时只能依据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情况向名义股东主张法律责任。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应当对于公开登记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故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关于其仅为登记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当然,名义股东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要求实际出资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二)公司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情形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这个条款是关于隐名代理情况下债权人选择权的规定,故在公司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规定选择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来主张权利,要求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赋予债权人这样的选择权,其理由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名义股东往往并无承担责任的能力,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全。

二是如此处理并未实质上损害名义股东及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因为名义股东本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实际出资人更是出资未到位的实际责任人。

即便名义股东先行对外承担了出资不足的责任,也可以再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实际出资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本案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本案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本案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本案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很多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名义股东的存在也成为了一种决定性因素。

然而,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成为了一些企业和投资者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角度来进行论述,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意义及其适用性。

一、名义股东的定义及法律意义名义股东是指股份公司或其他企业设立时,为满足出资人的需要而确定的实证股东身份不同于其真实出资人的股东。

在实践中,名义股东往往是个人或公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为了便于管理和决策,企业往往将股权交由名义股东代为持有。

名义股东的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提供了不少便利。

但同样的,名义股东的存在也可能对企业和投资者等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名义股东的存在可能会阻碍相关人士的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名义股东自身的资信问题也可能会对企业带来潜在风险等。

从法律上来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实际出资人才是企业的真正主宰和决策者,但由于名义股东身份的存在,实际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直接归入实证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中。

在特定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会对名义股东的行为进行指导或控制,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但如果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无法掌握名义股东的行为,企业就有可能面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在企业运营和发展中,股权的转让是常见的操作手段之一,而名义股东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则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名义股东都不具备实际财务能力,无法直接参与股权转让事宜。

而且,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资金流转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所以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也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在法律层面上,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协议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协议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协议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某公司股份,但出于特定原因需由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该等股份,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1 “实际股东”指甲方,即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方。

1.2 “名义股东”指乙方,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仅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

二、股份代持2.1 甲方实际持有公司____%的股份,共计____股,这些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

2.2 乙方同意作为名义股东,代甲方持有上述股份,但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配合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3.2 甲方享有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3 乙方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或设定担保于代持股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3.4 双方应依法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或泄露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报酬给乙方,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5.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股权名词

股权名词

股权名词1.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我国的《公司法解释三》使用的是"实际出资人"的称呼,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或名称。

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2. 冒名股东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3. 干股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权(股份)的股东。

干股股东分为不公开身份和公开身份两种。

4.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为了与《公司法解释三》的表述一致,以下"隐名股东"、"匿名股东"统一采用"实际出资人"的表述。

产生股权代持的现象一般涉及如下原因:1、股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离。

我们知道,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

现实中满足实质要件的主体与满足形式要件的主体相分离,是产生股权代持的基础。

2、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限制了部分主体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如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禁止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等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

3、部分主体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和相关审批程序的限制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某些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5、部分主体处于自己的时间精力或"不露富"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成为公司登记的股东。

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效力1、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存在三方法律关系第一种: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但存在冒名股东的情况就是侵权关系)。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情况十分常见, 为便于理解, 现就股权代持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一、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

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 承担了股东义务; 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 名下; 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 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 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

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 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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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

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

(二)内部关系
1、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往往签订“代持股协议”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效力依据《合同法》确定。

2、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按照《公司法解释(3)》第24条第2款规定,投资权益属于实际股东,不属于名义股东。

(三)外部关系
1、和公司的关系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名义股东是合法股东。

实际股东若想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来处理。

也就是说,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当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可以取得股权。

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时,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人取得股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公示公信,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从形式上,名义股东表现为公司股东身份,其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

(3)受让人不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即受让人为善意时,股权转让有效。

若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仍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视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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