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代理词---律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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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概要:
本文档为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旨在为代理律师提供一个
简明扼要的文档,帮助他们在法庭上有效辩护和主张客户的权益。

背景: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一方应向另一方
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对方因合同违约或其他违法行为所遭
受的损失。

代理词内容: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以下
事项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1. 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
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解除违约赔偿金额。

2. 经济损失赔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约或疏忽职责,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3. 违法行为赔偿:被告通过违法手段或恶意行为对原告进行侵害,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法行为赔偿金额。

4. 利益补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侵占了原告的利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益补偿金额。

以上所述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并在法庭判决中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

结论:
基于以上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遭受的损失和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请法院予以认可和支持。

代理律师姓名
日期。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是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定,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

现依据有关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申请人刘某某是被申请人前员工,早在1997年就进入被申请人前身--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某消防分公司,在此之前的前身是合肥某消防电子设备厂--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事实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有效。

因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其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根据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属某消防分公司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009年6月以后,某消防分公司无故不支付申请人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某消防分公司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拒不支付申请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消防分公司在办理工商注销(税务、组织结构代码证已注销)的过程中,于2010年1月11日单方出具所谓《关于"某消防分公司"延续情况的说明》,公开声明其"产业及债权债务关系、劳动用工关系,全部由新成立的安徽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继,一切事务由新成立的公司处理"。

这明白无误地表明其已经不愿履行劳动合同了。

在此前后,某消防分公司还采取了让申请人待岗(只发560元基本生活费),抹杀以前工龄等手段变相不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受被申请⼈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及北京市北⽅(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申请
⼈xx劳动争议⼀案的仲裁代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隐瞒⼯作经历等个⼈信息,违反诚信原则、竞业限制规则。

申请⼈⼊职表中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同业从业经历等,并同时从事同⾏业⼯作等。

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以及同业禁⽌规则。

⼆、被申请⼈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付补偿。

申请⼈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多次旷⼯、迟到、早退;严重违反⼯作制度,多次虚报⼯作量;严重违反原则等。

被申请⼈依法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付补偿。

三、被申请⼈依法⾜额向申请⼈发放了⼯资,并不拖⽋任何⼯资。

根据申请⼈签署的⽉⼯资单,⾜以证实,被申请⼈⾜额发放了⼯资,并不拖⽋。

四、申请⼈主张的购销合同并未签署、落地,不存在提成问题。

申请⼈所称的两份购销合同,实际并未促成合同的签署,申请⼈所主张的提成款的前提基础不存在,⽤⼈单位依法不⽤⽀付。

此致
xx区劳动⼈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代理⼈:王向阳律师
2021年x⽉x⽇。

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本人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被告方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而患上了职业病。

在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方拒绝承认事实,并未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方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承认其职业病认定及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受到危害,引起的疾病。

在原告方工作期间,其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危害,使其患上职业病,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

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应为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事实证据
1、原告方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原告方提供的工作证明及部门领导证明
3、原告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被告方拒绝认定的函件
4、现场勘查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方在工作期间因受到危险而患上职业病,被告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承认工伤认定请求,造成原告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原告方患职业病事实
2、被告方承担因职业病造成原告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3、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致使职业病的损害赔偿
五、代理意见
本人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原告方有理有据,被告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方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职业病所受损失。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维护正义。

谢谢!。

劳动争议代理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律所起草

劳动争议代理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律所起草

原告xxx诉被告天津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我们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于2004年9月27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担任司机,直至2005年10月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3709.62元。

在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却漏交生育、工伤保险412元,2008年5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33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3条;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补齐各项社会保险。

二.原告2008年6月因颈椎病需要到医院治疗,医院的病例已经写明,原告需要休病假。

但被告却于2008年8月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23条的规定,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职工医疗期内未支付的病假工资及赔偿金17584元。

三、原告2004年到2008年在被告工厂工作5年期间,不仅被漏交保险,而且连防暑降温费也未曾全部支付。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故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交其2004年到2008年防暑降温费853元。

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委托方:(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委托方:(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基本信息:根据被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作为其代理人,起草本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

双方基本信息如下: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用工方”)地址:联系电话:被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用工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在中国独立经营的公司/个人,具有依法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 被委托方是一名合法就业并符合用工方的招聘条件的劳动者。

3. 双方在本劳动合同中享有和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以下方式履行:(1)用工方的权利和义务:a.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被委托方提供安全、卫生、文化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b.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支付被委托方劳动报酬;c. 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d. 为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e.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a.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b. 遵守公司规定、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c. 严守商业机密;d. 非经用工方同意,不得在职期间兼职或从事与公司业务/利益有冲突的活动;e.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时间)。

如果需要延长,需本着公平、自愿、协商的原则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5. 双方都有责任遵守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用工方的违约责任:a. 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超过约定时间的逾期利息;b. 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作环境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补救;c. 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被委托方的违约责任:a. 不按照约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原告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调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二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1.被告二并未违反与被告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2.原告被派遣至被告二单位工作,与被告二之间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真正“东家”是被告一,而不是被告二,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被告二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3.本案中原告多次违反被告二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请假、擅自找人替班、旷工、吵架、打架等,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考勤表、车间同事证明书,公安分局调解记录可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告二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告退回派遣公司,对此不存在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劳动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2)劳动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应是指对派遣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和利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这里的损害应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从而获得赔偿;2.本案中被告一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一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一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

如被告一要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由被告一向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一从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并未通知过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原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二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医保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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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一案一审的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xxx 代理公司与xxx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6日作出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原告主张第一、三项请求,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和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423号《仲裁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已申请执行当中,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第二、四、五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又不能证明其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证据;
原告主张第六项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故,被告认为天津市xxx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一至七项诉讼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三次申请仲裁,多次到被告企业无理取闹,已严重影响其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每次仲裁后都在积极履行其裁决义务,但原告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使得被告陷入诉讼的泥潭当中。

被告恳请贵院
依法维持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贵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使得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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