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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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一节申请文件1. 申请人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预售方案及相关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预售合同范本等文件。

第二节审查与备案1.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备案,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章销售与交付第一节销售活动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2.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捆绑销售。

第二节交付标准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按时交付已销售的商品房。

2.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一节不履行预售合同责任1.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预售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

2. 对于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的执行细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以上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请参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买房子,听起来是不是挺让人激动的?这可是人生中的大事!不过呢,买房的过程就像一个大迷宫,啥都得小心翼翼,不然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

尤其是那些合同什么的,更是让人头疼!你以为签个字就完事了?那可不一定!其实呢,在你买了房之后,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是不是觉得有点陌生?别急,今天咱们就来唠一唠这事,给大家理理清楚。

首先呢,咱们得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是啥。

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了房子,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还得去房产部门把这个合同备案。

这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能过去的事儿,它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防止啥不法分子耍花招。

你想啊,要是房子合同没备案,万一中途出现什么问题,法律上你怎么找证据?这不就得不偿失了嘛。

你肯定也想问了,合同备案登记是个啥?咋办呢?别急,往下看。

这个备案的过程并不复杂,主要就是你和开发商签完合同后,房产部门会核实合同内容,包括你支付了多少钱,房子的面积、楼层,甚至是小区的规划啥的,都会有详细记录。

等到房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会给你发一个“合同备案证明”,这个证明可不是随便给的,证明了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法律上认可的凭证!有了这个,万一哪天房子出了啥事儿,你可以拿这个备案去追究责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你是不是想说,“备案登记我自己去就行了吧”?嘿嘿,这个你就大错特错了!备案登记一般是由开发商来代办的。

当然了,代办并不意味着就不用管你了,买房这件事可不止是签个合同那么简单。

开发商代办是为了方便你,但你可不能把所有责任都甩给别人。

记住,合同备案的时间一般有规定,不能拖拖拉拉,这事儿得尽早办。

否则,万一时间过了,你就麻烦了,房子可能都登记不成功,到时候麻烦可就大了。

讲到这儿,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了,“那我怎么知道我签的合同是不是符合备案要求呢?”别担心,开发商有责任确保合同符合国家的规定。

你只要看清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无误就行。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起30⽇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管理⼯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预售、补办⼿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登记备案制度的⽴法⽬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为的合法性进⾏审查,确保预购⼈的优先购买权,从⽽保护预购⼈的合法权益,进⽽防⽌预售期间“⼀房多卖”现象的发⽣。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政管理⾏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是没有关系的。

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

其中,上海市⾼院《关于合同法施⾏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2003年6⽉1⽇正式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doc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doc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售外销,除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及资料外,还应提交:一有偿出让或;开发经营企业批租地块是毛地或生地,还需提交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

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企业应提交市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开发经营企业则应提交经市房地局批准的该项目外销专项经营权批复。

为了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在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和预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关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各地方都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ZQ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地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地实施工作.二、本市市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房地预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产权处不再受理其它形式地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报送拟预售商品房地具体范围(预售范围一经产权处审核不得更改),产权处根据开发企业提供地资料,在网上公布拟预售商品房地信息.凡作为现房销售地商品房,产权处不受理开发企业地商品房预售申请,也不办理网上备案,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后方可对外销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网上备案操作,并报产权处备案.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经产权处培训合格后,由产权处授予登录密码,方可进行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网上备案地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向产权处申请更改登录密码,以保证备案系统地安全.因开发企业对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对外预售商品房,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七、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打印备案申请表,双方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认可.由开发企业在日内持备案申请表、预售合同、购房人地身份证复印件到产权处进行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地,由开发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并及时交给购房人.开发企业没有遵循本规定及时在网上备案,所造成地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地,双方持注销申请书、备案通知书、预售合同、解除合同地协议、双方地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产权处申请备案注销,经审查准予注销地,在网上将该房屋设置为限制预售状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该房屋信息,并登记申请购房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监督,采取随机抽号地方式在申请购房者中确定购买人,按原合同价款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当事人发现需修订合同地部分内容或购房人姓名填写有误地,双方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地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双方地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经审查准予变更地,打印变更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十、期房转让地,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开发企业签章认可,双方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办理期房转让,经审查准予转让地,由产权处办理转让和合同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十二、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1 / 1。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导语:商品房在预售时,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有关部门专门为商品房预售制定了管理方法。

下面是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欢送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占工程建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doc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doc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首先,国家立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本意,在于在建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商品房现房销售。

无疑,这种售房方式对于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炒地皮”、“炒楼花”等投机行为发生,导致蓄意诈财或中途倒闭、偷工减料、延迟交房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因此,法律对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对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措施,共同构成了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依法登记和依法监管制度。

其次,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依法登记和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第二款“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预售登记是法定条件,申报登记备案是监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记制度的规定,均不得违反。

第三,该项依法登记制度,实行的是部门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登记程序法定原则。

非法定部门不得受理登记,无法律授权不得办理登记,非依法定程序登记无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对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达到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这两个法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预售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有利于掌握预售情况和商品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以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明确规定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并且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这两个部门。

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无权受理申报和登记备案。

第五,地方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权的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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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
(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
(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
(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通过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买受人可自行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合同签约及备案
等情况。

(二)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电子文本,并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泰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三)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进行审查,核对合同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误。

(四)备案。

对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标注备案时间。

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买受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

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
(一)内地个人购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
国人应提供护照;
(二)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三)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应提交以上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提供的允许购房的证明。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的;
(二)因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出现,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三)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四)因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定居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五)因买受人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六)因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
备案:
(一)买受人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因正当理由需要更名的;
(二)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三)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换房屋的;
(四)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价格、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解除或变更合同协议书、买受人身份证明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

(二)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

对不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应公开预售,同时在信息系统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可预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市房产
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凡已在信息系统公布的可预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预售。

第十五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或经纪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合同备案;不得利用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变相投机炒作;不得就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向买受人违规收取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限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各项业务,不得泄露信息系统记载的相关信息。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泰安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办法》(泰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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