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钰与杨洁敏离婚案-法律规避

合集下载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0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白丽娟李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王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当事人】李某王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当事人-个人】李某王某【当事人-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代理律师/律所】杨艳彤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侯煊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谭晶晶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艳彤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侯煊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谭晶晶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艳彤侯煊谭晶晶【代理律所】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院观点】李某提交的该组证据待证事实发生在其与王某结婚前,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李某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割二分之一房屋价值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7年9月24日,王某与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77968.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李某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割二分之一房屋价值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国际私法考题集锦

国际私法考题集锦

C.C.6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5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11.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 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 )原则。

91、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涉案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另一个原因是(把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2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

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10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 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

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2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2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A.不动产纠纷案件 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

08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08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案例8-3 1989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 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后 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 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开证行中国银 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 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 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 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 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 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适 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 的货款。
8-2 反致 Renvoi
8-2-1 反致的概念Remission/ transmission/ Indirect Remission/ Foreign Court Theory 8-2-2 反致产生的条件 the Conditions 8-2-3 反致问题的分歧 the Different Views
Characterization community for personal injuries to be part of the
property of spouses. In order to decide this issue, the court had to characterize it: if it was a tort issue, Texas law as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occurred might apply; in contrast, if the issue of who owned the personal injury claim related to the area of interspousal property rights, then the law of the spouses’ domicile might apply. The court characterized the issue as relating to property, looked to the spouses’ state of domicile (Oklahoma) and found that, under that law, the personal injury claim was the wife’s separate property so that the husband was not required to join in the action. As a general rule, the forum will use only the other jurisdiction’s substantive law but use its own procedure.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日益增多。

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乙在外工作,甲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由于甲、乙双方在家庭责任、经济支配、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乙因工作调动,离开甲所在城市,两人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甲提出离婚。

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责任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分居生活已有一年,且多次沟通无果,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甲、乙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甲无稳定收入,乙有稳定收入,乙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2)甲、乙双方的工作性质:乙因工作调动而离开甲所在城市,乙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有利于照顾子女。

(3)子女的意愿:丙已满两岁,法院可适当考虑丙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乙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故判决丙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琳何锐吴扬新【审理法官】张琳何锐吴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高某【当事人】王某高某【当事人-个人】王某高某【代理律师/律所】金晓林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晓林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晓林伊拉古【代理律所】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王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故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06年8月,某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高某作为股东认缴出资95万元,实际缴付19万;另一股东王某2认缴出资5万元,实际缴付1万元。

2007年1月10日,高某将其在某瑾公司中持有的95%的股权平价转让给某科尔公司。

根据该公司2007年1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120万元。

所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20万元由某科尔公司、王某2共同缴足。

其中,某科尔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840万元,王某2以知识产权出资人民币280万元。

2007年11月21日,某科尔公司以货币形式向某瑾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某瑾公司注册资本由1120万元增至1200元。

从案例中比较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问题

从案例中比较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问题

从案例中比较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问题林晨法学0601 3060401036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排除适用、欺诈摘要:通过引用的关于婚姻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国际私法领域中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制度及其差别。

引言:在国际私法中对于适用冲突规则而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通常存在两种排除适用的情形,分别是各国基于公共秩序的保留和当事人间通过利用冲突规范而为的法律规避行为。

试通过两个简单的案例,对这两个制度作一定的解释和区别并谈谈它们之间的联系。

【案例名称】中国公民王伟与中国公民张莉泰国旅游结婚案【案情介绍】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

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张莉是否有继承权?首先,我想此案中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认定问题,依此展开法定继承活动。

由于双反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适用,之后考虑到王某和张某是首先欲在中国登记注册结婚而迫于未到我国法定的婚龄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利用境外履行的途径在泰国通过宗教仪式的方式完成婚姻的缔结其主观目的就是就是要规避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218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马某【当事人】杨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杨某马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8 01:44:21杨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21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新010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第二项,改判DBE30分钻戒一枚、碧罗珠宝金手镯一只、足金999项链一串、金吊坠一个归我所有;2、由被上诉人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与被上诉人马某2020年12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前各自购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随后,马某将我购买的金银首饰(金戒指除外)返还给我,称拉取冰箱、电视机、洗衣机时交还碧罗珠宝金戒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名称】
王钰与杨洁敏离婚案
【案情介绍】
王钰、杨杰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法律问题】
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
【参考答案】
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将与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相违背,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拒绝承认与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

【评析】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冲突法中的公众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也延伸到承认与执行领域。

我国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态度,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分居也称别居,是一些国家为调整夫妻关系所规定的一种特别的法律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通过达成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而得以免除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因此,我国使馆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