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天数最新规定及工资发放标准

《20__-20__年重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天数最新规定及工资发放标准》篇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__最新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__〕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__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__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渝委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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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例》的实施,对于抓紧抓好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相结合,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群众“三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对于富民兴市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人明白,规范行为,正确实施。
二、认真地贯彻《条例》。
要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综合措施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重点,坚决制止计划外生产。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依法引导、教育、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行。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重庆市产假标准

重庆市产假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了职场中。
而在职场中,女性的生育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假标准,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普通产假标准
对于普通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9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二、多胎产假标准
对于多胎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2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1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三、难产产假标准
对于难产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58天。
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43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四、流产产假标准
对于流产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产假标准为15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五、哺乳假标准
对于需要哺乳的女性员工而言,重庆市规定的哺乳假标准为1小时/天。
哺乳假期间,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社会
保险。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产假标准相对较为优越,能够有效地保障女性员
工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产假标准只是一方面,更重要
的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女性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
家庭,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对于重庆产假政策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产假天数: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第四章第⼆⼗⼋条规定:⿎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五周岁、⼥年满⼆⼗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四周岁以上⽣育第⼀个⼦⼥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增加婚假⼗个⼯作⽇;晚育的妇⼥,增加产假⼆⼗个⼯作⽇,难产的增加产假⼗五个⼯作⽇。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作⽇。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份证、结婚证、准⽣证、出⽣证和独⽣⼦⼥证(独⽣⼦⼥证全称为独⽣⼦⼥⽗母光荣证,⾃愿终⾝只⽣育⼀个⼦⼥的夫妻),2009年5⽉1⽇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三、产检假:凡履⾏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第6⽉末,每⽉检查1次;2.由第7个⽉初⾄第8个⽉末,每⽉检查2次;3.最后1个⽉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孕妇保胎假申请流程:孕妇保胎假是需要到医院开证明的,要医院证明⾝体情况不好。
有保胎的需要才可以请的。
1.如果⼥职⼯在怀孕期间,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但需要医院开具病假证明,你可以按照该证明向单位请假;2.如果你按照医院的证明请病假,单位应安排你病休。
单位以假期已到,按旷⼯并作出辞职处理是错误的;3.孕妇保胎期间⼯资算法:真需要保胎的话,医⽣会给开假条的,单位没理由不给休,和病假⼀样根据国家劳动法94年479号⽂件.有病假条的按病假算,在这期间⼯资拿70%.但病假时间在180天以后的,拿60%的病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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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2024重庆产假国家规定178天一、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二、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的分类产假分为必须享受的假期和可以请的假两种:1.必须享受的假(1)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产假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的发放根据产假的性质有所不同: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企业不按时发放产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吗产假是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产假如果跨越两个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这种情况应计入产假,产假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假期结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4430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85.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09.18
施行日期2000.09.18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
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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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婚假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三、护理假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