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切实提高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组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主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工、保洁员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维修维护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与业主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协助业主进行维修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维护信息登记制度,记录维修事项的处理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做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对小区的门禁管理,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专职岗位,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投诉事项。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便利。
第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便利。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更新,保障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便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二)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三)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四)业主、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2024年绵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绵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为规范绵阳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物业管理服务1. 物业公司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团队,包括安保、环境卫生、维修、绿化等,确保对小区的综合管理。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4. 物业公司应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答业主咨询和投诉,并做好记录。
5. 物业公司应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物业费收缴1. 物业费应由业主按时缴纳,以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
2. 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年初向业主公布当年物业费标准,并提前两个月通知业主缴纳。
3. 物业公司应提供明细账单,详细列明物业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 物业公司应建立物业费专项账户,确保物业费专款专用。
5. 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通报物业费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小区环境卫生1.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清理,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区域、绿化带等。
2. 物业公司应配备清洁人员,并制定工作计划和考核机制。
3. 物业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引导业主正确处理垃圾。
4.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24小时安保巡逻制度,确保小区治安稳定。
2. 物业公司应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监控。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4. 物业公司应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加强社区安全防范。
六、维修和维护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维修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的维修请求,确保及时响应和解决。
3.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物业共有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四)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物业共有部分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六)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防范;(七)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八)物业共有部分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条件
1、本条例适用于单位为个人和法人的物业管理活动。
2、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物业管理活动。
3、本条例中有关物业的规定,适用于拥有其他活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
二、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和更新适当的物业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安全技术和服务技术,以确保物业的安全、可靠、有序地管理和运行。
2、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职责分工、职务层次、绩效考核等事项,并应当严格执行。
3、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有序管理、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更新和修订。
4、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落实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保养、清洁、保安、报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物业完好、安全、可靠地运行。
6、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绿化管理规定。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居住区及非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服务社区居民、鼓励居民自治、实行规范管理、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或小区业委会负责,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费。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义务,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信息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小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包括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委托管理其物业,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小区管理有序和安全。
第九条小区业委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住户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合理收取物业费,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由物业管理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和居民公约向业主收取。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费的减免和退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随意扣除或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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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核心内容: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共有七章,共计有七十条规定。
其中第四章内容对物业管理服务做出了规定;第五章内容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做出了规定等。
以下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
(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如果业主有约定的,投票日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
(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非常不现实)
11、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
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承担,如果经过表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事件,针对业委会的某些工作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