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寄存制度
档案留存制度

档案留存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保持和管理其文件和档案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和程序。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重要文件和信息的长期保存、保密性、易于检索,并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以下是档案留存制度可能涉及的一些要素:1. 文件分类:制定文件分类标准,将文件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整理和存档。
通常,这包括归档、销毁、保管等不同类别。
2. 文件保管期限:确定不同类别文件的保管期限,以便及时审查和处理。
一些文件可能需要永久保存,而另一些则可能在一定时限后进行销毁。
3. 电子档案管理:针对数字化时代,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数字文件的存储、检索、备份和安全措施。
4. 存档流程:制定明确的存档流程,包括文件的提供、审批、存储、检索、借阅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安全和机密性:建立安全措施,保障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文件,可能需要设立权限和访问控制。
6. 定期审查: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对存档文件进行审查,及时更新文件分类、调整保管期限,以及决定是否进行销毁。
7. 法规和政策遵从:档案留存制度需要与国家、地区以及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确保档案管理活动合法、规范。
8. 培训和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档案留存制度的要求,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技能。
9. 危机管理:制定档案的紧急处理计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水灾等,档案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10. 档案销毁:制定档案销毁程序,确保在文件保管期限届满或不再需要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避免信息泄露。
这些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档案留存制度,有助于组织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其档案,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不同组织的档案留存制度可能会因其性质、规模和所处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毕业生档案寄存制度

目前寄存档案有两种方式一、把档案转至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1: 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 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
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毕业生档案根据个人情况一般存放在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原籍人社局,严谨个人私自存放档案或交由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管理。
①存放学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可将档案暂存学校(部分学校允许)。
两年择业期过后,学校会将档案打回原籍。
②存放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个人档案寄到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③主动转回原籍~毕业后未找到工作或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将个人档案转回原籍人社局、教育局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若找到工作,单位可发函将档案调出。
④寄送单位~毕业生签约单位具有档案接收权的(例如:在国企、事业、公务员单位落实就业的),个人档案直接寄送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如果没有档案,你就没有资格评职称。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满一定年限可以向存档单位申请职称确认,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取相应职称,职称也是求职的一个砝码!另外考试需要:入党入团、进国企、事业单位、考研、考公务员、考某些资格证(比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时需经存档单位同意,没有人事档案,你报名都可能报不上)未来发展:某些大城市没有档案就没有办法办理居住证。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毕业生档案根据个人情况一般存放在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原籍人社局,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档案或交由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_永久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遗失、不损坏。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反映单位工作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被盗、毁坏。
4. 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保密。
5. 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2. 上级单位、同级单位及有关单位下发的文件、资料。
3. 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4. 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
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确保档案资料有序。
3.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4. 档案资料应按照重要程度、紧急程度等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存放。
3. 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及时处理。
4. 档案资料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明确查阅目的、时间、人员等。
2. 查阅档案资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查阅档案资料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污损。
4. 查阅档案资料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带走。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1.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档案封存管理制度规定

档案封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部门档案的封存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机构和部门的档案资源,根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封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封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档案封存管理工作机制,保证档案封存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
第四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封存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封存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封存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档案封存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档案封存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封存管理档案库,对封存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档案封存管理流程第七条档案封存管理包括文件整理、封存、存储和查阅等环节。
第八条机构和部门在文件整理环节,应当根据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九条机构和部门在文件封存环节,应当按照文件封存管理规定,将已整理好的文件进行归档封存,并登记入库。
第十条机构和部门在文件存储环节,应当对封存的文件进行安全存放,防止文件的遗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一条机构和部门在文件查阅环节,应当遵守机密档案的查阅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封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机构和部门应当明确档案封存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档案封存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和核实机构和部门的档案情况,做好档案整理和封存工作。
第十四条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重要文件进行封存备份,并定期开展档案检索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封存管理档案库,对封存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封存管理监督第十六条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封存管理档案库,对封存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寄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寄存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寄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档案在寄存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密。
2. 保密性: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档案内容泄露。
3. 便捷性:简化档案寄存、查询、归还等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规范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二章寄存档案的接收与整理第四条寄存档案的接收:1. 接收档案时,应核对档案数量、内容、时间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 对寄存人身份进行核实,登记相关信息。
3. 对档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寄存档案的整理:1. 根据档案内容、时间、类别等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3. 对重要档案,应进行复制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寄存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寄存档案的存放:1. 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的专用档案柜或档案室。
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确保密封良好,防止档案受潮、受虫蛀。
3. 档案室内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七条寄存档案的查阅:1. 查阅档案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2. 查阅人需填写查阅申请,注明查阅目的、时间、档案编号等信息。
3. 查阅档案时,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第八条寄存档案的归还:1. 查阅完毕,需将档案按原样归还原位。
2. 归还档案时,需核对档案数量、内容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章寄存档案的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核对,确保档案无误。
3. 销毁档案时,应采用碎纸机等设备,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有效。
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泄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档案保管工作制度

档案保管工作制度档案保管工作制度(通用7篇)档案保管工作制度1一、对本单位各门类、载体档案均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保管,案卷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予接收入室。
全部档案分别按不同门类、载体、保管期限排列、编号、固定位置。
二、库房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做好防火、防高温、防盗、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防蛀、防有害气体。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统计档案,如有破损、字迹褪变、霉变生虫等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经常保持库房、柜架整洁整齐,定期对库房内电器、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档案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切断电源,管好门窗。
五、坚持温湿度侧记和调节,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度至24度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六、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入,档案交接应严格履行手续。
档案保管工作制度2一、档案保管制度1、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保管档案箱、橱钥匙,不得带至办公室外,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开启档案箱、橱。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录、擅自为他人查阅档案,不得向外传播和介绍档案、资料内容及存放位置等情况。
3、科学管理档案,档案查阅完毕,随时归还原处;档案按保管期结合年代排列存放,资料按类别排列存放。
4、档案箱、橱进行统一编号,自门口开始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编号,并插上查找案卷指引卡。
5、维护档案安全,每个箱橱必须保持整洁,并放置防霉去虫剂。
6、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
二、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健全手续,做到万无一失。
3、不利于保密的地方不得存放机密文件和资料。
4、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将机密文件和档案带回家和公共场所查阅。
5、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通讯中涉及档案机密。
深圳档案寄存工作制度

深圳档案寄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档案的寄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寄存范围1. 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2. 个人及其家族的档案;3. 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档案;4. 其他需要寄存的档案。
三、档案寄存条件1. 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历史事实;2. 档案应当具有保存价值;3. 档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4. 寄存人应当明确档案的权属关系和知识产权。
四、档案寄存程序1. 寄存人向深圳市档案局提出档案寄存申请,提交档案目录、档案原件或复制件、档案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2. 深圳市档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3. 深圳市档案局与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寄存人按照协议规定将档案送交深圳市档案局寄存。
五、档案寄存管理1. 深圳市档案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寄存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2. 深圳市档案局应当对寄存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号,便于查询和利用;3. 深圳市档案局应当定期对寄存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时销毁,对具有进一步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升级保护;4. 深圳市档案局应当及时向寄存人提供档案查询、利用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最大化。
六、档案寄存期限1. 档案寄存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 寄存期满后,寄存人可以申请续存,也可以要求取回档案;3. 寄存人要求取回档案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深圳市档案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七、档案寄存费用1. 档案寄存费用按照深圳市档案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 寄存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档案寄存费用;3. 寄存人未支付档案寄存费用的,深圳市档案局可以终止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八、违约责任1. 寄存人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深圳市档案局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寄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寄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寄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不得随意损毁、丢失或篡改。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寄存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4. 负责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 负责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工作。
6. 负责档案的寄存工作。
第三章寄存档案的接收第六条寄存档案的接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档案载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档案标准。
第七条寄存档案的接收程序:1. 寄存人提交寄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档案管理部门对寄存档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接收条件。
3. 双方签订《档案寄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档案管理部门对寄存档案进行登记、编号和编目。
第四章寄存档案的保管第八条寄存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鼠、防盗等。
2. 按照档案的种类、年代和保管要求,分类存放档案。
3.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4. 对寄存档案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等安全措施。
第五章寄存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寄存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利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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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制度
目前寄存档案有两种方式
一、把档案转至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1: 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 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
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毕业生档案根据个人情况一般存放在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原籍人社局,严谨个人私自存放档案或交由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管理。
①存放学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可将档案暂存学校(部分学校允许)。
两年择业期过后,学校会将档案打回原籍。
②存放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个人档案寄到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③主动转回原籍~毕业后未找到工作或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将个人档案转回原籍人社局、教育局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若找到工作,单位可发函将档案调出。
④寄送单位~毕业生签约单位具有档案接收权的(例如:在国企、事业、公务员单位落实就业的),个人档案直接寄送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如果没有档案,你就没有资格评职称。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满一定年限可以向存档单位申请职称确认,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取相应职称,职称也是求职的一个砝码!
另外考试需要:
入党入团、进国企、事业单位、考研、考公务员、考某些资格证(比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时需经存档单位同意,没有人事档案,你报名都可能报不
上)未来发展:某些大城市没有档案就没有办法办理居住证。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毕业生档案根据个人情况一般存放在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原籍人社局,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档案或交由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管理。
需要长期将档案存放学校或原籍人社局(教育局),过了两年择业期仍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将个人档案转到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托管业务。
自己携带或存放在无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档案要回交原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通过正规渠道转递到新存档单位。
如果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如果档案遗失,还要到档案材料生成的相关单位补充和确认,并由生成最早学历材料的学校负责重新建档。
“跳槽”人员将档案遗留在原单位长期未办理转档手续的,要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跳槽后的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将档案转交。
另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干部身份及评职称。
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毕业后,按目前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好《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签订、申报、转正定级手续,就属于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人员。
然而,很多大学生在毕业后莫名其妙地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
当然,也有不少学生根本不在乎,他们认为,即便没有干部身份,我至少拥有学历学位。
殊不知按现有相关政策,如果没有保留干部身份,大学毕业生最后也只是个有学位或学历的无身份人员。
在我国,各行各业都有职称评定。
即便目前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职称评定的需要,如果想往更好的单位或者更高的职位迈步,拥有了中高级职称,你所拥有的选择和机会就会更多。
那么,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只有档案、人事关系完整,通俗点说就是具有干部身份,并在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寄存的人员。
由此可见,就算你不当官只挣钱,“干部身份”对你来说仍是极其有用。
小编了解到,在非国有单位,因为工资、职务都是由单位内部自行确定,办理转正定级确认干部身份的作用不能凸显,因而不少学生就认为办不办理影响不大。
“但若以后变动工作到国有单位,转正定级、干部身份就直接关系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和没有的差别就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