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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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1月3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二级机构,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

统一核算即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点符合上述要求;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5.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

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公司总裁将与加盟者商谈加盟条件和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

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

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1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定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是公司或组织的管理结构,同属于一个组织,但在具体的地理位置上有所不同。

总机构是指组织中主要的管理和经营中心,通常设立在集中管理、信息交流便捷、经济利益多的地方,负责公司或组织的总体管理和决策,制定战略规划和管理政策,并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而分支机构则是指在总机构的指导下,在不同地理位置上设立的管理和运营单位,从事实际的生产、销售等具体业务,负责执行总体管理政策。

2 分支机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体系和业务需求,分支机构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1)地域性分支机构:如公司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开设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2)业务性分支机构:如按照不同产品线、技术领域设置的生产基地、技术研发中心等;(3)服务性分支机构:如客户服务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等。

3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密切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和运营体系。

首先,总机构作为组织的核心,对组织的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控和调度。

在此基础上,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向总机构反馈市场信息、业务数据以及管理情况,实现总分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作。

其次,总机构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分支机构在执行总体管理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组织的要求开展业务,保障质量和效率,防范各种风险和危机。

同时总机构也向分支机构提供发展方向、技术支持、人力资源等资源支持,助力分支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4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作用,但共同协同作用,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

总机构的作用:(1)统一组织的战略、规划和方向,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工作;(2)制定全方位的管理制度、规章和标准,确保各个分支机构遵守;(3)提供各种支持资源,如技术、资金、人力等,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

分支机构的作用:(1)开展具体的业务,推动组织的实际运作;(2)向上一级总机构反馈各种信息,保障总机构的决策和调度权威;(3)发挥地方优势,逐步实现组织的区域和国际化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第8期非大型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二〇一一年第8期非大型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二〇一一年第七期非大型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应当开业。

1:12:33:64:92: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的50%。

1:附属资本2:核心资本3:实收资本4:资本金3:《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即“13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有章不循的责任人将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指【】。

1: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2:原岗调离位3:酌情处理4:辞退4: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

1:202:303:404:505:【】负责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财政主管部门3:商业银行总行4:银行业协会6: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负责。

1:银团牵头行2:银团代理行3:银团参加行4:银团所有成员行7: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1:22:33:54:108:【】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1:董事长2:总经理3:监事会4:董事会9: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操作不正确的是【】。

1:不得损毁2:剪角3:加盖作废章4:专夹保管10:【】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商业银行总行2:中国人民银行3:商业银行董事会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是真正一般意义上的利率。

1:一般利率2:公定利率3:优惠利率4:市场利率12: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和境内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行分社管理制度

银行分社管理制度

银行分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分社的管理行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银行分社是银行机构中,承接客户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款等各项业务的重要部门,其管理制度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银行分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本原则,做到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第四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第五条银行分社应当注重员工队伍建设,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分社应当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明确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团队。

第七条银行分社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对分社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银行分社应当依照总行的业务布局和需求,设立各类业务部门,明确业务职责,完善业务流程。

第九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对分社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与制度规范,避免内部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存款、贷款、汇款、外汇等各类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真实性核查,防范客户身份造假、资金洗钱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清算制度,规范业务结算方式,保障资金安全与便捷。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取款、贷款审批、外汇交易等各项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银行分社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资金调配、监控、结算等流程,确保资金流动有序稳定。

第十六条银行分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完善客户关系管理。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七条银行分社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司分支管理制度

公司分支管理制度

公司分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树立公司良好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分支机构指在公司总部指导下,独立运作的地方机构,包括各分公司、办事处、营销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总部的决策和部署。

第四条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做好风险管理,确保财务稳健。

第五条公司总部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和指导,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第六条公司总部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

第七条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响应公司总部的各项政策和决策,共同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置第八条公司总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规划,设立各分支机构。

第九条分公司应当设立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办事处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行政中心的地区。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设置应当考虑市场需求、竞争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

第十一条所有分支机构的设置需经公司总部的审批和备案,确保各项工作合乎公司总部的整体战略。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司总部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营业绩,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公司总部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财务稳健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司总部的各项考核评定,确保绩效评估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当主动学习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形成内部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本控制。

第四章分支机构运营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总部的决策和部署,开展相应的市场拓展和业务推广。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和分析,把握市场动态和竞争状况,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树立公司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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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原则和条件 (3)第三章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职权划分 (5)第四章经营管理 (7)第五章行政管理 (8)第六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9)第七章财务管理 (11)第八章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 (12)第九章固定资产运行管理 (12)第十章信息管理 (13)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13)第十二章附则 (14)附件1:分支机构具体规模和申请流程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部门公司化、公司集团化、集团社会化”战略发展的指导思想,强化集团公司“中央集权、区域分治”的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公司区域市场公司化运营的业务指导方针,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规范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明晰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权限,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试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公司【以下(统)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列分支机构指集团公司在各地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等行政区域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代理公司。

其组成与释义如下:一、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集团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集团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集团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主要指被集团公司采用控股、收购、兼并、参股、协议等方式,使集团公司获得该机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代理公司:是公司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公司。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集团公司业务拓展、业务管理与客户服务的前沿阵地,是集团公司品牌在区域市场的形象代言窗口,是代表集团公司规范市场、管理市场的先锋,是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章程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主体。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成立,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设立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分支机构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集团公司上市股改的重点,是集团公司合理规划未来发展,促进集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是集团公司上呈下达信息的枢纽,负责完成集团下达的目标和任务,代表集团公司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

第七条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遵循“中央集权、区域分治”的经营思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法人公司除外。

第八条分支机构归口集团公司业务中心业务部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业务管理、技术信息、财务管理和服务支持,对分支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原则,即在监管约束有效的前提下对分支机构充分授权。

第十条分支机构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和业务执行,是集团公司目标管理的实施单位,并在集团公司总体目标框架及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集团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以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部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分支机构应当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的事项,将根据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授权和调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名义下的其他代理、责任制分支机构应比照执行本办法,接受集团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原则和条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着顺应总体战略发展需求,在市场需求下,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支机构建设的区域,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经董事会、总裁办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具体筹建工作由分支机构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本着“严进宽出”的原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设立:一、申请人需认同“集群e家”的品牌和公司的企业文化、深刻理解“集群消费”理论,认同集团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战略规划,能遵守公司各项章程和制度,坚决执行集团公司决策和方针;二、申请人能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创业心态,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艰苦创业。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指挥、企业管理和执行能力;三、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投资意识和投资能力;四、申请人需向集团公司业务中心递交详细的区域市场投资分析、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智慧生活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等报告;五、申请人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时,需组建完整的基层管理委员会和经营团队,并向集团公司提交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规划;六、申请人需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分支机构设立信誉保证金标准缴纳保证金;七、在同等条件下,“集群e家”各级代理享受优先申请权;八、代理公司申请的条件除具备上述七点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提供具有经营电子商务行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2.需提供经营食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3.法人代表资料和股东资料;九. 分支机构需将本辖区的代理纳入公司的股东结构;第十五条分支机构需具备的办公面积、注册规模、保证金、申请流程见本办法附件(附件1:分支机构具体规模和申请流程)。

第三章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职权划分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职权:一、制定集团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和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公关、资质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二、制定整体投融资规划,并按照集团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投融资决策;三、对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决策,审批一定限度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项目投资;四、确定公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五、按照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分别下达给各分支机构,督促分支机构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奖惩权,对分支机构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分支机构在成立阶段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支持;七、确定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岗位编制,审批分支机构组织架构设置及岗位编制;八、对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及副总以上人员持有人事管理权,即人事任免、晋升、考核、薪酬福利;其中对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具备垂直管理权,同时对其内部人力资源进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九、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审批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办法,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资金规划,调剂资金余缺,汇总财务管理信息,为各分支机构运作提供相关支持;十、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各类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分支机构日常经营、开支过程中预算执行情况,行使调整和监督权;十一、对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开户持有决定权;十二、对分支机构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具有调配权、处置权。

十三、对各分支机构业绩持评定与奖惩权,并对分支机构额外给集团公司带来的较大效益和利益的行为行使奖励权,对分支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内部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行使处罚权;十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职权: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及市场规划,按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利润、安全等各项指标;二、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循集团公司指导方针及管理原则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和完善适合内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三、根据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编制规定,决定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人事聘用、任免、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管理权;四、对集团公司下派的人员(财务人员除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工作方面具备一定权重的绩效考核(建议)权;五、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或核定预算范围内对资金的支配权;六、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具有使用、保管权并负责日常保养;七、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八、对一般项目具有组织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的权力,或对涉及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决定的问题持建议权;九、具有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财务预算项目类别、工程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权力;十、具体业务开展、项目实施、日常运作、服务管理由分支机构自行负责;十一、集团公司核定范围内具有对于一般性经营产品及应急物资的采购权;十二、具有在预算范围内按程序使用资金的权利;十三、分支机构享有积分运营、广告、中央配货、产品销售、双百工程等公司各项业务的提成、分红等权利(详情参照集团公司出台的相关业务规则或方案),本条具体释文请参见-《分支机构的权益》;十四、在正常经营项目外,分支机构对有利于提高自身效益或给公司带来利益的其他项目对外投、融资持有建议权;十五、接受集团公司宏观指导和考核、监督、奖罚;十六、按时向集团公司上缴分支机构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十七、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分支机构总经理为分支机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总经理签订当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所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分支机构可对制度不完善之处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集团公司经过研究后及时或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因各分支机构实际情况不同,允许各分支机构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由分支机构根据内部业务项目类别及实施情况编制预算表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业务实施。

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经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分支机构副职及以上人员定期向集团公司归口部门负责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公布的产品目录规范经营,若确需经营产品目录以外的其他产品,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按非常规产品经营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同城物流配送系统,开展异业联盟和积分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展各种宣传与促销活动,积极宣传智慧生活项目,维护好公司形象。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分管制,接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

分支机构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协管制,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是在董事会权限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发挥其职能。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总裁办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运营管理服务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尚未建立运营管理服务体系的分支机构,应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指导其建立运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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