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

对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未成年⼈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宁阳县法律援助中⼼指派和被告⼈未成年⼈的委托,⼭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征、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律师宁艳丽,担任被告⼈未成年⼈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详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法庭调查。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
被告⼈虽然实施了故意毁坏他⼈财产的违法⾏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但被告⼈在实施该⾏为时,实际年龄还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刑期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被告⼈未成年⼈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系从犯。
2015年10⽉25⽇下午,被告⼈被本案中的其它被告⼈带到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前及到达现场后后,均没有⼈告知具体⼲什么事情,直到同案被告⼈@@@从⼆楼下来后,直接吩咐被告⼈及其他⼈员实施砸车⾏为,此时被告⼈才知道此⾏的⽬的。
处于所谓的哥们义⽓,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为。
同时被告⼈未参与砸车谋划⾏为,也没有准备砸车的犯罪⼯具,在砸车的整个过程中,只是被动的听从他⼈的指挥,应属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被告⼈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三、被告⼈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未成年⼈在实施本次犯罪⾏为之前,⼀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
之所以实施本次犯罪,也是哥们义⽓,朋友安排,听从指挥,缺乏违法犯罪的积极主动性。
并且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其四、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
上海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义务检察员:
大家晚上好!
我代表______(被告姓名)担任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作为一位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______(被告姓名)有法律上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刑法》第63条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______(被告姓名)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明文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行为造成较重的后果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协助社会管理。
本案的实质是______(被告姓名)的行为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但______(被告姓名)没有责任,因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______(被告姓名)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受到任何惩罚。
最后,我请求法院能够把______(被告姓名)看做一个未成年人,充分尊重法律,公平对待和保护被告。
谢谢!。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1.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代表被指控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被告,今天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尽最大努力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尊重法律和法庭的权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往往受到周围环境和他所受的教育的影响。
他可能会犯错,但是法庭应该看到他是一个有改过自新潜力的年轻人,而不是一名罪犯。
其次,我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被告所犯下的盗窃罪行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受到了一些不良影响所驱使。
他可能受到了同龄人的影响,或者是因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接受教育和帮助,而不是过于严厉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有着改过自新的权利和潜力。
法庭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给予他一个更为宽大和宽容的态度,以便让他得到更好的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
在此,我再次恳请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能够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和关怀,酌情对他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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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法律文书2021年8月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律图涵盖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如果您有关于法律文书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到律图来寻求答案,律图一定尽心竭力帮助您!下面是律图小编提供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小天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根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小天犯罪时16岁零2个月又7天,刚刚到了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被告人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在河北打工并成家,小天由奶奶抚养长大。
由于家庭贫困,奶奶无力供其读书,小天一天学也没念过。
阅卷时,所有的供述结尾处均称“我不认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我会按手印”。
当你看到这时,感到心酸。
就是这样的一个少年,当见到摩托车没锁,一冲动便产生了盗窃之念。
从被告人盗窃的过程看无异是很笨拙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被告人犯罪系初犯。
在此之前,他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
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什么情况,同时也向检察机关说明案情的经过,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在回家途中见被害人摩托车在路旁停放,遂产生盗窃之念,用他的话说“推回家玩玩”,将摩托车推走。
当遇见陌生人询问时,当即说了实话告之是偷的。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我得承认,我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姓名]确实做错了事,他就像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小心闯进了一片迷雾森林,迷失了方向,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这样简单地把他一竿子打死,得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重新找到正确的路。
一、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咱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就像一棵还在成长的小树苗,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姓名]今年才[X]岁,这个年纪的孩子,对很多事情的判断还很模糊。
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可能是身边不良朋友的几句怂恿,可能是一时好奇的冲动,就做出了错事。
这和成年人深思熟虑后去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就像我小时候,看到小伙伴去爬树掏鸟窝,觉得好玩,也跟着去了。
当时根本没考虑到这可能会破坏树木,或者伤害到小鸟。
这就是孩子的一种懵懂无知。
我的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在做这件错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不过呢,这孩子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他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
他就像一个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的孩子,低着头,眼睛里满是懊悔。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就像是在黑暗中透出的一丝曙光,表明他已经有了想要改正的决心。
他也多次和我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他说他想回到学校,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可不是他随口说说的,从他的眼神里,我能看到那种对未来的渴望和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
三、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咱们也得说说这孩子走到这一步,家庭和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的家庭环境可能不是那么完美,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可能有些缺失。
就像一棵小树苗,如果没有园丁的精心照料,很容易长歪。
而社会呢,周围的环境可能也存在一些不良的诱惑,对于一个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确实很难抵挡。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一、关于这个孩子。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孩子,[未成年人姓名],他呀,就是个还没长大、迷迷糊糊就犯了错的娃。
他就像一棵刚发芽的小树苗,在成长的道路上被一阵歪风给吹歪了。
他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所以才做了错事。
他在生活里,其实也有很多闪光点。
在家里,他可能也会帮着父母做些小家务,比如扫扫地啊,给爷爷奶奶端杯水啥的。
在学校呢,虽然成绩可能不是顶尖的,但也有自己的小伙伴,也会在小伙伴遇到小麻烦的时候伸把手。
这就说明他本质上不是个坏孩子,只是一时糊涂,跟着一些不良的影响就走上了错路。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从他被带到司法机关开始,这孩子就知道自己错了。
他那小眼神里满是后悔,每次谈到自己做的错事,都低着头,声音小小的,就像个犯了错被老师批评的小学生。
他积极配合调查,把自己知道的事情一五一十地都说了出来。
这就表明他是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这认罪认罚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从心底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考试作弊错了的孩子,不再狡辩,而是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这一点真的很难得。
三、他的成长环境。
我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环境对他的影响可大了。
[未成年人姓名]的家庭环境其实有些复杂。
他的父母啊,平时工作特别忙,忙得都没太多时间好好陪着他,关心他心里在想啥。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没有足够的阳光雨露的滋润,很容易长歪。
在学校里呢,他周围可能有些同学,整天不好好学习,就想着玩些刺激的东西。
咱们这孩子年纪小,没有太多的定力,就被带偏了。
他没有在一个充满正能量、积极引导的环境里成长,所以才更容易陷入错误的泥沼。
四、社会的包容与挽救。
审判长、审判员,咱们这个社会是充满爱的社会,对于这些犯了错的未成年人,就像对待不小心摔倒的小娃娃一样,要扶他们一把,而不是直接把他们扔在一边不管。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的各位,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他是一名未成年人,但他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故意伤害的罪行。
我希望各位能够在听取完所有证人证词和证据后,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他还处在成长的阶段,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
他之所以犯下这个错误,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的不成熟和冲动。
他并没有经验和正确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给予他更多的理解和帮助,而不是过分严厉的惩罚。
其次,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预谋这次的伤害行为。
他的行为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非计划好的。
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后悔,并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他的家人也对他的行为深感遗憾和愧疚,他们希望他能得到更多的教育和矫正,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我来谈谈关于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展示了当事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证明了他并不是一个心怀恶意的人。
同时,我们也展示了相关的精神辅导和教育计划,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再次振作的机会。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在这里再次呼吁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
能够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未成年身份和事发时的情境。
我相信他能够改过自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希望法庭能够在判决时给予他宽大的心,让他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开始。
谢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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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2006年10月3日,是高新星、赖志锋(均在逃)他们准备好铁撬、大剪钳子、介刀等工具,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
显然,在这次毁坏财物中,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基站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
2,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邹贵强处于次要地位。
2006年10月3日毁坏财物中,犯意是高新星、赖志锋引起,也是他们直接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毁坏财物的。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邹贵强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邹贵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邹贵强是1989年12月16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邹贵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破坏手段的行为,仅仅在外面望风,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与其它俩个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相比,应当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鉴于本案被告人邹贵强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属于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犯罪后又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主观恶性小,没有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仅仅是望风,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杨华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七十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犯罪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其接受改造的可塑性也很大,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作为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原则和规定,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本文的“辩护”是广义的,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特点(一)被辩护人群的特殊性1、未成年人心理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处于成长过程,身体心智未成熟,好奇心重,模仿力强,判断是非能力较弱,及时的法制教育,可以挽救他们。
对未成年人尽量减少在劳教场所内的羁押,可避免在拘禁处学习犯罪知识和经验,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2、未成年人对家长人身、财产的依附性:未成年人身体未长成,且无独立财产,因此,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是其生活中最主要的帮助者、指导者,管教也是最重要、最有效的。
未成年人没有独立财产,故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罚金刑。
(二)辩护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另一特点是:所依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体系,是在犯罪要素框架内单独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有两部专门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专门制定的,是有别于成年人的法律规范。
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殊性。
上述两部法律和其它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的法律体系。
(三)诉讼程序的特殊性1、诉讼机关中专人办理的特点:是指审查起诉阶段,由专门的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诉讼机关专门机构办理的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在少年法庭内进行审判。
二、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法律及主要规定我国有以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主要规定: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
羁押时与成年人分别看管原则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少年法庭进行审判,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原则。
3、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比较特殊的规定主要有:(1)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察或者不能及时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
(2)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3)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办理。
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4)保护未成年人名誉等。
4、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承担,不认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等都有十分详尽的规定。
6、《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以上规定,涵盖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各个方面,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以指导辩护工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性辩护(一)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诉讼权利1、询问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通知父母在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众出版物不得披露该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
3、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通知义务在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询问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
如果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求委托律师,应当代为转告其监护人为其委托辩护人。
如果不要求的,也应当代为转告其监护人告知监护人为其委托律师辩护。
4、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都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的行使。
5、法院能否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因此,对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不能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作为其辩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应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不能相互取而代之。
6、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在少年法庭进行审判,实行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在实践中,个别法制类节目,在报道案件时,有时未能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形象予以遮盖,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因为对于子女屡教不改而伤心,拒绝为其委托辩护人。
针对以上情况,作者建议:(1)对于法制类的主创人员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宣传,以免他们在报道中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2)建议修改辩护人委托办法,增加“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委托辩护人义务时,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会主任有权委托法律援助律师”这一条款,以解决监护人职责空缺的问题。
(二)为未成年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52条规定:对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部颁布的法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故辩护律师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52条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那些情节较轻,处于从犯地位,属于初犯、偶犯,正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申请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以便于未成年人继续学业,有利于正常地回归社会。
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条件掌握过严,未能达到“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的要求。
作者建议,修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时,应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处于从犯地位,属于初犯、偶犯、正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符合《刑事诉讼法》51条规定的应当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