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货质押
《物流金融》存货质押、保兑仓、统一授信(项目五、六、七)课件ppt

银行通知后才可发货;收货时间和地点按合同执行; 特殊货物钢材:办理保险、严管发货时间;
5、各部门明确职责
销售部筛选优质客户;法律部门拟定审批合同;财务 部审核资金
二 、 “厂商仓银”保兑仓
(一) “厂商仓银”保兑仓的含义
"厂商仓银"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 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仓储方受托保 管货物,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 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供应商(卖方)及其经销 商(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的一种金 融服务。
二、保兑仓和仓单质押的比较
相同点
1、对象都是中小企业 2、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3、扩展了银行业务,提高了银行效益
不同点 参与者
风险 授信难度
仓单质押
保兑仓
银行、物流企业、 银行、物流企业、 借贷企业、期货公 供应商、借贷企业 司、交易所
高
低
高
低
任务二 保兑仓主要类型
一、厂商银保兑仓
厂商银融资业务是指商品生产商、商品贸易商、银行 及其他相关合作方按照事先协议约定,由银行为贸易 商开出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定向用于向厂家购买商 品,并且由厂家承诺承担一定责任(退还差额购货款 责任或交付商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统一授信业务流程
4.分期还贷
1、质物有调整时,及时变更质押清单2、超出实际价值的可提 货或换货3、低于实际价值时追加保证今后可提货
质物价值降低时追加货物或担保→追加物检验合格入库→放在出 质人质物原来仓区并更新质押清单
1、出质人到期未还清款….. 2、到期还清贷款…..
合约中关键风险控制点的设计
质物 产权
质物 检验
控制点
什么是存货质押

什么是存货质押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存货质押的特点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
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
因此,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质押”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
存货质押的程序由于存货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存货质押流程

存货质押流程
存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是指企业将其存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
存货质押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质押。
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提供存货质押服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构。
企业需要进行存货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存货的价值,以便确定质押额度。
评估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行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质押额度的确定。
接下来,企业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协议。
质押协议是双方达成的一份合同,其中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以及质押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企业需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后,企业需要将存货交付给金融机构进行保管。
金融机构将对存货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完好。
企业需要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否则将面临质押物被处置的风险。
企业在还清贷款后,可以取回存货。
如果企业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将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存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存货评估,签订质押协议,将存货交付给金融机构进行保管,按时还款,以避免质押物被处置的风险。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演变过程浅析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演变过程浅析【摘要】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以企业存货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业务形式,已经在我国逐步发展壮大。
本文通过对其发展演变过程的分析,揭示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
在初期阶段,这一业务形式受到资金来源有限和融资主体信用较低等因素的限制。
随着各种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逐渐实现了发展壮大并迎来了创新和变革阶段。
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存货变现难度大和质押率下降等问题。
未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仍将面临着挑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有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支持,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演变、初期阶段、发展壮大阶段、创新和变革阶段、风险和挑战、未来发展趋势、发展成果、前景展望。
1. 引言1.1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存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通过将存货作为抵押物,企业可以取得相应的融资支持,用于经营发展和资金周转。
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起步较晚,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和企业对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需求,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制造业和贸易业等行业蓬勃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增加;金融机构对传统担保方式的风险厌恶加剧,需要寻找更加安全可靠的融资方式;政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背景十分丰富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1.2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定义和作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以自身存货或库存商品为质押物,通过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方进行质押,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
这种融资方式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解决资金紧张、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帮助企业实现业务发展和扩大生产规模。
存货浮动抵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

存货浮动抵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浮动抵押⼀般指存货这种进进出出频繁的物品,⼀般要求货物变现荣⼀、易监管;⽐如服装、⼤马哈鱼等等都可以进⾏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会设定货物重量、件数、货值等作为标准。
⼀般抵押权⼈会派驻监管⼈员⼊场,费⽤由抵押⼈⽀付。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解了解关于存货浮动抵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
⼀、存货浮动抵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浮动抵押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浮动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后三者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企业核算中列⽀在“存货”科⽬中,因此统称为存货,浮动抵押主要是以存货浮动抵押的⽅式。
存货浮动抵押是债务⼈或者第三⼈将存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借款,抵押不需要转移存货占有,但通过登记进⾏公⽰,以对抗善意第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主要是以存货质押的⽅式。
动产质押存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以存货作为质物向债权⼈借款,为实现质物的转移占有,债权⼈委托物流企业作为独⽴第三⽅,代为监控和储存作为质物的存货浮动抵押⼀般指存货这种进进出出频繁的物品,⼀般要求货物变现荣⼀、易监管;⽐如服装、⼤马哈鱼等等都可以进⾏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会设定货物重量、件数、货值等作为标准。
⼀般抵押权⼈会派驻监管⼈员⼊场,费⽤由抵押⼈⽀付。
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1.设定主体不同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设定动产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担保权的客体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存货质押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研究

企业需求对存货质押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影响
企业需求多样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存货质押融资的需求不同
企业信用风险:企业信用状况对存货质押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影响
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存货质押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的效果 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对存货质押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影响,创新 能力强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
险等。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目的是提 高供应链的整体效率和稳定 性,降低供应链中的风险。
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帮助中 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提高其竞争力。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存货质押融资:企业将存货作为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预付款融资:企业向供应商预付货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信用证融资:企业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促进供应链协同:存货质 押融资可以促进供应链上 下游企业的协同合作,提 高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存货质押融资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风险控制
质押物的选择:选择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和流动性的存货作为质押物 质押率的设定:根据存货的市场价值和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质押率 质押物的监管:对质押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其价值和安全性 质押物的处置:在借款人违约时,对质押物进行快速处置和变现,以降低损失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数字化趋势:利 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提 高金融服务效率
集成化趋势:整 合供应链上下游 资源,提供一站 式金融服务
定制化趋势:根 据不同行业、企 业的需求,提供 定制化的金融服 务
国际化趋势:随 着全球贸易的发 展,供应链金融 服务将更加国际 化
PART 04
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一、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1、概念理解不准确,导致形式上权利落空的风险。
存货担保分存货质押担保和存货抵押担保两种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和第63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的规定,存货属于该法所指的动产,存货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且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形式要件。
因此,如果是以存货作质押,则必须签订存货质押合同,且质物必须移交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代管人(不能为质押人)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存货抵押是动产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存货抵押除应当签订书面的存货浮动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货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行为。
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存货质押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存货质押的定义、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货质押的定义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有权就质押的存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存货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7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占有,将原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称为质押。
存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的相关物权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存货质押作为一种动产质押,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存货质押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存货质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对存货质押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将其财产设定质押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存货质押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该解释,存货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存货质押的操作流程1. 签订质押合同债务人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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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货质押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
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存货质押的特点
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
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
由仓储公司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
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
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
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
因此,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质押”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
存货质押的程序
由于存货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
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
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质押贷款
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
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关系
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存货质押”实际操作中与典型的动产质押
不同:另外由于存货质押”涉及对货物的监管、仓储,有必要将其与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作区别。
(一)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动产。
一般
认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
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
就存货质押”来看,存货质押中企业提供的担保物
并非独立物,而是集合物,且处于变动之中,具有流动性,这突破了典型动产质押贯彻的一物一权”原则及质物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仅对动产享有质权,质物的所有权
仍由岀质人享有,而存货质押”中,仓储公司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担保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使得借款人在形式上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二)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关系
近年来,物品证券化已逐渐兴盛,例如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商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
凭证而证券化。
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的有价
证券。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权利质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定仓单质押,岀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仓单背书并交付质权人。
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订的货物和监管协议书通常规定,由借款人和仓储公司签订仓储
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可见仓单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
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比较而言,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仓单质押中,质权人虽然占有仓单,但取得的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岀质人仍享有所有权:存货质押”中担保权人取得仓储
物的所有权,而借款人则失去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可见,存货质押”虽名为质押”,但与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典型质押方式不一致,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存货质押与让与担保的关系
(一)让与担保的含义和特点
让与担保是指一切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保障债权清偿的担保方式,它包括狭义的让与担
保和卖渡担保两种。
狭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交于担保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
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就是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与典型担保不同之处在于,让与担保的成立与存续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典型担保中担保权人的权利仅限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同时,让与担保因为是“为了担保”而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外形上债权人作为所有人出现,即使是所有权转移了,其目的也只不过是担保的设定。
因此,让与担保制度实际上就是融合所有权转移(形式)与担保权设定(实际或目的)于一体的新型的担保形式。
让与担保是出于实践需要产生的担保方式,具有典型担保所不具备的优点: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仅须具有让与性,可以就流动中的集合物设定一个整体担保权,还可节省实行抵押权与质权的费用,并避免标的物在拍卖程序中因变价过低而造成的损失。
让与担保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获得了相当广泛的利用,并通过判例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二)“存货质押” 与动产让与担保的关系
我国金融机构实践中的存货质押业务也是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将担保物的所有权以进仓单形式转移于债权人享有。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就担保债权和担保物的范围、担保物的利用关系、担保物的保管责任、存货质押的实行方式等由存货质押、监管合同自由约定。
金融机构仅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享有所有权,并在借款人履行债务后应返还担保物。
由此看来,存货质押业务实际上是动产让与担保的一种形式。
而由日本判例法所确认的流动集合动产让与担保与我国金融机构实践中的货物质押业务最为相似,可供借鉴。
所谓流动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是指以一定仓库或特定场所的不断变动的商品或原材料为标的而设定的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的标的具有流动性,债权人在仓库(特定场所)这个
围内可支配动产种类。
日本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明确肯定了流动集合物地为让与担保客体的效力。
依此判决,即使是普通钢材或异型钢材等在库货物,其所在场所若于设定人之仓库或基地内被指定时,该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即被认定为特定化,可以以之设定让与担保物权。
在现实经济交易中,以这种方法借入资金越来越多,对缺乏资金的企业来说,是一种相当有效的融资手段。
若从流动集合动产担保的角度来理解我国的存货质押业务,许多法律疑问就可得到明确。
首先,集合动产让与担保中“集合物”的概念及理论解决了“存货质押”中担保物处于变动状态如何设定担保的问题。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具有流动性的货物每次从仓库搬入、搬出的过程都必须设定担保权,为了解决技术上的繁琐限制,就将具有流动性的动产集合体作为一个“集合物”来对待,在集合物上设立一个动产担保权。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具有流动性的“集合物”是如何实现特定化的昵? 判例和学说认为实现集合物特定化的三个标准是:种类,所在场所,量的范围。
在这三个基准特定化后就可以在集合物上设定一个统一的担保权了。
其次,“存货质押”中,由仓储公
司出具的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货物所有权转移于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仅享有对
货物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让与担保的实质在于担保,即金融机构仅于债务清偿的经济目
的范围内取得所有权,金融机构超过此目的范围行使所有权限受到限制。
存货质押”,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依据当事人所订立的协议来规范,由于我国
民法上尚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司法判例中也未见有明确态度的情况下,开展该业务,有一定的风险。
就目前实践操作来看,比较稳妥的作法,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借鉴流动集合让与担保的作法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