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双拥知识

双拥知识问答:1、什么是优抚工作?答: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3、何谓复员退伍军人?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时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士兵退役后,什么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答: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一者,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
这八种情况是:①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的;②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进城无生活基础的;③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④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⑤城镇义务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补偿安置自谋职业手续的;⑥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⑦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⑧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安置时有何特殊政策?经济上有没有补偿?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
2024年双拥优抚工作总结

2024年双拥优抚工作总结____年双拥优抚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____年是我国建军节60周年,也是双拥优抚工作的重要时刻。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双拥优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成绩。
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旨在回顾____年度双拥优抚工作的亮点与创新,总结经验并指出不足,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二、宣传教育工作1.广泛开展军事教育宣传活动。
在庆祝建军节期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深入宣传部队的伟大成就和勇士们的英雄事迹,营造了浓厚的军事氛围,提高了全民军事素质。
2.加强军事知识普及。
通过在学校、社区、企业等场所开展军事知识讲座和军营开放日活动,增强了公民的国防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情怀。
三、军休服务工作1.建立军休服务中心。
在各县市区设立军休服务中心,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家属提供集中化的服务和管理,并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退休干部的身心健康。
2.开展养老金调整工作。
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水平,确保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四、优抚安置工作1.改善军烈属的生活条件。
对军烈属的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进行解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对伤残军人的关心。
完善伤残军人的康复机构和设施,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护理服务,重点关注伤残军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五、军队参战人员安置工作1.改善退役军人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加大对退役军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建设,促进顺利转业。
2.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关爱和关注。
建立退役军人联系服务机制,为退役军人提供心理援助和社会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工作1.推进军地融合发展。
深化军地交流合作,推动军队装备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提高军队的综合实力。
2.完善双拥优抚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军地协调机制,加强双拥优抚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宣传教育不均衡。
优抚安置工作计划

优抚安置工作计划一、目标任务、工作措施1、落实优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和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计划对现享受待遇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实际人数进行一次清查摸底。
2、切实做好并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体系工作。
一是做好城乡优抚对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资助参保工作;二是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工作;三是做好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结算和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资助参保工作。
3、继续做好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积极与上级民政部门联系,争取早日下拨专项资金,在上半年将资金发放到位。
4、按照政策严格把关新增优抚对象,对各种对象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申报。
5、完成2011年退役士兵安臵工作,落实退役士兵安臵政策改革后的各项工作。
按上级政策提高城乡退役士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鼓励自谋职业,扩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并做好档案归整工作。
6、做好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筹备“八一”军政座谈会、春节走访慰问辖区驻军部队、光荣院和部分退役军人。
5、做好维稳信访工作,2012年维稳信访重点工作主要在伤残军人和部分优抚对象群体上。
一是做好日常信访接待,解决优抚对象实际困难,树立民政干部良好形象。
二是耐心细致解释相关政策,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观念,不要盲目攀比,要在现行政策和享受待遇基础上自食其力、勤劳致富。
三是对特殊困难的予以救济救助,全力保持退役军人群体的稳定。
二、序时安排1、1月至2月完成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季度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资助参保金、伤残人员抚恤金的发放工作;做好“春节慰问”和城镇士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生活费的发放工作。
2、3月对2011年农村退伍军人档案、新增的各类优抚对象档案进行编号整理。
3、4月对现享受待遇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实际人数进行一次清查摸底;做好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前期工作,力争资金到位立即着手发放。
培训讲稿(优抚)

全面掌握优抚政策切实做好优抚工作为了认真学习和掌握优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切实做好各项优抚工作,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全县民政干部业务进行一次培训,现就优抚工作讲以下几个问题: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作用(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
例如烈士的认定、审批、褒恤,残废的确认、等级的划分,优抚政策的制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与管理等等。
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各种安置,优待照顾,困难补助和各种扶持等等。
由此可见,优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又是一种社会特殊保障。
扎实做好优抚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优抚工作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总之,优抚工作就是通过做好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扶持、照顾,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优抚工作的重要作用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
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
这种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优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各个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
1928年6月,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指出:“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政权均应成立优抚组织机构。
双拥工作主要内容

双拥工作主要内容
双拥工作是指军民融合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军队和民政部门共同开展的优抚安置工作、军地共建工作、军事教育宣传工作和军民共建共享工作。
首先,优抚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项工作中,军队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等提供优抚待遇和安置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帮助,让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其次,军地共建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项工作主要是指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共同建设军事基地、军事训练场等军事设施,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训练的需要。
同时,军地共建工作也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军事教育宣传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工作主要是指军队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向广大民众普及国防知识,提高全民国防意识。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军事教育,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能力,同时也可以增强民众对军队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军民共建共享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项工作主
要是指军队和民众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共享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军民融合,促进军民共建,推动军民共享,实现军民共赢。
总之,双拥工作是军民融合的重要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优抚安置工作、军地共建工作、军事教育宣传工作和军民共建共享工作。
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促进军民融合,提高国家安全和军队战斗力,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
因此,双拥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双拥优抚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双拥优抚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尊敬的组织领导:首先非常感谢您能提供这次双拥优抚工作经验交流的机会。
我是某市某区的一名双拥优抚工作从业人员,在这个岗位上有着多年的工作经验。
以下是我个人对于双拥优抚工作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 加强政策宣传与落地:在双拥优抚工作中,政策宣传和落地非常重要。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向广大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传达国家关于他们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知相关信息。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政策咨询服务中心,为受益人提供咨询和指导,特别是在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时,提供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操作指南。
2. 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我们重视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真正受益。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双拥政策与标准,明确了双拥优抚对象的范围和等级,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审批程序,确保政策的执行不受干部个人的影响。
我们还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团队,由持证专业人员组成,对优抚对象进行评估认定,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享受到优抚政策。
3. 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退伍军人和其家属常常面临各种心理压力和困扰,我们重视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为他们提供咨询和支持。
我们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到各社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向家属和退役军人普及心理疏导的相关知识。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心理问题。
4. 加强社会资源整合:我们重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最大程度地扩大优抚工作的覆盖面。
我们积极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双拥优抚工作。
例如,与社区医院合作,免费为优抚对象提供就医指导和医疗服务;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等。
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优抚对象的需求,提高双拥优抚工作的综合效益。
以上只是我个人对双拥优抚工作的一些简单体会和经验,还有很多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地方。
感谢您的倾听!衷心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各位组织开展更深入的交流,共同提高双拥优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双拥优抚安置情况汇报

双拥优抚安置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单位一直致力于做好双拥优抚工作,全面关心关爱退役军人、优抚
对象和军属的生活。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我单位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全面推进双拥优抚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军队退役人员和家属的关爱。
通过定期走访、电话慰问等
方式,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困难需求,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我们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其次,我们大力推进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针对优抚对象和军属的实际情况,
我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更多的优抚安置政策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住房等实际困难。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优抚安置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优抚对象和军属的居住环境安全舒适。
另外,我们重视了双拥优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我们让更多的人了解双拥优抚政策,让更多的人关心关爱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和军属。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最后,我们还积极参与了各类双拥优抚工作的评比活动,多次荣获先进单位的
称号,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总的来说,我单位在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清醒地认识到
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安置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我们将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做好双拥优抚工作,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和军属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为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双拥工作经验

双拥工作经验双拥工作,即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国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伟大举措。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广大军民通过不懈努力,共同书写了新时期的双拥篇章,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政策宣传与教育政策宣传与教育是双拥工作的基石。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仅增强了全民国防观念,也营造了浓厚的双拥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政策法规宣讲,使广大军民深刻理解双拥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此外,利用媒体平台和网络技术,创新宣传手段,扩大覆盖面,确保双拥政策深入人心。
二、军民融合发展军民融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良性互动。
在科技领域,军民合作项目层出不穷,有效提升了我国科技实力和国防能力。
同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军民共用设施日益增多,有效促进了资源节约和效益最大化。
三、优抚安置工作优抚安置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提高优抚待遇水平。
对于退役军人,建立健全安置机制,确保他们退有所依、安有所养。
同时,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双拥活动组织双拥活动是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军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定期举办军民联欢、文化交流、志愿服务等双拥活动,让军民在互动中增进了解、加深感情。
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军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提升了双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协调解决问题双拥工作的关键在于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军民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对于涉及军民关系的重大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同时,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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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优抚安置科一、优抚工作(一)抚恤优待及对象1、抚恤。
抚恤是指国家对残疾军人、三属,按国宾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优待,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优待。
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3、对象。
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条例》第42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和退伍军人。
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退役人员是重点优抚对象。
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例》第51条规定,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
申请资料:本人申请书,从档案中复印相关病历记载资料,现仍有原病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领取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中1—4级四战、因公和因病1—6精神病人,必须经省军区、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地方政府才予以接收。
2004年2月后退伍的精神病人员,如果退伍时,部队没有评残,地方政府不予办理评残手续。
⑷烈士遗属,在部队服务期间,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⑸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公牺牲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⑹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病故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⑺现役军人家,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享受优待金。
不享受优待金的现役军人家属有:一是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二是应届高中生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三是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这三部分军属只享受政治待遇,如发放光荣之家、八一节座谈会、春节慰问可列入其中。
(二)死亡抚恤待遇抚恤优待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1、现役军人死亡,由县民政局分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并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一)烈士,8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
发放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予发放。
其中遗属分别享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3、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说明: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
⑵标准。
(见标准)⑶发放及终止。
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符合上述第一款的)。
享受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有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3、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因战、因公、因病享受残疾抚恤待遇(附标准),每半年放一次。
⑴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并享受因战、因公、因病护理费待遇(附标准)。
⑵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县平均生活水平的,领取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
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因病死亡,享受病故待遇”,并加盖县民政局公章。
⑶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发给其遗属40个月一次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仅限父母、配偶,不含子女和弟妹)。
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并加盖县民政局公章。
⑷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以上丧葬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县财政负担。
(三)上报审批材料1、评残⑴原始资料。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本人档案(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10张。
2004年2月后退伍精神军人不予评残。
⑵要求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应当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没有单位的,向本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
⑶受伤时为公务员的,需提供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员件。
⑷提供当事人和证明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并给县民政局的评残公函。
⑹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由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结论。
⑺根据残情鉴定,报送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⑻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和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2、调残调残只是对原残、原残部位的残情和对丧失功能的程度且达到相应的等级条件的进行调整,对与原伤残部位无关的残情和养病不予调残。
⑴本人向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伤残情形和现场情形等情况。
⑵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⑶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
⑷本人档案(包括原始伤残鉴定、档案记载等材料),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7张。
⑸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由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结论。
⑹根据残情鉴定,报送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⑺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和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3、补证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第10条规定:伤残证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民政局。
前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民政局填写《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报送省民政厅,经审查批准后重新编号、发证。
申报材料:⑴本人申请:说明遗失证件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⑵书面检讨。
⑶登报启示。
⑷填好新证(工作人员伤残抚恤由省厅填写)注:补证仍人原证编号。
在原证号前加“补1-”、“补2-”等样。
4、评烈⑴审批革命烈士的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规定机关批准人的员可为烈士:对敌作战牺牲的;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战勤任务牺牲的;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捕后被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制止现行犯罪被犯罪分子杀害的;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⑵申报材料(如: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牺牲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申请书,说明评烈士的理由和有关情况;司法部门对案件定性材料(见义勇为的、公安干警牺牲等人员);尸检报告;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对死难者辉先进事迹的综合性报告和追认革命烈士的请示;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死者的表彰决定;县民政局对追认死难者为革命烈士的审查报告;牺牲地点的实地示意图。
所有申报材料的原始证明材料必须由证明人盖手印,证明人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盖鲜章。
若材料为复印件,需由提供材料的部门核实无误后盖鲜章,方可有效。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A4纸张。
⑶所有申报烈士的原始证明材料必须由议事证明人盖手印,证明人所在单位或村、镇签注意见并盖鲜章;若为复印件需由提供材料的部门核实无误后加盖鲜章后方可有效。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5、带病回乡提供档案中有病历记载(尚未治好)和医疗结论依据和退伍军人登记表(由提供原始档案依据的单位加盖公章)、户口簿、身份证。
由镇人民政府填写《带病回乡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6、在乡老复员军人提供《退伍军人登记表》(由提供原始档案依据的单位加盖公章)、户口簿、身份证。
由镇人民政府填写《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6、参战(核)人员⑴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⑵时间和范围。
1954年11月1日后,参加军委认定的14次主要战役。
作战的战役和时间有明确规定。
⑶对象。
在乡的、属于14次战役范围的参战(核)人员。
⑷资料。
本人申请,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档案复员件,以及足以证明自己是参战(核)的资料记载,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员件,填写审批表(村、镇上报意见)。
⑸四认同:必须是同一个部队番号(军、师、团等)、同一个营级单位、同时间参战、同具体地点参战,证明人必须注明证明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⑸说明。
一是档案资料是基础,如入伍、退伍登记或退伍证,二是部队番号重点,二是作战时间是关键。
⑹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上访。
一是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是关心参战人员。
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既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