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印发《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自《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56号)下发以来,各单位和民政系统积极开展标准立项申报。经专家会议评审并报部领导同意,对45项民政行业标准予以立项,对42项标准向国家标准委申请立项。现将《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抓紧开展标准编写、意见征求与专家会审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写(修订)及相关工作。拟申报国家标准的项目,要继续做好标准立项后续相关工作。

附件:《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

人事司

2017年7月3日

附件

2017年民政部标准立项计划(一)民政行业标准制定项目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摘要】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收容遣送站改变为救助管理站,流动人口中的街头流浪者被当作需要救助的群体,对这一群体的社会控制转向了社会治理。这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需要我们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思考与努力来解决。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创新 一、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 各级政府部门逐步重视。2003年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工作。作为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主动履行职责,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增设了救助站管理处。《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实践中,各区市都设立了救助站,部分交通要道、铁路沿线的县(市)也设立了救助站。而不设站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则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配套政策开始完善。民政部于7月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一天,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保证了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基本到位。民政部与财政部在2004年5月下发

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各地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管理工作。在各地出台的一些救助管理工作具体意见中,则明确了财政、编制、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地建立的专项制度,进一步确保了各相关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协调和合作。 二、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例如,北京市共有19个救助管理机构,但已经得到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只有8个站,并且多的为8人,少的只有2人。部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偏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救助工作量参差不齐,救助量大,而救助资金相对缺乏。经济发展水品不一,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也有很大的差异,使得各地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数量悬殊的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经费缺口大。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小的缺口。例如,武汉市救助管理站每年的财政拨款是380万元,实际缺口为100万元左右。 政策规定仍较粗放。首先,《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对象的规定实际上使得各地都将救助对象甄别列为一大难题。其次,有关职业化乞讨人员的规定相对空白,使得各地在是否应对职业化乞讨人员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现在在社会的最底层还有这许许多多的贫困的人们需要政府的救助,第一公文网网下载网为您带来一篇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QQ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核培发[1995]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03 【实施日期】199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如何提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水平

如何提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水平 在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开展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逐步扩充救助内容、完善救助体系、提升救助水平是党和政府赋予民政部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任务。怎样完成这项新任务?笔者认为应围绕提高标准、规范管理、加强衔接这三个方面,抓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整体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救助资金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资金是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只有在救助金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标准,给被救助者以必要的救助,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救助政策辐射到所有贫困人口,做到有贫必有所救,有困必有所帮。 在资金的筹集上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为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提供畅通渠道。实现对贫困群体的有效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是关键。在现实情况下,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募集仍是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在国家救助方面,按照初次分配讲效益,再次分配讲公平的原则,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比重,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使贫困群体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在社会互助方面,要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募集资金。在

捐赠上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等手段,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福利彩票事业等筹集社会救助资金,要创新筹资方式,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对于县级民政部门而言,重点要抓住三点:第一点是对上争取。要经常地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汇报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争取救助资金拨付力度。第二点是抓好同级财政预算。要争取县委、政府和财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与支持,足额预算落实社会救助配套资金,保障救助之需。第三点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搞好本县范围内的社会救助资金的募集工作,为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总量提供必要的补充。 在提高标准上循序渐进,使社会救助的数量和质量都有突破。在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社会救助的发展趋势是,救助的项目越来越多、救助的面越来越宽、救助的标准越来越高。从近几年开展社会救助的情况看,我们先后开展了城乡低保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函盖了城乡所有困难的群体,使他们的困难基本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在如此大好形势下再次提高标准,主要是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标准偏低的问题。目前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43元,总体享受水平略低,享受者只能维系基本生活。要使他们的基本生活不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4篇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4篇 近年来,**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为全县的救助对象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对扶贫济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保障**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由县人武部汇同县民政局一道对全县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救助现状 (一)各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是成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民政、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林水、城建、环保、国土、司法、工商、税务、规划、宣传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相互配合,团结协作,逐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基本建成了以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和乡镇、村(居)委会为依托的管理平台,形成了齐抓共菅,整体联动的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核查办法》、《农村低保指导人数分配表》、《农村低保核查表》等,有效地保障了**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施行。 (二)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 全县制定出台了《**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细化了报灾查

灾救灾、灾情评估、应急保障、安置转移、生活保障、灾后重建等工作,建立了排险防灾、转移安置、查灾核灾、资金筹措、物资动员、灾后重建等六大机制,先后对清江水布垭库区景阳段、花坪乡黄木垭滑坡险情等进行了成功救助,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医疗”。 (三)救助范围逐步增大。 **县先后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慈善捐赠办法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社会救助效果明显:农村低保对象9135户18673人,其中孤儿219户23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月人均补助47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今年州民政局给**县增加农村低保对象指标8763人,从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将达到27200人,保障比例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9%;城市低保对象4229户7405人;农村五保老人1361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177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4人);40%救济对象53人;城镇定救对象28人;一般救济对象11人;其他救济对象5人。 (四)慈善捐赠氛围浓厚。 5.12四川汶川地震后,全县人民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县慈善协会共接受捐款355.9万元、大米150斤、衣物3150件、消毒药品一件。**县还将仅有的113顶帐篷在最短的时间内连夜送往武汉,由省民政厅统一送到四川灾区。2月28日,全县在船儿岛广场举行了“抗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 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退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救助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活动,是实现这种公民权利的制度化途径。按照救助类型,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可以划分为: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二是专项救助政策法规;三是临时救助政策法规。(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主要依据199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家庭平均收入、非农业户口;四类人员。2、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来源:考试资料网(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2)审批:所在地基层政府初审后上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发放:每月及时足额发放,货币为主,尽量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候也可以实物发放。(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属于专项救助政策。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2003年提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5年《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一是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二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2、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1)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按照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有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三种形式。(2)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PPkao 考试网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给个人负担过高者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在尚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大病困难户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2003年6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7月《实施细则》。1、政策救助对象:生活无着、不得已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2、救助的形式和内容救助的形式:以救助站救助为主要形式;也是一种临时性救助。救助的内容:食物,住处,急症救治,联系亲属或所在单位,解决交通。男女分居,女性专管女性救助者;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单项选择题 1.()是对基本生活救助的重要补充。 A.灾害救助 B.住房救助 C.教育救助 D.专项社会救助 2.社会工作者小何所负责的社区里有一个贫困家庭,夫妻双方都下岗了,两个孩子还在上学,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此时小何若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介入,则应该最先为这个家庭提供的服务是()。 A.协助这个家庭制订反贫困策略 B.为这对夫妻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的机会 C.协助这个家庭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D.为这个家庭的成员做心理辅导 3.某慈善协会,每年都会为汶川灾区的孩子们提供社会救助,既有生活和学习用品,也有以奖学金形式发放的现金援助。这一事例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特征。 A.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 B.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C.救助对象的有限性 D.救助范围的广泛性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方法中,()通常由社会工作者主动到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出现和活动频繁的地方,然后与他们保持密切接触,通过提供辅导、资料及转介

服务,使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流浪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发挥其潜能并预防不良影响的产生。 A.机构服务 B.社区服务 C.外展服务 D.家庭服务 5.社会救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最明显之处是()。 A.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 B.救助对象的有限性 C.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D.救助资格审查的严肃性 6.下列各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天候救助的是()。 A.福利院 B.救助站 C.救助巡逻车 D.救助亭 7.14岁的肖禾在一次参加初中同学的聚会时,由于玩得太高兴而整夜未归,受到了父亲的责备。为此,他与父亲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到某省会城市。由于身上没有钱,他在地铁站、火车站露宿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少年。后来社会工作者金迪发现了他,并将他送回了家。在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中,肖禾属于()类型的服务对象。 A.问题儿童 B.受虐儿童 C.流浪儿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发[1996]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1.29 【实施日期】1996.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

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部经理 制定部门业务目标 中长期规划 拟定人力资源发展目标 审定近期工作目标 审定中期工作目标 审定远期工作目标 分解工作任务 落实到部门 审定完成时间节点 审定最终达成标准 制定工作计划 计划控制 检查工作进度 量化考核标准 工资绩效挂钩 阶段评价 协助组织设计 协助组织结构调整 草拟组织设计的原则 收集各部门调整与设置意见 编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收集汇总各部门职能描述 协助定岗定编 收集各部门岗位设置建议 初审各部门方案 编写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表 工作分析 前期准备 实施工作分析 岗位说明编写 应用与反馈 协助人力资源规划 组织编制人力资源规划 分析人力资源规划环境 人力需求调研 人才总量与结构需求分析 人力资源现状盘点 总量优化与结构优化目标 人力缺口分析 拟定解决计划 编写人力资源规划报告 招聘管理 招聘体系建立

编制招聘流程并报批 编制招聘制度并报批 编写招聘费用预算并报批 编写人才测评选拔方案并报批 招聘方案制定 分析招聘需求 选择招聘渠道 制订招聘策略 组织招聘 招聘准备 招聘实施 招聘评估 面试关键岗位人员 录用决策 薪酬管理 薪酬调查 了解国家的有关薪资法规政策 公司薪酬现状分析 了解市场薪酬行情并分析 撰写薪酬分析报告 调查分析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 提出现有薪酬体系中的问题

评估岗位价值 建立岗位价值模型 按步骤评估岗位价值 建立员工素质评估模型 设计薪酬结构 设计高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设计中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设计基层人员的薪酬结构 薪酬制度体系建立 编写薪酬方案及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报批 薪资制度执行 薪酬体系调整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体系建立 组织成立绩效管理组织 拟定绩效管理围 编写绩效管理制度 编写绩效管理程序文件 确定绩效目标 公司绩效目标分解 制定团队及个人绩效指标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_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_张伟涛

中国社会报/2013年/6月/20日/第003版 社会救助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 本报记者张伟涛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有力地促进了基本民生的改善。在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的同时,由于救助的无偿性以及低保资格审核等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情况,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着“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 作为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的重要举措,民政部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14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试点。历经4年之后,核对机制建设目前进展如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面临怎样的问题和难点? “‘一个协调机制、一个核对办法、一个工作机构、一个比对平台’,这是经过试点探索、总结和检验的居民家庭核对机制建设的成功模式。”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表示,在试点的基础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转向全面发展的快车道,努力实现今年内全国30%的地区建立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全面建制的目标。 突破人员编制难题解决没人办事、没钱办事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由于核对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建立专门机构是核对工作开展的前提。从2009年起,上海、广西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工作,努力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是民政部确定的全国首批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试点单位之一。据南宁市民政局副局长黄英为介绍,在2009年试点任务下达后,民政局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提出试点工作方案,并会同市编办就机构性质、职能、人员编制等进行专题调研。2012年8月,成立了市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市低保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原有8名编制的基础上,新增事业编制4名。截至2012年底,南宁市下辖的12个县(区)全部成立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今年4月,南宁市又下发通知,要求县(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2-3名编制,用于增加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机构力量。目前,已落实事业编制70名。同时,每个乡镇(街道)民政办落实编制2-3名,由专人负责核对工作,并为每个社区配备了一名社会救助协管员。此外,在2012年和2013年,南宁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县(区)筹集60万元用于核对工作,解决了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有力地提升了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的吉林省长春市,在2011年全市编制“零增长”的情况下,根据信息核对工作技术强、专业化要求高的特点,在市民政局成立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市社会救助事业局,核定编制8名,专职负责核对工作;湖北省鄂州市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列入全市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工作强力推进,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2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核对领导小组,成立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设立编制10名,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聘请了近100名核对员,分布在城区和乡镇。 在各试点地区,大多采取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上海、北京、武汉等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采取这种模式;另一部分地区在民政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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