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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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7.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案例
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 电文中并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 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 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 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 “邮寄文本”, 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 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 电亦称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 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 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 好?简述理由。
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
《USP500》第 11 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 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 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 如仍需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 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 信用证文件或修改……”。
分析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 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500》,信 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 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 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信用证业务案例【范本模板】

信用证业务案例【范本模板】

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案情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

不做押汇。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 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信用证业务案例——空运风险案情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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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
案情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

不做押汇。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

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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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信用证业务案例——空运风险
案情
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

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

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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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

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

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

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问题
本案的风险根源是什么?
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

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R 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

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

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

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

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

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

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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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四、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五、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六、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

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七、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八、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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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洁净字样遭删除
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

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

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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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

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

根据《UCP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问题
上述“洁净”字样的删除是否构成不符点?
分析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无明确声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将不接受载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载有“清洁已装船”条款时,银行将认为已符合信用证的条件。

上述文句阐述了清洁运输单据的含义及银行对清洁运输单据的处理原则。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被承运人在单据上加注货物和(或)包装有缺陷的单据。

按《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应签发给送货人表面情况良好的提单,货运的表面状况不需送货人提供,而由承动人在装船时对货物进行目力所及的检查后提供。

由于一般的提单上已事先印就“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船,”因此,承运人不加批有缺陷的语句,表示承认该货物外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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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洁运输单据又称有批注运单。

这种运单的签发是由于发货人所交付的货物包装有及外表状况有缺陷,如污染、潮损、破包、缺少等,承运人为分清责任而在运单上做出批注。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不接受不清洁运单,银行拒受载有这种批注的运输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洁净已装船”时,银行的掌握方法应是:只要符合运输单据的相关规定,即为满足要求。

国际商会“411”曾经指出:增补本条款是为了使银行更好地掌握如何使运输单据符合信用证注有“洁净已装船”条款要求,从而纠正世界某些地区的不良做法,即要求承运人加批“洁净已装船”词语,因为承运人是不可能加批此类文句的。

因此,“洁净”一词明显被单据签发人删除的事实不构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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