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对苏州服务业支撑制造业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苏州服务业支撑制造业方面的政策建议
针对苏州服务业支撑制造业方面的政策建议如下:
1. 财政支持:政府可以加大对服务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例如,对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税务优惠、财政扶持等政策。
2. 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服务业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例如,对服务业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或者降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3. 人才培养:政府可以加大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人才培训支持力度,提高人才素质和技能水平。
例如,可以为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提供相应的人才培训计划,鼓励人才在两个领域间流动。
4. 金融支持:政府可以加大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例如,为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支持,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5. 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的合作。
例如,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智能服务等活动,促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6. 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加大对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高两个领域的流动性和效率。
例如,可以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配送、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为服务业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
综上所述,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苏州服务业支撑制造
业的发展。
政策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关联性和互补性,以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一、金融服务业概述1.1 金融服务业的定义1.2 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趋势1.3 金融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二、金融服务业政策支持2.1 金融服务业的税收政策2.2 金融服务业的融资支持政策2.3 金融服务业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2.4 金融服务业的人才引进政策三、金融服务业分类政策3.1 银行业政策支持3.1.1 银行业准入政策3.1.2 银行业业务发展政策3.1.3 银行业监管政策3.2 证券业政策支持3.2.1 证券业准入政策3.2.2 证券业业务发展政策3.2.3 证券业监管政策3.3 保险业政策支持3.3.1 保险业准入政策3.3.2 保险业业务发展政策3.3.3 保险业监管政策3.4 金融科技业政策支持3.4.1 金融科技业准入政策3.4.2 金融科技业业务发展政策3.4.3 金融科技业监管政策四、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4.1 宏观经济环境4.2 金融市场环境4.3 金融监管环境4.4 金融创新环境五、附件附件一、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法规汇总附件二、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企业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银行业法律名词:- 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依法对客户存款的一部分进行保留的资金。
- 利率浮动:银行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跟随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的方式。
2、证券业法律名词:- 证券创新:证券公司推出的具有创新性的证券产品和服务。
-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3、保险业法律名词:-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事故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的责任。
- 保险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赔偿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4、金融科技业法律名词:- 云计算:通过网络将计算资源和服务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方式。
- 区块链: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了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数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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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2011〕24号)精神,深入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加快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更好地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三区三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一)鼓励在苏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
金融法人机构是指国家“一行三会”批准设立并实行监管的、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且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由市级财政按50~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高管,经审核批准后,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鼓励在苏设立金融分支机构。
金融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机构总部管辖的市级分行、分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实际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一、引言金融服务业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汇总了苏州工业园区相关的金融服务业政策,以供参考和使用。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帮助广大金融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设立与监管政策⒈金融机构设立政策⑴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政策⑵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政策⒉金融机构监管政策⑴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政策⑵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政策三、金融产品与服务政策⒈贷款与信贷政策⑴商业贷款政策⑵个人住房贷款政策⒉保险服务政策⑴保险产品审批政策⑵保险销售渠道管理政策⒊财务服务政策⑴存款与储蓄政策⑵资产管理政策四、金融市场与交易政策⒈金融市场发展政策⑴证券市场发展政策⑵期货市场发展政策⒉资本市场监管政策⑴股票发行与交易政策⑵债券发行与交易政策五、金融创新与科技支持政策⒈金融科技创新政策⑴金融科技企业扶持政策⑵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区政策⒉数字货币与区块链政策⑴数字货币发行与管理政策⑵区块链技术应用与监管政策六、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相关文件:⒈《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格》⒉《苏州工业园区金融产品申请审批流程图》⒊《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监管考核指标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⒈金融机构:指在金融服务领域开展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⒉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在苏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⒊贷款:指金融机构以约定利率向借款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⒋信贷: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系列相关金融服务,包括贷款、信用卡等。
⒌保险产品审批: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销售新产品前需要经过的审批程序。
⒍保险销售渠道管理: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销售渠道设置和管理的政策。
⒎区块链:指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的特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4]6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4]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db67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c.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4〕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三)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和专家(团队)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兑现审核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
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计划;(二)办理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三)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统一做好引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苏府[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格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一)制定《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
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商贸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二三产分离、现代物流、养老服务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
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项目推荐制度
优先获得园区优质项目推荐 所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享受有关政策 备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同类优惠政策从高不重复。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 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school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67号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87号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23号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企业聚集园区推进园区金融提升发展开办补贴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办公用房补贴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1000万元业务发展奖励营业起10年内按贡献给予人才引进奖励3年内按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开办补贴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最高150万元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但未获得独立牌照最高5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200万元平台租赁补贴经认定给予3年平台租金补贴或优惠累计最高100万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期贷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新购租赁自用办公房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照该机构级别享受相应的购房租赁补贴最高200万元金融分支业务支持奖励引进持牌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210亿元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引进非持牌直属总行总部的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12亿元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引进类似法人机构的其他金融分支机构给予相应业务奖励金融分支团队专项奖励引进持牌法人机构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300万元引进非持牌直属总部的法人子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100万元引进持牌法人机构的园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优先评选金鸡湖双百人才高端服务业金融领军人才金融服务机构开办补贴经批准的规模以上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发展奖励经批准设立营业起3年内按贡献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
苏州工业园区若干措施

苏州工业园区若干措施一、财政扶持政策为了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将采取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
首先,我们将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其次,我们将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活动。
此外,我们还将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二、创新驱动发展创新是推动园区发展的核心动力。
我们将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首先,我们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其次,我们将搭建创新平台,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此外,我们还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确保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和应用。
三、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是园区发展的宝贵资源。
我们将采取措施吸引和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园区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首先,我们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园区工作和生活。
其次,我们将加强人才培养,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现有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我们还将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人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园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采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和支持。
首先,我们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我们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此外,我们还将完善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融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产业升级与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产业面临着升级和转型的压力。
我们将采取措施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我们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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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高端人才落户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政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政策规定,享受
相关优惠 备注:人才落户奖励拨付时点管理基金规模需符合条件,管理基金逐步到位的,按申请时点 规模分档计算,从高不重复。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 解释。
项目推荐制度
优先获得园区优质项目推荐 所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享受有关政策 备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同类优惠政策从高不重复。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 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股权投资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
48号) 关于补充修订《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苏园管[2012] 50号) 关于补充修订《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苏园管[2016] 43号) 推动园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
人才落户奖励
对有效管理资金达到规模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管理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人才一定的人才落户奖励 按年拨付,对单个管理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合并不超1000万元/年
类型
管理资金到规模人才落户 奖励
奖励内容
单个企业管理基金规模在1-5亿元(含5亿元)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 规模0.8%奖励 5-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管理 基金规模0.9%奖励 25-5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管 理基金规模1%奖励 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管理基金规模 1.1%奖励 以个人年度税前收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 万元收入,给予4万元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
开办补贴
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
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1000万元
业务发展奖励
营业起10年内,按贡献给予
人才引进奖励
3年内按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业务总部
开办补贴
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最高150万元 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但未获得独立牌照,最高50万元
支持对象
按规定备案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支持对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采取“先分后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形成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企业奖励:按相当于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50%的发展奖励 个人奖励: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 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发展奖励
用房补贴
购房补贴
购房总额10%,1000元/平方米
租房补贴
3年内每年按一定面积房屋租金30%,最高补贴30元/平米/月 最高补贴200万元
人才奖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管理资金达到规模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给 予管理企业高管人员高端人才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单支基金的最高奖励总 额1000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单支基金规模,最高可享受基金规模1.2%比例 奖励
引进持牌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2-10亿元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 支持 引进非持牌、直属总行(总部)的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1-2亿元一 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 引进类似法人机构的其他金融分支机构,给予相应业务奖励
金融分支团队专项奖励
引进持牌法人机构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300万元 引进非持牌、直属总部的法人子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100 万元 引进持牌法人机构的园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优先评选金鸡湖双百 人才高端服务业(金融)领军人才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
服务业政策汇总
school
金融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 [2014] 67号) 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 [2016] 87号) 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 [2016] 23号) 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企业聚集园区,推进园区金融提升发展
金融服务机构
开办补贴
经批准的规模以上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
发展奖励
经批准设立,营业起3年内,按贡献给予
办公用房补贴
购房补贴:新购自用办公用房最高1500元/平米 房租补贴:租赁自用办公房,按租金比例给予3年补贴,最高30元/平米/月 补贴从高不重复,总额最高100万元
业务奖励
符合相关条件,并面向园区客户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给予一定 比例奖励,最高100万元/年 备注: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 局负责解释。 通知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
办公用房补贴
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200万元
平台租赁补贴
经认定,给予3年平台租金补贴或优惠,累计最高100万元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期贷)
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新购、租赁自用办公房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照该机构级别, 享受相应的购房、租赁补贴,最高200万元
金融分支业务支持奖励
私募证券投资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环境
吸引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园区发展
办公用房补贴
新购自用办公房:购房总额10%以内,补贴1000元/平米,分3年拨付 租赁自用办公房:按一定面积租金的30%补贴3年,最高30元/平米/月 购房、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总额最高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