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级机关培训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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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冀价行费字[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33号2001年8月31日)省统计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的精神,同意省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每人220元(培训课时不低于180学时)。

对培训人员收取的岗位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另外收取。

二、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培训费用于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及教学资料的编审、印刷费用,支付聘请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租用场地费用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同时要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邯郸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各县(市)、区(不含邯郸县、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市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中学培训费、差旅费、会务费管理办法

中学培训费、差旅费、会务费管理办法

XXXX中学培训费、差旅费、会务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培训、会议费用的使用管理,根据XX市财政局20XX年2月份下达的《XX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外出参训、参会审批1.各处室、教研组因工作需要外出开会、培训、比赛、出差等,需持教育主管部门或隶属业务部门的会议通知,填写经费申请表,注明参加培训、会议的地点、时间和经费额度。

2.经分管主任、分管校长、校长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参训、参会。

二、会议费用额度严格按照XX市政府关于会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1.培训或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6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 9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400元/人·天。

2.综合定额标准是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教职工外出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

不在会上就餐的,每天每人补助伙食费100元,每天的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400元。

3.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 天。

三、差旅费标准1.交通标准:轮船3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住宿标准:单间或标准间低于340元,伙食标准低于100元。

四、报销流程1.培训、会议结束后请于3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市级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会务费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120 100 100 320二类会议80 80 160三类会议80 80培训费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00 80 120 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邯政字〔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政字〔201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审议,现将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2018年8月30日以前市政府规章52件。

二、保留2017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14件,废止63件,宣布失效21件,列入修改计划23件。

三、未列入保留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五、列入修改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应当在2019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报市政府按程序重新公布,未重新公布的,自动废止。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2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职人员必知!培训费、讲课费、差旅费...不能超过这些标准

公职人员必知!培训费、讲课费、差旅费...不能超过这些标准央视新闻本文来源:央视新闻、法制日报、经济日报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新规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最高标准760元/人/天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相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

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讲课费以学时计算知名专家不超1500元/学时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附件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市直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市直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年度11月25日前对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直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培训费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培训费管理制度。

二、培训对象
1. 各级机关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2. 新进财务人员;
3. 财务工作有特殊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1. 财务制度法规解读;
2. 财务管理实务操作;
3. 财务风险防范;
4. 财务信息化建设;
5. 财务部门内部管理;
6. 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四、培训费用
1. 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 培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3. 培训费用由各级机关财务部门负责筹措。

五、培训组织实施
1. 培训计划由各级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费用等;
3. 培训结束后,各级机关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财务部门。

1.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服从培训安排,不得擅自离场;
2.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认真学习,积极交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爱护培训场地及设施,不得损坏。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希望各级机关财务部门能够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希望全体财务人员能够珍惜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培训费的支付,应与培训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

5. 培训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三、监督措施1.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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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各厅室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协各厅室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邯郸市委、市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培
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

各单位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强化培训费预算约束。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培训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二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培训费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培训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培训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局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用度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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