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和指南
化妆品规范

化妆品规范篇一:化妆品的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化妆品,规范)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
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的标识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21
化妆品标签要求

化妆品标签要求.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产品名称的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1.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 2.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b9b31f87c24028915fc367.png)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一、主要内容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

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更是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国家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包装、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化妆品国家标准进行一览表的介绍,以便消费者和生产企业了解相关标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GB/T 7916-2008 化妆品名称和分类。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命名原则和分类方法,对于化妆品的命名和分类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二、GB/T 7917.1-2008 化妆品防腐剂的使用。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防腐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保证了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因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污染而导致变质或对皮肤产生不良影响。
三、GB/T 7919-2008 化妆品重金属元素的限量。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要求,包括铅、汞、砷等有害重金属元素的含量限制,以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
四、GB/T 7918-200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限量。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包括对苯二酚、甲醛、铅、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以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
五、GB/T 7915-2008 化妆品标识。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六、GB/T 7914-2008 化妆品包装。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印刷标识、包装容器的卫生要求等,以保证化妆品在包装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七、GB/T 7913-2008 化妆品质量检验。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外观检验、pH值检测、微生物检测等,以保证化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就是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4.08
•【字号】2021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中文译名通则
1、每个INCI名称只译成一个中文名称,力求和INCI名称对应。
2、INCI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药品名称相同的原料,除个别药用辅料名称外,译名皆按这两个资料中的中文名称定名。
3、植物性原料的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内加植物拉丁文属名或种名。
4、部分原料的中文名称,括附该原料的常用名称。
例如:抗坏血酸(维生素C)5、为避免中文名称过于冗长,某些INCI名称中的缩写词不再译出,而是直接引用于中文名称中。
缩写词的英文全称和中文翻译见表2。
表2 缩写词的英文原词和中文译名英文缩写英文全称中文翻译(确定的) AEEA Aminoethylethanolamine 氨乙基乙醇胺 AMP Aminomethyl Propanol 氨甲基丙醇 AMPD Aminomethyl Propanediol 氨甲基丙二醇 BHA 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丁基化羟基茴香醚 BHT 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丁基化羟基甲苯 CD Completely Denatured 全改性的 CHDM Cyclohexanedimethanol 环己烷二甲醇 CI Colour Index 染料索引 DA TEM Diacetyl Tartaric Acid Esters of Mono-and Diglycerides 二乙酰基酒石酸甘油单双酯类 DBM Dibutylmaleate 马来酸二丁酯 DEA Diethanolamine 二乙醇胺 DEDM Diethylol Dimethyl 二羟乙基二甲基 DIBA Dihydroxyisobutylamine 二羟基异丁胺 DIPA Diisopropanolamine 二异丙醇胺 DM Dimethyl 二甲基 DMAP Dimethyl Aminopropyl 二甲基氨丙基 DMAPA Dimethyl Aminopropylamine 二甲基氨基丙胺 DMDM Dimethylol Dimethyl 二羟甲基二甲基 DMHF Dimethyl Hydantoin Formaldehyde Resin 二甲基乙内酰脲甲醛树脂 DMPA Dimethylolpropionic Acid 二羟甲基丙酸 DNA Deoxyribonucleic Acid 脱氧核糖核酸 DVB Divinylbenzene 二乙烯基苯 EDTA Ethylenediamine Tetraacetic Acid 乙二胺四乙酸 EDTHP Ethylenediamine Tetrahydroxy Propylene 乙二胺四羟丙烯 EDTMP Ethylenediamine Tetramethylene Phosphonate 乙二胺四亚甲基膦酸酯 GL Y Glycine 甘氨酸 HC Hair Color 发用着色剂 HCL Hydrochloride 盐酸 HDI Hexamethylenediisocyanate 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 HEDTA Hydroxyethyl Ethylenediamine Triacetic Acid 羟乙基乙二胺三乙酸 HEMA Hydroxyethyl Methylacrylate 甲基丙烯酸2-羟基乙酯 IPDI Isophorone Diisocyanate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MA Maleic Anhydride 马来酸酐 MDI Methylene Diphenyl Diisocyanate 亚甲基二苯基-4,4-二异氰酸酯 MDM Monomethylol Dimethyl 单甲醇基二甲基 MEA Monoethanolamine 单乙醇胺 MEK Methyl Ethyl Ketone 甲基乙基酮 MIBK Methyl Isobutyl Ketone 甲基异丁基酮 MIPA Monoisopropanolamine 单异丙醇胺 NTA Nitrilotriacetic Acid 次氮基三乙酸 PABA para-Aminobenzoic Acid 对氨基苯甲酸 PCA Pyrrolidone Carboxylic Acid 吡咯烷酮羧酸 PEG Polyethylene Glycol 聚乙二醇 PEI Polyethylenimine 聚氮丙环(聚乙撑亚胺) PG Propylene Glycol 丙二醇 PPG Polypropylene Glycol 聚丙二醇 PTFE Polytetrafluoroethylene 聚四氟乙烯 PVM Polyvinyl Methyl Ether 聚乙烯基甲基醚 PVM/MA Polyvinyl Methyl Ether/Maleic Anhydride 聚乙烯甲基醚/马来酸酐 PVP Polyvinylpyrrolidone 聚乙烯基吡咯烷酮 RNA Ribonucleic Acid 核糖核酸 SD Specically Denatured 特殊改性的 SE Self-Emulsifying 自乳化的 SIP Sulfoisophthalate 磺基间苯二酸 SMDI Saturated Methylene Diphenyldiisocyanate 饱和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 TAED Teraacetylethylenediamine 四乙酰基乙二胺 TBHQ tert-Butyl Hydroquinone 叔-丁基氢醌 TDI Tolune Diisocyanate 甲苯二异氰酸酯 TEA Triethanolamine 三乙醇胺 TIPA Triisopropanolamine 三异丙醇胺 TMMG Tetramethoxymethylglycoluril 四甲氧甲基甘脲 TMP Trimethlolpropane 三羟甲基丙烷 VA Vinyl Acetate 醋酸乙烯酯 VP Vinyl Pyrrolidone 乙烯基吡咯烷酮6、由多元醇、碳原子数目比较大的链烷醇、环链烷醇、含芳香核的醇、某些结构复杂的醇及酚类同酸类生成的酯类,统一将醇名或酚名置于词前。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中文译名通则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中文译名通则1.每个INCI名称对应一个标准中文名称。
2.INCI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药品名称相同的原料,除个别药用辅料名称外,译名皆按这两个资料中的中文名称命名。
3.植物性原料的中文名称后面的括符内加植物拉丁文属名和种加词。
4.部分原料的中文名称,括符内为该原料的常用名称。
例如:抗坏血酸(维生素C)。
5.为避免中文名称过于冗长,某些INCI名称中的缩写词不再译出,而是直接引用于中文名称中。
缩写词的英文全称和中文翻译见下表。
表缩写词的英文原词和中文译名6.由多元醇、碳原子数目比较大的链烷醇、环链烷醇、含芳香核的醇、某些结构复杂的醇及酚类同酸类生成的酯类,统一将醇名或酚名置于词前。
原则上,碳原子数目不大的链烷醇与酸生成的酯类,统一将醇名置于“酸”后“酯”前,并略去“醇”字。
7.INCI名称命名规定中相同的词意、词干、词根、后缀,其标准中文命名如下:(1)INCI名称命名规则将烷基二甲基胺氧化物中的“Dimethyl”一词省略。
(2)INCI名称命名规则通常将单取代衍生物前缀“mono”缺省。
(3)INCI名称有些合成词干。
例如:Cetearyl 代表Cetyl和Stearyl的合成词干,Cetearyl Alcohol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硬脂醇。
Ceteareth- 代表Ceteth和Steareth-的合成词干,Ceteareth-10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硬脂醇聚醚-10。
Cetoleth- 代表Ceteth和Oleth-的合成词干,Cetoleth-8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油醇聚醚-8。
(4)羊毛脂衍生物的名称中通常含词根“lan”,译为羊毛脂。
(5)两性表面活性剂的INCI名称中的组和词根“ampho”,译为两性基。
(6)Copolyol代表某聚合物分子中带有Polyoxyethylene和/或Polyoxypropylene侧链,译为共聚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