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产生方式.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益。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村委会的领导层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制定合理的选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并对其中的各项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选举程序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召开选举之前,村委会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召集与会成员时可以商定。

其次,需要明确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名额,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知村民进行申请。

二、候选人的推举和申请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的通知,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村委会候选人。

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表达权。

村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品德、能力和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推举。

候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等相关材料。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在接收到候选人的申请后,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

四、投票前的公示与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也要进行投票程序的宣传工作,包括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选举当天,村民按照民主、平等、秘密、直接的原则进行投票。

通常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投票结果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选举的有效性。

六、选举结果的公示和产生投票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当选人的得票数和名次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也有权利对选举结果进行质疑和申诉。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和组织能力的村民。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人组成。

原则上在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

4、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在其成员中推选主任1人主持工作、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6、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1、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报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

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担任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人组成。

3、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以后,召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1人主持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成立选举委员会1、人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2、产生方式。

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3、注意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1、登记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2、登记范围。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的产生1、提名。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2、预选。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3、妇女候选人。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

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正式选举1、选前准备。

印制选票、制作票箱、设立秘密投票处,确定选举地点、日期,制作横幅、标语等,办理委托投票。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目录1词目释义2主要职责3机构组成4人数规定1 4.1 词目释义1 4.2 村委人数1 4.3 村委构成1 4.4 成员补贴5发展历史6实际作用7班子成员8社会待遇1词目释义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村领导班子由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

村民委员会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2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会议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以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
(四)公布选举日期;
(五)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撤换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选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并通过村民的直接参与实现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选举组织、候选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选举组织村委会选举组织是保障选举公正、顺利进行的基础。

通常,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依法打击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

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机构。

它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指派一定人数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筹备和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品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选举工作的高效运行。

2.选举办公室的设立选举办公室是选举委员会的实施机构,负责选举日程的安排、选民注册、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工作。

选举办公室也是选民和候选人咨询和投诉的窗口,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候选资格候选人的选拔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的选拔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既要注重选拔优秀人才,也要兼顾广泛代表性。

1.基本条件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候选人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共事务经验。

2.村民代表性为了保证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候选人应当广泛代表村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

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三、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促进选举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在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择的基础上,完善选举程序至关重要。

1.选民注册村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方式,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选民的身份符合选举资格要求。

选民的注册地应当与村民的实际居住地相符,以确保选民能够充分反映当地村情民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