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注意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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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的概念: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刑法学-综合作业

刑法学-综合作业

综合作业1. (单选题) 某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年。

A、4年B、5年C、6年D、7年"标准答案:B2. (单选题) 在我国,有权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国家机关是()。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监狱"标准答案:C3. (单选题)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

A、拘役B、没收财产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标准答案:A4. (单选题)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标准答案:C5. (单选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甲盗窃了国有档案后,转卖给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乙,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甲属于()。

A、牵连犯B、想象竞合犯C、法条竞合犯D、状态犯"标准答案:B6. (单选题) 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标准答案:C7. (单选题) 甲犯A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年后的某一天,甲又犯B罪。

A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之日起计算。

A、犯A罪B、 3年C、 7年D、犯B罪"标准答案:D8. (单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标准答案:A9. (单选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B、只能是故意C、只能是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标准答案:A10. (单选题) 在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适用的刑罚方法是()。

A、吊销营业执照B、没收财产C、罚金D、剥夺政治权利"标准答案:C11.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88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88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刑法的根本任务就是惩罚犯罪B.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是相互矛盾的C.在现代刑法立法过程中,既要注意对犯罪的惩处,又要注意对自由的保护D.现代刑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2.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我国现在刑法学界的通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条规定分号以前的内容,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B.这条规定分号以后的内容,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C.这一整条规定,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D.这一整条规定,都没有体现罪刑法定原则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认为应将《刑法》第17条第2款中规定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解释是立法解释B.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被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变成司法解释的内容后,这一解释结论就不再是类推解释C.刑法理论界现在仍然认为,某一解释结论到底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很多时候难以划出明确的界限D.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刑法规定进行类推解释,即便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绝对禁止的4.2013年夏,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

甲顺手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乙头部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甲又对乙拳打脚踢。

乙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乙受到的伤害为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对甲行使了刑事管辖权。

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可归属于下列哪一管辖原则?( )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5.1996年9月,陈某某因流氓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陈某某以新的刑法里没有流氓罪罪名为由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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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刑法案例分析范文不作为明知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而不采取抢救等措施。

但张某已死亡,贰某取证困难。

请按照小论文的格式,解析一个刑法案例,要有具体的说理、分析!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无业。

2009年10月9日,李某在街道上行走时,楼上一户居民从窗户往下倒水,正好浇在李某的头上。

李某非常生气,抬头往楼上喊话,问是谁倒的水,可是没有人应答。

李某站在原地打电话,叫来朱某(男,17岁),邓某(男17岁),和唐某(男,19岁)。

四人经过商量,一起来到三楼一家门前敲门。

屋内有人问是谁敲门,李某回到说:“警察,查户口!”骗开门后,四人一拥而上,围住开门的田某,质问他为什么往楼下倒水。

田某说自己没有往楼下倒水,邓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让田某承认,田某被迫承认了。

唐某要田某拿出300元钱赔偿,田某不愿意,只同意给50元钱。

李某向朱某使了个眼色,朱某进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

李某对田某说:“限你3天内拿出3000元钱来取回电脑。

”四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将电脑拿走后当天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出。

案发后,朱某、邓某和唐某均外逃,李某被抓获。

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1):本案中,李某构成抢劫罪。

因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田某家里,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拿走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抢劫罪里的暴力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实际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放纵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贪污贿赂罪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渎职罪一、放火罪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刑法总论:刑事法治的中国特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湘潭大学

刑法总论:刑事法治的中国特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湘潭大学

刑法总论:刑事法治的中国特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湘潭大学湘潭大学绪论单元测试1.刑法是关乎犯罪与刑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A:对 B:错答案:对第一章测试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A:附属刑法B:刑法典C:单行刑法D:刑法修正案答案:刑法典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A: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B:全国人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一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十一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答案: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一个修正案4.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实现了刑法的()。

A:法益保护机能B:人权保障机能C:威慑机能D:行为规制机能答案:人权保障机能5.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缩小解释6.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⑧⑨口季安照破击的重要对象.本文拟将理i奁与宴践相结合.对破坏变通工具罪进行简单的梳理.在论述之前.先介绍几个案例.作为分析,论证的依据案例一:卡车司机吴某因经常不服出车安排而受到所在车队队长王某的批评.吴某对王某怀恨在心.井伺机报复199&年10月12日,王某受指派准备第二天(10月13日)驾车去外地拉运货物.星某得知后,于1O月12日深夜,携带作案工具潜人车库.将王某驾驶的东风牌大卡车的急刹车装置破坏,使该车的刹车装置失灵一向做事谨慎的王某,【(】月13日在出车前再次检查车辆.发现车辆的急刹车装置失灵.经过修理后,王某顺利出车完成了运输任务.后来车队经过调查,发现该车急刹车装置失灵是吴某的破坏行为所致,便将吴某告到公安局,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2001年某一天清晨,许某像往常一样早起准备骑摩托车上班,发现摩托车发动机的一个零件坏了.不能起动.许某见四下无人.使把旁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上的同样零件偷卸下来.安在自己摩托车上点着火后开走了.被卸零件的摩托车的主人发动了半天,也不能起动自己的摩托车,才发现发动机上的~个零件被偷卸掉了.后查明是许某偷卸的,便将许某告到派出所.要求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案例三:秦某去A县县城买东西见某停车场内有一部带拖斗的空东风牌汽车,便起盗窃车上备用轮胎的念头.乘无人之际,秦某将设车车门撬开,驾驶至该县某多卸下拖车的轮胎一只,取走备胎一只,摘掉拖车,将主车开至邻县某镇,又取下主车备胎一只,并将轮胎藏匿于朋友家中.然后连夜将主车开至A县原停车场.趺[_卖掉轮胎一只,获赃款250元. 后秦某被抓获以上几十案例,均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关下文将以此为依据.简要介绍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理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及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概念源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E十年"下有期徒刑.昧了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罪作了规定之外,我国刑法还对它的结果加重犯作了规定.所谓结果加重,即指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基本犯所要求的危险结果cl外的加重结果时,还要加重处罚刑法第119条第1款写道:"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工具掏成本罪的交通工具必须具备两个特点:1.行为人破坏的必须是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其中的"航空器",包括军用或者民用飞机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其他航空器.2.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驾驶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以及交付使用,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停放在仓库,港坞,或工厂内待修,待售,或保管中的交通工具则不在此别.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才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的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危害交通安全.只能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姓.但如果是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的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变通工具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并且足cl使它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实践中,通常只有破坏了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某些重要装置或零部件才足使这些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其倾覆,毁坏.如破坏交通工具的驾驶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cl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如果只是进行严重的表面破坏,如故意打碎火车门窗上的玻璃,毁坏座位, 灯具等设备.足"危及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只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本罪是一般主体的故意犯罪,包括寰|与赶鑫警Cnc鲥Ⅷ&sodI卣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I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足使其发生倾覆,毁危险并且希望或者艘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犯罪』的具体动机如何.计成立本罪并不影响从实际发案情况看,犯罪人的动机多样. 有的是出于个人不满或报复陷害,有的是为厂邀功请赏或其他个人利盏而破坏交通丁具制造事故,也有的是因为贪利盗窃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f如电子元件等)而破坏了交通工具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刑法第116条对破坏交通l】l具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怎样理解交通工具的正在使用问题由于破坷=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交通工具是否处于正在使用状态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怎样理解正在使用实践巾.对破坏正在制造尚未出厂的正在修理或者已经停止使用的交通工具.不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没有疑义.但对破坏停驶待命的夜同停放在车库内的或修理后并验车完毕的一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存在争议.宴践中这类案例也常发生,如某汽车修理厂门卫纪某因不满领导批评.意欲破坏本厂修理好的汽车进行报复.一天夜里纪某趁值班之际,溜到一修理车间,将一辆已经修好且已验收完毕的东风牌载货车刹闸腔拿掉.第二天,车主接车后行驶到半路发现刹车失灵,险些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后纪某被查获.那么,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立法精神,"正在使用"应当理解为已"交付或投^使用.对尚未出厂,正在^厂修理或者已经停止使用的情况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但对停驶待命或夜间停放在车库内的,或修理后并验车完毕的交通工具,就都应视为等待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的暂时间歇状恋,一旦需要即可投入使用,行为人对此种状态下的交通工具进行破坏,构成犯罪的柏与社身10mⅢnic棚Ⅷ&扣应当认定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囡此上遵纪某的行为应破坷:交通I具罪}龟处2关于构成奉罪的破坏行为问题交践{.构成破坏交通工异罪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登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 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但并不是所有的破坏变通工具的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哪些足以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发电倾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才书可能构成本罪一般米兑.构成奉罪的行为是积极的破坏作为.但不作为也可Ⅵ构成奉罪某县就曾发生过一起不作为为破坏行为的破坏交通I具案.检修工孙某.在检修一台火车时,发现铆钉松动,心盘有问脒.依照规定,孙某本应将铆钉取下换新钉紧固.但他因为工资调整问题对领导心怀不满.为了制造隐患.他故意用大锤将铆钉心盘四周打出飞边,造成假密封, 实际E^日]隙仍存车开出后.造成心盘脱落.台车与车体分离,列车颠覆.路国家造成终挤损l戋达几百万元.这就是一起用小作为方法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孙某作为检修丁,有义务将坏铆钉取下换新钉紧阎,但他却不履行该义务.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递与未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l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即只要犯罪人的行为足以使法定交通工具发牛倾覆,毁坏的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为本罪既遂.4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要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这的危险犯是指因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具有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实际卜的倾覆与毁坏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而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但数额不大.对公共安垒没有现实威胁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在实跬生活中经常有向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其它类似物品用汽枪或弹弓击打碎车辆玻璃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具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蛮危险性,因此,只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三,结论根据上文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叙述,笔者将对本文扦头舟绍的几个案删作一简要分析.案例一中.吴某为了泄愤报复,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车辆的急刹车装置足以使该车辆发牛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至于王某出车前叉一次检膏车辆, 发现刹车装置失灵而进行了修理,从而避免厂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案例二中,许某愉卸他人摩托车发动机零件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原因有二:第一,摩托车是小型交通工具.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 第二.摩托车发动机上的零件被卸掉之后,发动机不可能起动,驾驶,因而也不能危及行驶安全.困此,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所偷的零件经济价值较大,其数额达到了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可"盗窃罪论处,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案例三中,秦某偷窃汽车备用轮胎的行为,虽然对被盗汽车的正常运输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但并不影响和危害被盗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它们是在备用状态下被窃走的,其后果只能使昕倚汽车轮胎的所有.凡遭受经济上的损_戋,而根本不可能影响汽车本身的运行安全.即使被盗的轮胎安装在汽车上正在使用,一般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因为汽车轮胎安装在汽车外部,看得见. 摸的着.一旦被盗,会被司机及时发现,也不会发生危害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 当然,如果正在使用的汽车轮胎没有被盗走.只是加固安装螺丝被拧松了,司机和别人不易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总之,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 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 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犯罪预备(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包括: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1)

.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钟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 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 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并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 前几年的试卷一、填空题 2.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 —— 以上且 偷税额在—— 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10% 1万元 3.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罪——处罚。

伪造货币罪 从重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人——或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伤 死 6.以——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而使用的,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牟利 电信设备、设施 8.贩卖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走私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岁。

16 9.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活动中。

民、行政审判 、选择题 1.叶某非法向走私分子王某收购其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等价值50多万元(偷逃关税近万元)的物品后倒卖,获利近80万元。

叶某的行为构( 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 )。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告人 4.王某和张某发现某单位出纳员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

王乘出纳员不备突然从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出纳员手中的提包走。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

B .抢罪 5.某甲为车站存包处工作人员。

旅客某乙将一牛皮公箱存放后存包单遗失,某甲即拒不承认收存过该箱。

某甲将公文箱取走据为已有。

某甲的行为构成 )。

B .侵占罪 6.某县民政局干部刘某从自己掌管的救灾款中挪用了万元,交给其弟作流动资金去广州进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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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注意的犯罪情节
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注意的犯罪情节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

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有悔改、立功表现的。

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注意的犯罪情节
2.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方法。

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注意的犯罪情节
4.行况。

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

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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