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
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
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
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
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1979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
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 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 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 伤害罪。
• 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 析,其情形可以包括: • (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 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 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 5 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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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22章) ★★
• 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 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 灾的发生。
•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 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 不作为的放火罪。
• (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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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责任事故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 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一、选择题1.1 单选题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A. 故意B. 行为C. 结果D. 客体答案:A1.2 多选题2.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B.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C.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D.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答案:A二、判断题3.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答案:正确4. 在我国,刑讯逼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5. 请简要解释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答案: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分为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等。
四、案例分析题6. 案例一:甲(16岁)与乙(18岁)共同盗窃了一辆汽车。
请根据我国刑法,分析甲、乙两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甲、乙两人共同盗窃汽车,甲已满16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8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因此甲、乙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7. 案例二:丙(25岁)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对方打成重伤。
请根据我国刑法,分析丙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丙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论述题8. 请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意义。
答案: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况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划分,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安徽宿州:男子弹弓捕鸟,没想到竟打中高铁
安徽宿州:男⼦弹⼸捕鸟,没想到竟打中⾼铁安徽宿州,男⼦张某夜晚弹⼸捕鸟,万万没想到,竟打到由北京开往上海虹桥的⾼铁,因此犯下滔天⼤祸。
⼀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个⽉,管制⼀年,退赔铁路企业26万余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三中院)⼀般破坏⾏驶中的交通⼯具,⾸先会想到破坏交通⼯具罪,但本罪在主观⽅⾯只能表现为故意,属于具体危险犯。
⾏为如果⾜以使⾏驶中的⽕车、汽车、电车、船只等交通⼯具发⽣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本罪。
然⽽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张某应该做梦都没有想到,弹⼸会打到⾼铁。
不过在⾼铁附近打弹⼸,应当可以预见到这样的⾏为有可能会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因为过于⾃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为应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具罪。
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损坏交通⼯具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因此只有在发⽣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情形下才会构成本罪。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射出的弹丸击中由北京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导致列车的玻璃外层破损,列车降速运⾏,晚点19分到站。
翌⽇,列车进⾏挡风玻璃更换的维修,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价值达26万余元。
这样的情形,显然构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再来看张某捕鸟的⾏为。
事发当⽇晚间,张某等4⼈在安徽境内猎捕鸟类。
4⼈分⼯合作,其中⼀名伙伴使⽤照明灯为其他伙伴照明。
张某打出的7发弹丸,除了⼀个打中⾼铁以外,另有4个弹丸分别打中4只⼩鸟。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为,构成⾮法狩猎罪。
⾄于⾏为⼈⾮法狩猎是为了出卖营利、⾃⾷,或者出于泄愤、寻求精神刺激还是其他个⼈⽬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
经警⽅调查发现,在张某的同伴家中搜出树⿇雀在内的国家三有保护鸟类超过40只,⽽根据《动物案件解释》的规定,⾮法狩猎野⽣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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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
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
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