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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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规定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规定(1995年8⽉7⽇最⾼⼈民检察院第⼋届第⼆⼗次院务会议通过)第⼀条为了严肃检察官纪律,及时、严肃地处理违法违纪⾏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民检察院监察⼯作暂⾏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威、罢⼯等活动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贪污、挪⽤公款、收受贿赂的,参照《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处理。

第六条挪⽤赃物、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或对赃物和扣押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责任⼈员和主管⼈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利⽤职务为⾃⼰或他⼈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利⽤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私⾃会见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接受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宴请、钱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规定》处理。

第⼗⼀条为犯罪分⼦减轻或者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或者该⽴案不⽴案、该起诉不起诉,以及私⾃制作、修改法律⽂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条私放⼈犯或嫌疑⼈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条为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作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法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当前我省不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省不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是我 国原则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 起诉便宜 主义只是 补充和例外 。 二是对犯罪的认识既有定性还有定量 的 要求 , 因此在侦查阶段对是否犯罪已经作了判断和筛
( 从 审查不起诉案件的证据看 , 四) 增强 了证据意 识。 各地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 , 增强了证据意识、 质量 意识 、 风险意识 , 采取了对符合绝对不起诉 、 存疑不起 诉条件的案件原则上作撤案处理 , 对符合相对不起诉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从我省近年来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情况看 , 各级检 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 中根据个案实际 , 认真贯彻《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的若干意见》 坚持全面把握、 。 区
( ) 二 从被 不起 诉人 看 , 初犯 、 对 未成 年人 ( 在 包括
为避免无罪案件而作不起诉处理 ; ) ( 遗漏犯罪事实而 3 作相对不起诉。 如在贪污、 挪用公款等案件中, 由于遗
漏部分贪污、 挪用数额 , 将数额巨大认定为较大而作 相对不起诉处理 。
( 混 淆 了三种 不起 诉 的 适 用条 件 , 致 适 用 法 三) 导
见, 并允许群众旁听。 通过公开审查 , 增强了办案的透
了相对 不起 诉 处理 。
主要显现出两个特点 : 一是相对不起诉案件量较 大、 比例较高 ; 二是存疑不起诉分布地区较少但 比例 也较高。
运用 不 起诉 权 的主要 特 征 : ( ) 审查起 诉 的全部 案 件 而言 , 一 就 不起 诉 案件 比
例还是小的。各地都在努力地控制不起诉 , 其原 因一
见 ,对三种不起诉案件均 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 可
谓慎之又慎。 这一方面体现了各级院对不起诉 的谨慎 态度 , 另一方面也是为防止滥用不起诉权建立 的自我 约束机制。 ( 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 六) 注重不起诉案件 的社会效果。 部分地区公诉部门积极试行不起诉案件 公开审查制度 , 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充分听取犯 罪嫌疑人 、 被害人 和侦查机关( 门) 部 对案件 处理 的意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摘要:1.前言2.受过处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3.廉洁结论意见的含义和重要性4.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制定标准5.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实施效果6.总结正文:【前言】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受过处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受过处分人员的廉洁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廉洁结论意见,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一特殊群体。

本文旨在解析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相关内容。

【受过处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受过处分人员,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司法调查等过程中,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党和国家的各级组织、企事业单位中都有存在。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再次违纪违法。

【廉洁结论意见的含义和重要性】廉洁结论意见,是指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受过处分人员的处分情况、悔过表现、工作实绩等方面,对其廉洁品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等作出的综合评价。

廉洁结论意见对于受过处分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是受过处分人员恢复原有职务、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它是教育、警示和激励受过处分人员的重要手段。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制定标准】制定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应遵循以下标准:1.公正公平:评价过程和结果要公正公平,确保每一个受过处分人员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2.实事求是:评价要结合受过处分人员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3.奖惩分明:对于表现良好、悔过自新的受过处分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关心;对于仍不悔改、继续违纪违法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的实施效果】实施受过处分人员廉洁结论意见,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受过处分人员的廉洁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2.激励受过处分人员积极悔过自新,回归正轨。

3.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此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此案经过审理,最终一审判决沈某某无罪。

3.刘某某妨害作证案:此案在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4.王某某强制猥亵案:此案经过侦查,最终决定终止侦查。

5.宋某某诈骗案:此案在二审时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6.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7.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此案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8.北京熊某诈骗案:熊某发起民间公益图书馆并关注立法推动工作,因涉及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被控诈骗。

经过律师的辩护和法律援助,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案例展示了中国律师在处理各种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这些案例也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和严谨,以及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30•【文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施行日期】1989.1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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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一、前言
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可能不会被起诉,而是被给予纪律处分。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二、什么情况下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情节轻微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有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2. 自首或立功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自愿投案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3. 恢复损失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三、过失致人死亡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1. 行政警告
行政警告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轻微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犯罪者发出警告,告诫其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2. 行政记过
行政记过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这种处分对于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3. 行政降职
行政降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比较重大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降低一个级别或更多级别。

这种处分会对犯罪
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较大影响。

4. 行政撤职
行政撤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撤销。

这种处分会对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极大影响。

四、为什么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保护社会公正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保护社会公正。

2. 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3. 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通过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进行纪律处分,可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其他人员注意安全,并引起全社会对于安全的高度重视。

五、结语
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给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纪律处分制度,从而为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提供更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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