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一、前言

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可能不会被起诉,而是被给予纪律处分。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二、什么情况下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情节轻微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有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2. 自首或立功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自愿投案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3. 恢复损失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三、过失致人死亡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1. 行政警告

行政警告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轻微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犯罪者发出警告,告诫其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2. 行政记过

行政记过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种处分对于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3. 行政降职

行政降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比较重大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降低一个级别或更多级别。这种处分会对犯罪

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较大影响。

4. 行政撤职

行政撤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撤销。这种处分会对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极大影响。

四、为什么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保护社会公正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保护社会公正。

2. 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3. 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通过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进行纪律处分,可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其他人员注意安全,并引起全社会对于安全的高度重视。

五、结语

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给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纪律处分制度,从而为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提供更为有效的手段。

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的纪律处分意见 一、前言 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可能不会被起诉,而是被给予纪律处分。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二、什么情况下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情节轻微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有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2. 自首或立功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自愿投案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3. 恢复损失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有可能不会起诉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 三、过失致人死亡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1. 行政警告 行政警告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轻微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犯罪者发出警告,告诫其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2. 行政记过 行政记过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种处分对于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3. 行政降职 行政降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比较重大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降低一个级别或更多级别。这种处分会对犯罪

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较大影响。 4. 行政撤职 行政撤职是对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将其原本担任的职务撤销。这种处分会对犯罪者在职业生涯中产生极大影响。 四、为什么会给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纪律处分? 1. 保护社会公正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保护社会公正。 2. 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不给其起诉刑事责任,而是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3. 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演员高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判1年缓期1年.doc

演员高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判1年 缓期1年- 7月13日上午10时40分,随着青岛市南区法院主审法官的一声法锤声,倍受关注的“高虎撞人案”刑事部分终于有了结果:高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由于高虎的特殊身份和该案件的特殊案情,早在几天前,青岛市南区法院就通过当地媒体向外界宣布了高虎案的宣判日期。上午10点不到,法庭里的旁听席已经坐满。在法警的看押下,10点左右高虎被囚车从看守所拉到了法庭外,身着囚服的高虎脸上没有丝毫的表情。本案受害者冯子永的妻子张屹巍在一个男子的陪同下走进法庭。 高虎案事发至今,已经一年多的时间,而针对该案件,法院也已经多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此10点40分,直接进入了宣判程序。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高虎一直低着头默默的听着。 辩护人提出了“肇事车辆的刹车系统存在问题是造成灯光师冯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证实,该车自2003年2月6日到3月22日案发一直在正常使用。案发后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的刹车系统检测表明性能良好,又经过山东交通大学又对该车进行静态检查和现场路试,得出结论,肇事车辆行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不可能出现突然刹车失灵得问题。因此法

院认为刹车系统正常,不是造成冯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高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虎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在对用作道具车的鲁U05190金杯牌面包车性能并不熟悉,且未进行试驾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情错》剧组虽未尽到防范义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但不影响被告人高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 直到要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时,高虎表现出了一丝紧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虎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声法锤声后,法官宣布闭庭。 由于高虎的辩护人为高虎做的是无罪辩护,因此这个判决意味着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高虎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宣判后,冯子永的妻子张屹巍匆匆的离开了法庭,虽然戴着太阳镜,但依然能看到她一脸的泪水。张屹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认为法院的定罪是准确的,不会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高虎认罪了,子永也能瞑目了!”

不起诉辩护意见

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不起诉辩护意见 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其家属,现提出对***作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 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 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嫌疑人***因父亲早逝,母 亲改嫁,从小是在缺少父母陪伴的环境下长大,缺爱 成长环境对其性格造成一定影响,案发当天是醉酒后 偶发的违法行为,且从犯罪客体来看,本案属于侵犯 财产权的犯罪,相比其它类型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且***造成的财产毁坏金额也非常小,犯罪情节可以说 是十分的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 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一一联系受损车主,一一进行了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了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固定工作,不起诉有利于 其回归社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有很好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目前在深圳市***地工作,在深圳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而且和家属也在同一个工作场所,有较好环境支持其回归社会。 五、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得到相应的认知和提 升。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教育的意义远大于制裁,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已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的认知,并表示以后要好好工作,要赚钱照家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本案的处理和社工的帮教,得到较好的认知和内心成长。

不予起诉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建议不起诉)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熊彪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发生后,辩护人以最快的速度介入本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听取其自我供述。了解相应的案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安机关和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确定犯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根据刑法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发生前后都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刑期期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量刑后,甚至可能判处缓刑。但辩护人从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出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惩罚,不再需要被起诉判决受到处罚。犯罪嫌疑人熊彪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本案是犯罪嫌疑人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的,属于过失性犯罪,并不是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正在工作,但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是自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未能事先在远处放置警告牌等预防措施,以及操作失误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多么不希望本次事故的发生,极度后悔自己的大意疏忽。本案是过失性犯罪,相对于故意

性犯罪,其在量刑上,因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二、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在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犯罪嫌疑人立即拨打120电话,把被害人送到救护车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是确切的自首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可以被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量刑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和第10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家人与受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赔偿和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意见书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关于某起轻微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意见,我向您提出如下论述。 案情综述: 依据我所了解的案情,嫌疑人某某因被控犯有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当天,嫌疑人进入一家超市,并将商品放入口袋中。当嫌疑人欲走出超市时,被保安发现并截停。保安搜出窃得的商品后,将嫌疑人交由警方处理。 量刑准则: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包括拘役、监禁、管制、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数额较小的一般定为轻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则定为普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定为严重。 案件事实分析: 嫌疑人某某所盗窃的商品总价值仅为1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证据清楚,可以认定嫌疑人犯有盗窃罪。然而,在考虑案件的整体情节时,认为该起案件可以视为轻微犯罪。 一方面,由于嫌疑人盗窃的商品总价值较低,对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较小。另一方面,嫌疑人是首次犯罪,没有过去的犯罪记录,且其家庭情况艰难,没有经济来源,导致其选择不法手段来解决生活问题。同时,嫌疑人自愿认罪,并表示悔过态度,表示将改正错误并积极投入正常工作,希望通过以后的努力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调查中,其他线索也证明嫌疑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因此,结合以上情况,建议在该案中不予起诉。 意见建议: 考虑到嫌疑人是首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价值较低,且嫌疑人已表现出积极的改过态度和赔偿受害者的意愿,我认为可以对其发出轻微处理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对于该案件,为了帮助嫌疑人重回社会,我建议通过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以防止其再次触犯法律,并希望他能够从这次错误中汲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您的仔细阅读和审议! 此致 敬礼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经过仔细审查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在此草拟一份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我认为XXX案中存在一 些因素,不足以构成起诉的充分依据。以下是具体解释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缺乏必要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而只有一些薄弱的推论和猜测。在法律程序中,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指控,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2. 犯罪事实不清:在对相关材料的分析中,我发现对于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描述不够清晰明了。这不仅对于今后的调查和审判可能造成困扰,也可能导致被告辩护困难。作为起诉方,我们应当确保我们的指控清晰明了,以使法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 合法性争议: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我发现在涉及XXX案的 法律程序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必要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等等。对于这些争议,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以避免给案件的审理过程带来任何潜在的问题。 据此,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宜立即对

XXX案进行起诉。然而,这并不代表此案的结束,我们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进一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在未来重新审视是否起诉的问题。 最后,我建议您与您的团队就案件进一步商讨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便采取更合适的法律行动。如果有需要,我将继续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 希望以上分析和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 衷心的, XXX律师

交通肇事不起诉纪律处分案例

徐某交通肇事案 ——为筹措救治费用而离开不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主要责任【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委托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跟随救护车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事故发生两天后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2017年3月21日,陈某于家中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再发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疏于观察、无证驾驶、逃逸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驾驶报废车辆、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认定被害人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将该案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对徐某进行了讯问,徐某解释称自己离开医院是为筹措医药费,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在事故现场还委托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为全面了解徐某离开事故现场始末,查明是否具有逃逸情节,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到徐某留下姓名和电话的证据,也没有进一步核实徐某离开医院后的行踪。检察机关遂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先后多次询问徐某父亲、弟弟及其舅舅,证实徐某在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经过告诉家人,让家人到医院处理事故,后从其舅舅手中筹措2万元钱医药费送

至医院的事实。为查明徐某是否留下自己姓名和联系电话,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共同至医院重新全面调取值班记录、住院证等证据,并详细查阅相关书证,最终在被害人陈某住院证上找到了徐某留下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此后,检察官又引导侦查人员调取事故发生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手机号码,经与报警人联系,证实当时是徐某委托报警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的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后,徐某履行了救助、报警义务,在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后,为筹措医药费而离开,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且当时事故危害结果处于待定状态,事故现场未遭破坏,徐某离开行为没有妨害公安机关对事故的查处。因此,徐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据此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泗阳县检察院最终认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本案中,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观察疏忽,被害人陈某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过错责任程度相当;徐某无证驾驶车辆、陈某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虽均有过错,但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陈某均有过错行为,责任相当,二人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不予起诉意见书

不予起诉意见书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xx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一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

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

党纪处分评语

1.如何填写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百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则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度,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 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回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答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党员处分回访单位意见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塔城地区纪委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意见。 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 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回访教育的主体、对象及时间 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工作由县纪委和各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按照干部管理和审批处分 权限组织实施。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回访 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 人员;监察对象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 3、回访时间,根据所受处分,应在处分期限内开展回访教育, 处分期满则将其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回访教育期限: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的党员干部为 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一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二年。回访教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有关要求 1、强化回访教育疏导工作。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访谈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把握他 们的思想脉搏,帮助他们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促进他们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要 维护组织上已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得随意评价。坚持回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2、建立回访教育档案。回访教育结束后,回访教育小组认 真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 政处分的重要依据。对回访教育中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积极改正,表现突出的,有解除期限 的可建议原批准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处分。加强与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为改正错误快、

辩护意见概要——过失致人死亡案

辩护意见概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振华律师事务所指派XXX、XXX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询问当事人,本案中被告人对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出入,同时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主观上,被告人不具有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康磊系下岗工人,高中文化,无任何医学知识,没有预见被害人左心脏肥大的特异体质的可能性,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在左心脏肥大的基础上饮酒,受创伤,剧烈奔跑会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致死的后果,不具有过失。 二、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康磊并没有实施致被害人穆辉死亡的行为,只实施了用凳子击打穆辉背部两三下的行为,并不能造成穆辉身体多处损伤,尤其是头皮挫裂伤。在案发当日,被害人穆辉寻衅滋事,先后与其妻赵红、路人王庆明、摩的司机钱承、赵彬等人发生冲突,并摔倒在地,与多人有拉扯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应属意外事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三江市平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律师 XXX 律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违规处分意见

关于违规处分意见 篇一:关于违纪处理决定 关于新选站计量科违纪人员处理的决定 计量科驻新选站原站长单永文,计量员张秋玉、秦奎英,在2021年驻新选厂负责煤泥洗矸销售计量监督工作期间,组织纪律性松懈,工作责任心差,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造成了严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事件的严重性,为了对违纪者进行教育,对责任心不强的同志进行警示,提高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选煤部领导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研究决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1、单永文身为计量站长,不能以身作则,干好本职工作。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对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负主要责任。即日起免去站长职务,罚款三千元,调离计量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后,再另行安排。 2.张秋雨、秦奎英作为计量监督员,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规则。在工作中,他们严重失职,导致煤泥流失,失去了计量监督应有的作用。他们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现在起,他们将被调离计量岗位,并被罚款2000元,经停职和反思后另行安排。 3、计量科科长尹士坤,对该事故负有管理不善、严重失查的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观后效。 希望选煤部门全体同志警醒,吸取教训,提高责任感,努力工作,坚决杜绝这类事故的发生。对责任心不强,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影响选煤部门工作的,严肃处理。 七煤公司选煤处 2022年11月8日 篇二:违纪学生处理意见 XXX学校初中部 关于xxx、xxx、xxx、xx、xxx五位学生 纪律处分意见 在期末考试紧张复习之际,我校学生能够认真履行《太行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遵守校纪、勤奋学习。但是还有少数学生纪律观念淡薄、出现小团体、窜班级、打架、逃课、敲诈勒索等不良现象。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201号]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疏忽大意预见可能性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穆志祥,男,44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于199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 H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穆志祥驾驶其苏GM2789号金蛙农用三轮车,载客自灌南县盂兴庄驶往县城新安镇。车行至苏306线灌南县硕湖乡乔庄村境内路段时,穆志

祥见前方有灌南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正在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有关费用欠缴,穆志祥担心被查到受罚,遂驾车左拐,驶离306 线,并在乔庄村3组李学华家住宅附近停车让乘客下车。因车顶碰触村民李学明从李学华家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车身带电。先下车的几名乘客,因分别跳下车,未发生意外,也未发现车身导电。后下车的乘客张木森由于在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梁而触电身亡。张木森触电后,同车乘客用木棍将三轮车所接触的电线击断。现场勘验表明,被告人穆志祥的苏GM2789号金蛙农用三轮车出厂技术规格外型尺寸为长

368cm.宽140cm、高147cm。穆志祥在车顶上焊接有角铁行李架,致使该车实际外形尺寸为高235cm。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该种车型最大高度应为200cm。李学明套户接李学华家电表,套户零线、火线距地面垂直高度分别为253cm、228cm,且该线接头处裸露。按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安全用电套户线对地距离最小高度应为250cm 以上,故李学明所接的火线对地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 被告人穆志祥辩称,被害人张木森从其三轮车上下车时触电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志祥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于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09.07 •【文号】法发[1998]16号 •【施行日期】1998.09.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发[1998]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法院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步骤、措施,切实严格执行。 《办法》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文件,也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办法》后,送请当地人大、政协的各负责同志阅知,并召开座谈会,通报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请他们按照《办法》监督法院的

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一条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第五条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下面xx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一 检移不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

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审查起部门 年月日 侦查部门(印)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二

【2018-2019】关于建议对进行纪律处分的报告word版本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建议对进行纪律处分的报告 篇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会后,违纪党员应在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3)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