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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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范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追究责任方式一、自我问责:涉及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及请求辞职等行动。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查处工作。

第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措施: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措施仅可选其一,辅助处理措施可单独或配合主要处理措施使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需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随后,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事件事实及影响,依据本制度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上级部门依据其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直接经济损失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所确定的等级进行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一、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超过____万元者,视为重大责任。

二、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严重责任。

三、返工费用在____万元以下至____万元以上者,视为较重责任。

四、返工费用低于____万元者,视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册等),视为重大责任。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视为严重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公共工程和民用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原则是综合考虑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管理岗位、工作表现等因素,确认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及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对整个工程周期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和控制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工程施工方提供的质量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建议追究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三)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二)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三)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四)发现设计中的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____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条至第八条(原文未提供具体内容,故保持原状)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其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报告、应急响应、责任追究及后续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同时禁止伪造事故现场或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同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本身的责任。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涵盖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则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描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 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预估;4.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需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编制相应的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公平公正;(二)责任到人,追究到底;(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追责范围第六条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四)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六)其他应当追究质量责任的情况。

四、追责程序第七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八条调查程序如下:(一)调查组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二)调查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相关资格证书;(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降低职务;(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工程质量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建筑行业而言,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的稳定可靠,建立一套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什么是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由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定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追责的制度。

3.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以下场景:3.1 工程质量事故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需要启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追查质量事故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2 工程质量问题当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时,需要启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定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

4.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在实施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4.1 事故调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立即进行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责任人、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4.2 确定责任人在调查中确定造成质量事故或问题的责任人,包括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

4.3 追责和追究在责任人确定后,需要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追究,并对相应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4.4 整改和落实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需要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问题不再出现,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落实。

5.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效果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质量事故的发生率。

同时,对于追究责任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认真性,增强管理人员的监督能力和责任感。

6. 总结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科学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于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并严格实施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各方的责任,依法追究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者,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2.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3.工程质量责任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的工作,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工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材料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材料供应单位应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材料供应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保证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4.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追究工程质量责任的程序包括下列几个环节:(一)发现责任行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掌握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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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在建及已竣工交验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由于施工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给企业带来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质量事故造成毁损财产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正在施工的工程损失价值,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后罚款费用等。

第五条凡发生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均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第七条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受到市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对公司整体形象造成损害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被地方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曝光;或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对公司整体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质量事故。

第九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或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曝光;或受到国家部委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质量事故。

文中所称“以上”包含该数字,“以下”不包含该数字。

第三章质量责任第十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生产)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

1.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所管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即使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只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人划分——1.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3.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责任登记1.项目部在开工前须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1),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

2.项目部必须对所有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明确现场质量责任人(技术主管、技术员、测量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2),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

3.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质量责任登记表。

4.项目完工、撤场前必须将全部质量责任登记表作为档案资料综合卷之一内容,同竣工资料一起上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保存,以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报告时间1.一般及较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0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2.重大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发生一般与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与影响由集团公司组织或委托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集团公司直管项目(一级管理)发生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的调查1.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安全质量监察部、科技管理部、经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⑴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⑶查明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⑷确定事故处理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和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⑺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必要时可以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等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监察部门负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处分决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人的处罚1.对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⑴经济处罚是指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的罚款。

⑵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处罚和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⑴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给予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给予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⑴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可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⑵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处分;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⑷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

4.项目部每发生4起一般质量事故视为1起较大质量事故、每发生3起较大质量事故视为1起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2起重大质量事故视为1起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项目主要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与处分。

5.公司在一年内每发生4起较大质量事故视为1起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3起重大质量事故视为1起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公司主要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擅自处理或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提供伪证的,对责任人员给予事故处罚标准3-5倍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其它有关质量管理的《办法》或《制度》中与本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2.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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