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评述
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1 . 3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反馈 机 制 不 完 善 2 . 4完善 公 众 参 与 的 司 法救 济 制 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的建立是 为了对破坏环境 的行为进行 预
目前我 国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 中对 于公众意 见的处理往 往 防 , 但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如果属于“ 尚未来l 临的可能侵害 ” 由于 是简单 的归纳和整理 ,使得对公众 的意见缺乏客观公正 的分析 , 未形成法律 上的事实而使得无法判断 , 应建立 相应 的可能侵 害判
1公 众参 与环境 影响评 价 制度 的问题
目前我 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 , 尤其对 于公众 项 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 人 ; 同时 , 代 表人制度 的建 立对于公众 参与方面更是难 以贯彻实施 , 影响公 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 主体地位的确定也至关重要 , 代 表应优先考虑 弱势群体 , 环境 的
个方面。 1 . 1公 众 参 与 的 主体 地 位 缺 失
改变对 他们 的影 响是更为 巨大 的, 这对 于实 现社会 的公平正 义也
具 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我 国所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 , 均将政府作 为责任 2 . 2健全公众参与的信 息保 障机制 主体 ,这使得 社会上其他 力量不能 有效 的参 与到环境保护工 作 信息的及时 、 全面的公开是公众参 与环境监督 的重 要前提 , 只 中。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看 , 环境保护应该是整个社会 的责任 , 从政 有 充分 的了解 , 才能有效的参 与 , 提 出科学合理有建设性的意见 ,
对公众意 见的不重视 , 使 得公 众参与成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走的 断标准 , 为相应报告 的编制及公众 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依据 。同时 ,
论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精品文档资料

论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项目本身得到可能被影响公众的信任和认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由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公民的参与权利自然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比分析中国与中国台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政策,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的措施与建议。
、中国内地与台湾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比较一)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的比较分析1.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中国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有提及公众参与的内容,如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2006 年3 月18 日又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
但细究条文仍发现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如其中的第7 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 [1]该条文关于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的原则、阶段、范围、主体、方式等制度性规定则没有明确。
2. 台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台湾环境影响评价也指台湾环境影响评估, 最初是台湾行政院 1854 号会议决定:今后政府重大建设计划、开发观光资源计 境影响评价工作,再行报请审核办理。
1985 年,行政院正式通 过并施行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方案。
1990 年,施行 5 年的方 案已经到期,直到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仍在立法院待审。
但是在台湾的许多单行法律已明文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别行政命令中也多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者。
有关公众参与环 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将以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 草案的规定内容为基础,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内 容,分别有参与阶段、参与者、参与方式及辅助措施等。
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法律完善

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法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完善对其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意义与必要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重要文件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这种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如下意义与必要性:1. 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发现环境问题,揭示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时监督和纠正环境问题,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2. 促进环境问题解决。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境项目规划和决策更加合理,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扩大,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3. 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国内已经形成初步的法规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如下:1. 参与权无法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通常都是在法定程序和时间节点内。
但是以往的案例中,有很多参与时间极短,甚至在公众知晓前已确定好方案,令公众的参与权无法得到保障。
2. 信息公开不透明。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是对相关信息有足够了解。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相关信息的公开度还有待提高。
特别是在涉及到敏感信息时,政府和企业往往披露信息的意愿不够强烈。
3. 反馈机制不完善。
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实施后效果不明显,甚至被忽略。
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相关法规和条例。
国家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条例,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范围,强化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2. 打造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来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公众参与是一种涉及公众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决策过程中有话语权和参与权的方式。
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有限。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在实践中,公众获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机会仍然相对较少。
二是参与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时,往往缺乏对信息的了解和理解,并且决策结果很难向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解释。
三是公众的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人对环境保护事务存在漠视和忽视的态度,缺乏积极参与的意愿和行动。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公众参与的政策法规,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鼓励公众提起环境诉讼,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其次,需要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主动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决策相关的信息,采用广泛的宣传手段传播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
同时,加强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反馈,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促进公众对决策结果的认同和接受。
第三,应加强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通过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敏感度。
引导公众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习惯和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良好氛围。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环境影响评价(EIA)作为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的重要手段,其公众参与的立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公众参与逐渐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与渠道不畅等原因,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较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监管机制不健全: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导致一些项目在未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给环境带来潜在风险。
四、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2.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应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知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如建立在线参与平台、开展听证会等,使公众能够更方便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
3.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增强公众环保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开展环保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更多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

2006.12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何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某项政策的实施或者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就相关公众的界定、公众参与的前提、参与的方式、参与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2-0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中最突出的成就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及法律救济在此法中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民参与制度。
一、相关公众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但对公众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说明。
公众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群体。
公众环境参与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时间﹑地域﹑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一个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参与进来,因此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就很必要了,如果参与公众范围太宽可能会影响效率,或者因不能对众多的公众进行有效的组织而使参与流于形式。
反之如范围过窄,则界定范围过于排他所产生的风险可能要大于过于宽泛所产生的风险,被忽视﹑排斥的利益团体对公共决策造成的威胁也可能远远大于那些没有被忽视的非相关利益团体的威胁,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在决策上享有利益却没有正式组织起来的公众。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近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为促进公众与管理部门、环评机构之间的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研究在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关完善措施。
文章对于更好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标签: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问题1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是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并征求公众认可和理解的一项调查性工作。
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198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指出:“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06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012 年8 月15 日,环保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相关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模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为更好地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主观意识等限制,实际中公众参与制度发挥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并存在下述问题:2.1 公众参与调查内容不够全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污染物排放分析等内容是环境影响分析的重要依据,然而有些部门在公众参与调查时,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未能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公开,在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污染情况及潜在的影响等方面避重就轻,未就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向公众进行如实的介绍。
使得公众参与调查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公众参与意见得不到重视实际中,公众参与的介入时间往往在环评报告编制的后期,一些有效的意见没有真正的纳入报告当中。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环境影响评价逐渐成为各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在规范各行业发展、降低负面影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论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和要求。
1. 评价前的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开始之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此时,各行业主体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并提供充分的解释,确保公众了解评价的目的、范围以及可能的影响。
此外,还应当通过举办座谈会、召开听证会等形式,为公众提供参与渠道,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公众意见得到认真对待和充分采纳。
2. 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在评价的过程中,公众应当享有合理的参与权利。
各行业主体应当为公众提供能够理解和参与评价过程的必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到评价的编制和论证中。
此外,各行业主体还应当根据情况为公众提供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3. 评价后的公众参与评价报告完成后,各行业主体应当向公众公示相关报告,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
各行业主体应当认真对待公众的异议意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在评价报告最终的决策阶段,各行业主体还应当进一步公示评价报告的结果,并提供对公众关切问题的回应,确保决策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4. 公众参与的机制建设为了促进公众参与的有效实施,各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
这包括成立公众参与委员会,在评价全过程中担任督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的文件有序、规范地存档和管理;建立公众参与的培训与指导机制,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果。
总的来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到环境评价的全过程中,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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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评述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环境污染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而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关键。
评述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源起、发展及功能,并针对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题与对策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概览(一)内涵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是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源起与发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由美国教授柯德尔提出。
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均源起于美国。
1969年,环评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到确立,而且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规定。
其后,被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国所采用。
环评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评的概念开始引入中国。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和老城市改造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规定,正式确立了建设项目的环评制度。
而后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002年12 月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制度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我国环评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暂行办法》两部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1. 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
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
公众参与则使得公众意志输入决策过程,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现了民主。
同时,专家意见能得到充分尊重则避免了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实现了决策的科学。
2.保障决策的行之有效。
让公众充分地参与到环评中来,对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与重大环境项目的推进有着积极的配合作用。
一方面充分的参与是对于公众主人翁地位的肯定,让他们能积极的主动地为政府的环境管理出言献策;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的决策是在充分考量了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于公众而言,该决策也较容易为公众所接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公众也会积极主动地配合,不至于发生公众与政府对抗的局面。
3.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之一,其基本出发点是让环境决策更多地反映公众的意愿。
它可以保障公民的意愿得到合理的表达,环境决策更易得到公众的接受和认可,消除公众与规划和建设项目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减少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现状及问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然而现实很残酷。
从2005 年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到2012 年的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事件、浙江宁波PX 事件。
这些事件说明表明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仍存在极大的不足和缺陷,迫使公众从体制内的意见表达转为体制外的抗争,故有必要对现行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进行反思。
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思想观念的进步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前提,如果思想观念停滞不前,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也落不到实处。
在长期的政府主导型环保工作模式下,大部分公众认为保护环境主要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与自身无关,或者认为个人的意见对项目决策无关轻重,自觉或不自觉缺乏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这正反映出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函待提高。
于政府而言,理所当然地认为环保和环评是政府的工作范畴,与老百姓关系不大。
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立法讨论期间,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让其参与到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除降低决策效率外,对于科学的环境决策毫无益处。
实质上,这种观念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际的执行效果。
(二)制度设计问题1.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环评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
公众参与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
而规划项目中公众只能参与专项规划,对于综合利用规划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的公众参与范围狭隘,近代西方国家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有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即建设项目——规划——政策——战略,公众参与也贯穿于全过程。
第二是公众参与评价的介入时间晚。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
而在立项阶段、规划草案编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公众是无权参与的。
这与国外的公众全程参与是无法比拟的。
第三是信息不对称。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主动权、掌握了话语权。
与政府和企业比较,公众掌握的信息是零散的,甚至是滞后的。
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暂行办法》中都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府或企业借口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拒绝公开;二是《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而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三是《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相关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相关单位完全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2.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是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而对具体程序没有任何规定。
《暂行办法》对参与方式有了拓展,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形式,而且对每种参与形式规定了具体程序。
这种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形式是并列的关系,没有规定相关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组织等)必须采取那种形式。
这就存在了可以发挥的空间,听证会作为最有效的形式往往被摒弃不用,而相关单位最喜欢的形式是调查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会。
因为调查公众意见(常用方式是调查问卷)既节省成本,又可以在问卷中避重就轻,含糊其辞;而论证会的专家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参与,容易受到委托单位的观点左右,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关于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存在疏漏。
首先是没有赋予公众听证会的启动权,是否举行听证会由相关单位决定;第二是听证主持人是由听证会组织者指派,很难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第三听证代表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缺乏合理性;最后没有规定案卷排他制度,即听证笔录没有法律证明效力,使听证会流于形式。
3.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
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权利保障问题是指公众参与权没有法律保障。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只是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而没有把公众参与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确认。
二是缺乏救济机制,如果由于相关单位的原因导致公众不能参与环评工作,那么能否进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责任追究是指如果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组织等相关单位如果不作为、怠于作为,甚至故意阻碍公众行使参与权,或者不听取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追责条款,也就是说相关单位的以上行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也是公众参与权难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律执行问题在环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
原因在于三点:一是观念问题,如前所述,政府部门认为环评是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范畴,和公众关系不大;二是相关部门不愿意公众过深参与,害怕公众给建设项目或规划找麻烦,这是脱离群众的做法;三是如上所述,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造成。
三、对策及建议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相应改进和完善。
(一)更新观念为先决条件从公众角度讲,公众有两个方面的意识必须加强。
一是环保意识,必须让人民群众知道环保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环保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
二是参与意识。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社会管理,同样人民当然有权参与环保和环评事业。
从政府和企业角度讲,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不仅是环保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1.拓展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逐步拓宽公众参与评价的范围,把现在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逐步拓展到综合规划、政策、立法,直至战略规划。
二是建立公众全程参与机制。
在立项阶段、规划草案编制阶段、报批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都允许公众参与。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开,并在利益相关地进行公告,延长公告或公开的期限,至少为30天。
2.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
一是规范调查问卷的格式。
在问卷中,问题和选项答案必须清晰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同时还要有主观答案选项,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强化听证会的地位,规定相关评价对象必须经过听证才能报批。
完善听证会程序规则。
第一,赋予公众听证会启动权;第二是,建立独立听证主持人制度;第三是听证代表的遴选应当在公证单位的公证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第四是建立案卷排他制度,赋予听证笔录法律证明效力。
3.建立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把公众参与环评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确认,而不是鼓励性的文字表述。
同时针对公众参与权的被限制或者剥夺,赋予公众相应的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权等。
二是对于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组织阻碍公众参与权等违法行为,明确追责条款。
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执法监督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作为、怠于作为,不允许公众参与、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真正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