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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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21〕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委属(管)各单位,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委属(管)各单位、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就《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还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卫生健康系统被列为重点检查的公共服务行业之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考核要求,我委办公室梳理出相关指标,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网上公开机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这个主要对外公开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完善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和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健全便民查询机制,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咨询热线、公开公示专栏、电子信息屏等渠道发布卫生健康服务信息,全力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众信息获取机制,持续推进本单位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

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要加强医患沟通等各项便民服务工作,完善医疗服务咨询和投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乐于公开、善于公开的良好氛围,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或错误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0 1 9
2 月 28 曰

D R S P - 201 9 — 0 430003
山 东 省 医 疗保 障局 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公布部 分 医 疗服 务 项 目 价格 和 一次 性
耗 材 目 录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医 保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动 能力 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 本办法
执 行 。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年 自 20 19
月 4

起 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至 2 02 2
月 3
日 3 1

年 2 0 1 9
3月

日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劳 动
能 力 鉴定现场管理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42


附件 中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为
最高 价格 , 各 医疗机构 可 根据具体情 况适
下 浮 当

二 、
各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明 码标 价
规定 , 在收 费地点 的醒 目 位置公示 医疗项
目 编 码 、 名 称 、 内 涵 、 计 价 单 位 和 价 格
等 , 方便患 者 比 对和 社会监督 。
15 日

日 3 1

2 5
项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 、 一 次性耗材 目 录 及
支付政策 和标准 等规定 , 按照 本通知 规定
执行 。 执行 中 遇 有 问 题 , 请及 时报告省 医
疗保 障局 、 省 卫生 健康委 。
附 件 : 1 . 部分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有关医疗机构:为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巩固前阶段帮扶成果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2024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有效满足县域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科学合理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格局,推进县级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有效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县域居民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诊疗服务能力提升的重点工作,纳入区域相关工作规划,按照多层次、全覆盖的要求,指导不同发展水平的医院间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确保科学合理、符合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实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门诊服务 时 间 不 超过 二次
每 次 半 天 (
) ,
每次接诊 原 则 上 不 超过 2 0 人次 , 并 保证
本 次诊 查过程的 完整 , 提出 诊疗 方案 。 离
休 、
退休返聘人 员 及按在 职人员 管理 的 外
聘专业 技 术人 员 不 受 门 诊 服务 时 间 限制 ,
但 受 接诊 人次 限 制 。
机构知 名专 家 诊察费 管理办 法》 。 现印 发你们 , 请遵照 执行 。
山 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
山 东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年 月 2 0 1 9

2 0 日
山 东 省 公 立 医 疗机构 知 名 专家 诊 察 费 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根 据省 委 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一 步深化 医药卫生 体制 改 革
各市 卫生健康委 、
医疗保障局 ,
驻济省
部 (

疗 属 医 机 构 :
为 贯彻落实好省 委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 一步深 化医药 卫生体制 改革 的实
施意见 》
( 鲁 办发
〔 2 0 1 5〕
号 5 3

等文件精神 ,
进一步体 现专家技术 劳务价值 ,
规 范 知
名专 家诊察 费 价格 制 定和 管理 , 省 卫生健 康委 、 省 医保 局 联合制定 了 《 山 东 省 公立 医疗
验继承工作指 导 老师和 中 医药学术流派传
承工作室代表性 传承人 ;
家 药 专 家 国 7 ? 、 省 名 中 医

8 . 经 国 家 审 定 的 优 秀 中 医 药 临 床 研 修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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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7号)和《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18号)将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

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三)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
筹地区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医院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六)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

要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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