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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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1•【文号】国卫人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内外资卫生计生项目的前期设计论证和项目评估,提交项目设计评估方案。

(二)按照内资项目管理方案或项目实施规划、外资项目协议和有关规定,协助指导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按计划执行。

(三)监测内外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机关委托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项目执行进展分析报告。

(四)承担项目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内外资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为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承担内外资卫生计生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推广项目管理经验。

(六)承担相关项目人员培训工作。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委派组织协调工作。

(八)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政府采购协定相关研究和委本级会计核算的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家 计 委 报 国 卫 生 生 公
2 0 1 8 ? 1 / 2
国 家卫生 和 计 划生 育 委员 会公 告
第 1 号
为深 入推 进 政府 职 能转变 和 行政 审 批制 度 改革 , 深 化 “ 放 管服 ” 改 革 , 切 实维护 法 制统 一 , 推进
依 法行 政 , 根据 国务 院 关于 开展 规 章 清 理工 作 的 要求 , 我委 对现 行有 效 部 门 规 章 进 行 了 全面 清理 。 现
2 0 0 0 . 5 . 1 5
2 0 0 0 . 7 . 1
2 0
卫 生部
医 疗气 功 管理 暂行规 定
2 0 0 0 . 7 . 1 0
2 0 0 0 . 7 . 1 0
2 1
国 家 计生委
计 划生 育 系 统统 计调 査管 理 办法
1 9 9 4 . 8 . 2 9
卫 生部
医 疗机 构诊 疗科 目 名 录
1 9 9 4 . 9 . 5
卫 生部
医 疗机 构基 本标 准
试行 (

1 9 9 4 . 9 . 2
卫 生部
灾害事 故 医 疗救 援工 作管 理 办法
1 9 9 5 4 . . 2 7
1 6
人 事部
定医 师 资 格 及执 业注 册办 法
1 9 9 9 . 6 , 2 8
1 9 9 9 . 6 . 2 8
1 7
卫 生部
医 师 资 格考 试 暂行 办法
1 9 9 9 . 7 . 1 6
1 9 9 9 . 7 . 1 6
2 .
国 家卫 生计 生委 决 定不再 作为 部 门 规 章 纳入 规范 性文 件管 理 的 文件 目 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中医药科教字〔2020〕5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中医药科教字〔2020〕5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各单位:为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我省中医药科技进步,我委对2016年制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定,并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定后的《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结题验收第六章成果登记第七章经费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全省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五)负责项目的成果登记。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

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
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委直属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院: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及有关规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3年9月22日评审通过徐鹏飞等52人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10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鲁卫办字〔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7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7月5日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为切实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服务模式,确保体检质量,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鲁卫办字〔2009〕94号)、《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承担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工作目标各市中小学在校生健康体检参检率应达100%,体检数据上报率应达100%,学生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版)建档率应达100%。

四、部门职责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体检办公室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鲁卫指导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提升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水平,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3日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制定本规范。

一、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内容与形式(一)管理内容1.总人口变动信息,包括总人口、出生和死亡人数。

2.育龄妇女变动信息,包括迁入、迁出和死亡个案信息。

3.育龄妇女基本信息,以及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生育登记、《生育证》审批等服务管理信息。

(二)表现形式育龄妇女信息日常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管理、维护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下称WIS),以村(居、单位)为起报单位,以乡(镇、街道)为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单位,每个育龄妇女为具体服务管理对象。

系统运转主要体现为“五个一”,即一卡、一单、一板、一表、一册。

1.“一卡”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卡》),由村(居)填写。

主要记录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婚姻、家庭子女、避孕节育等基础信息,是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依据。

2.“一单”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单》),是村(居)每月登记育龄夫妇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动态变化的原始记录,是更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汇总人口计生统计报表的依据。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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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卫政法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卫政法发〔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对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含原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或以省卫生计生委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未做过废止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99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6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附件1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9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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