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信息来源: 知满天教育网

我们都知道,事业单位属于国家组织的服务于社会的政府单位,而企业单位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单位。这些只是笼统的介绍,它们的区别到底都有那些呢?下面我们知满天教育老师,根据一些资料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有些什么?作出了解答。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中国特有的模式。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一、主体资格和设立资金的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讲属于事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由于这一性质,决定了设立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国家拨款,或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筹措。设立企业(包括公司)资金是由出资者投入的。

二、设立主体和设立目的不同

事业单位大都是由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也有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的,如大型国有企业原有的医院、学校。国家设立事业单位是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学校、公立非盈利医院(当然,现实并非完全如此)。

设立企业(包括公司)的是出资者,国家设立企业时,其也应是出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经营盈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三、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不同

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业单位往往有其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依靠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条例、命令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例如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管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只是宏观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由出资者依法建立的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来负责。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出资者对于企业的管理分别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来进行管理。对于公司的管理,出资者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企业(包括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缴税,而事业单位则不需要缴税。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两者形式和性质都是不一样的。

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哪个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哪个好 篇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_行政单位好还是事业单位好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_行政单位好还是事业单位好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在哪里呢?是行政单位好 还是事业单位好呢?本期乔布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行政单位 和事业单位,供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参考哟! 关键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行政单位好还是事业单位好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蕴含意味不同-----行政单位可以说就是我们国家的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则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肩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负责的;而事业单位工作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是为了达到社会公益这样的目的。 3、编制不同-----行政单位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是由国

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4、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从当前的社会取向看,大家多还是喜欢具有公权利的国家行政单位。因为事业单位主要是服务性质的,且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总之,何去何从,大家可要好好掂量一下喔!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_行政单位好还是事业单位 好 https://www.360docs.net/doc/4696908.html,/knowledge/articles/56a093a 90cf2f8e46b6b671e 篇二:事业单位与其他行政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区别 事业单位和企业有很大不同,事业单位是具有公益性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

事业单位成立企业的要求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经管。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

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65号 【发文日期】1999-04-16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八条(一)、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678号。 第九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通知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区别以及公司性质

1)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什么工商局了,税务局了,银行,邮局等.都是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3)股份制企业 又称股份公司,它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企业。 4)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1.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2.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与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 公司性质: 企业法人包括:1)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联营企业、4)三资企业、5)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

合并报表转换问题——针对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

111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在不改变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和报表体系的前提下,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以纳入集团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这种转换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属于货币资金还是债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否属于货币资金,“固定基金”是否等同于“实收资本”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事业单位 合并转换 科目转换 摘要 关键词 陈宝铭 —— 针对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 合并报表转换问题探析 一、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1.在科学事业单位的业务中,有的业务属于事业性的,而有的业务属于经营性的,对于经营性业务较少、主要以事业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且不需要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来说,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以经营业务收入为主要来源或需要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权责 发生制,以正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单位既有事业性业务,又有经营性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为简化会计核算业务,利于单位经费收支的列报,便于正确计算生产经营成果,事业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2.配比原则的运用,在科学事业单位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 入而发生的支出配比,确定该会计期间的结余;第二含义是,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性收入与事业性支出、经营性收入与经营性支出配比,确定单位的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3.指定用途资金的专项使用,是指单位获得、形成或设置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专门使用、单独核算反映,它不需要专户存储,只需要与非指定用途资金分开核算。

事业单位改革:这些单位将转为企业,时间表已明确!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讨论,一直是人们的关注的焦点。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所制定的总体目标的时间点2020年越来越近。当然,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改革后的去向也各不相同。 那么,关系到3000万在职职工事业单位究竟是如何分类的?去向如何? 目前事业单位分三类: 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改革后人员去向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这个去向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这类事业单位职能任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

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3.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 1)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包括: ①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②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8-1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城镇)

劳动情况 3376550.4 3318057.8 2807163.8 2748671.3 42637 37994 40518 1917794.1 1863526.7 1739561.2 1685293.8 31414 30269 32573 1002627.3 972547.7 958799.5 928719.9 39861 38447 42081 53876.7 52309.5 46747.6 45180.4 15131 14503 15239 33487.5 32847.5 28155.6 27515.6 13344 13188 13314 2874 2864.5 2475.8 2466.4 39240 41610 42088 430.8 415.4 368 352.6 11078 10425 10751 2799.5 2433.1 2663.4 2297 19008 12274 19189 3523.7 3502 2452.2 2430.5 20552 20250 20407 75256.9 71948.8 72879.9 69571.8 38195 34862 39288 575460.5 560009.6 480226.3 464775.5 25353 23488 25065 121004.2 118955.1 110797.6 108748.5 35782 35382 36732 46453 45693.4 33995.2 33235.6 35189 31665 32205 212275.7 211650.3 162230.3 161604.9 46886 43588 44113 105624.1 105222 84844 84442 40736 41664 42263 30334.2 30205.9 22648.2 22519.8 51731 43672 44462 58125 58117.8 40025.3 40018.1 62452 49075 49138 18192.4 18104.6 14712.7 14625 43458 41881 42453 1246480.5 1242880.8 905372.3 901772.6 88871 71330 72506 455207.3 451898 373560.2 370250.9 61384 54293 55736 34329.4 34174.8 24386.9 24232.3 44749 40794 41282 731987.5 731851.6 482837.3 482701.5 135218 101166 101293 24956.4 24956.4 24587.9 24587.9 55781 55641 55641 1183404.8 1142601 1057737.7 1016933.8 37085 33792 37812 993812.8 955161.1 888694.2 850042.5 37209 33511 38132 189592 187439.9 169043.5 166891.4 36465 35351 36262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功能支出调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七年十月

填报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了掌握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用于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投入政策。 二、调查范围:省、地(市)和县(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包括全省、省本级、地(市)、地(市)本级、县(区)和县(区)本级。 三、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填报时间: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 五、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或某项指标值没有,均须填“0”。 六、填报方式: 1.本表由各省、地(市)和县(区)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厅局填报。 2.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委(局)报送,各地区科技委(局)负责催报和数据审核。 3.在线调查平台填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省级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包括报表封面盖章件和全部指标数据。

表1 填表说明 1.地域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下表的规定填写。 2.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支出:是指地方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相同,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科技转移支付。 3.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1中各级政府部门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4.基础研究: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2中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无法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机构的支出、专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5.应用研究: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3中在基础研究成果上,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标或目标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包括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专项科研试制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6.技术研究与开发: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4中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等方面的支出,还包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7.科技条件与服务: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5中用于完善科技条件及从事科技标准、计量和检测,科技数据、种质资源、标本、基因的收集、加工处理和服务,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保存、加工和服务等为科技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8.社会科学: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6中用于社会科学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9.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7中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10.科技交流与合作: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8中用于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11.科技重大项目: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09中用于科技重大项目方面的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12.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是指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99中用于除以上各项以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包括科技奖励支出、补助给转制为企业科研机构的等支出,包括中央对此项目的转移支付。 13.中央对地方科技转移支付: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各项科技转移支付。 14.地方财政支出合计:与各地当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中本年支出合计的决算数相同。 15.地方财政收入合计:与各地当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中本年收入合计的决算数相同。

事业单位与私企之区别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 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编辑本段三、事业单位编制 1.编制的分类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2.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申报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企业端) 培训辅导资料 第四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年度申报 填报说明 目录 一、填报表格 (2)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表(jcxxb) (3)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zb) (6) 四、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 (fb1-3) (12) 五、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事业 单位)(fb2-3) (15) 六、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fb3) (18) 七、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fb4) (20) 八、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fb5) (27) 九、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fb6) (30) 十、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fb7) (31) 十一、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fb8) (36) 十二、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fb10) (39) 十三、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fb11) (48) 十四、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fb12) (41) 十五、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fb13) (44) 十六、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适用于一般企业)(fb14-1) (47) 十七、申报表审核结果(shjg) (50)

一、填报表格:对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查帐征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申报时应填报 1、纳税人基础基础信息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zb)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fb1-3);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fb2-3)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fb3);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fb4);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fb5);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fb6); 附表七免税所得明细表(fb7);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fb8); 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fb10);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fb11);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fb12);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fb13); 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fb14-1)。 3、会计报表---利润表(lrb)、资产负债表(zcfzb) 4、纳税申报审核结果:自动生成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表(jcxxb)

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

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 我国的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大类,而预算会计体系又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两个分支。预算会计改革后,把事业单位会计同行政单位会计区分开来。通过对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比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二者的区别,有利于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会计的精神实质。 一、会计核算基础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还可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因此,事业单位对预算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收入实现制为基础,对经营性收支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会计要素构成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二者的资产和负债从他们的本质上基本是相同的,其他几类要素在实质上有较大的区别。 1.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事业单位当中的净资产是政府与非盈利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净值,产权单一,是预算会计所特有的。企业会计中

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所有者权益,它是各种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显然预算会计中的净资产没有上述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特征,因而在预算会计中采用净资产命名以区别于企业会计的所有者权益命名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合适的。 2.收入: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有收入要素,名称虽然一致,但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指国家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上级拨款,所以具有非偿还性的特点,他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支出,而不是为了盈利;而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收入的实现主要是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企业盈利。 3.支出与费用: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事业单位的支出有着财政资金再分配以及按照预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经费的性质,其目的只是为了耗费。而企业的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营业收入,获得更多的新资产;只有那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各种支出,才是费用。 4.利润:利润是企业特有的,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事业单位没有利润这个会计要素,因为它是非盈利组织,不涉及到盈利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来源: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周浏览次数:66 更新时间:2007-12-24] 黔劳社厅发[2007]58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保团体,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v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如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只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工作至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求按照以下办法,为其补缴参保。补缴参保工作原则上2008年底以前结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以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依据,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1995 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交时间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时。补交基数为历年本人工资收入,如本人工资收入超过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补交比例为20‰,个人补交比例为8‰。利息随同补交。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人员参保后,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成立公司的要求(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目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法人企业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内部职工担任事业单位自己设立的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此内部职工是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职务的。另外,法定代表人跟法人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是一致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之争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 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就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就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就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就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就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就是财政及其她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1.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她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就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与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与对外投资、出租、出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发布) 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含负责管理,下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事业单位。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四)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分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划分代码区段,制作、分配和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以及

建立代码自动化管理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工作规范;(二)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代码管理工作问题;(三)对标准和工作规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划分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五)制作并分配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六)统一印制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书;(七)颁发经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证书,并组织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代码证书工作;(八)建立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数据库。 第六条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制定在本系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代码赋予工作; (三)赋予由本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