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

国企的区别

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

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如博物馆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

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它在国家安定、政治体制运行中极其重要的作用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

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

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包括:

1. 立法机关

2. 警察机关

4. 检察机关

5. 权力机关

6. 司法机关

7.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在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中,从事社会服务,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对政治体制的运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

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与企业单位区别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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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

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

合并报表转换问题——针对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

111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在不改变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和报表体系的前提下,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以纳入集团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这种转换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属于货币资金还是债权,“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否属于货币资金,“固定基金”是否等同于“实收资本”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事业单位 合并转换 科目转换 摘要 关键词 陈宝铭 —— 针对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 合并报表转换问题探析 一、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1.在科学事业单位的业务中,有的业务属于事业性的,而有的业务属于经营性的,对于经营性业务较少、主要以事业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且不需要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来说,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以经营业务收入为主要来源或需要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权责 发生制,以正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单位既有事业性业务,又有经营性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为简化会计核算业务,利于单位经费收支的列报,便于正确计算生产经营成果,事业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2.配比原则的运用,在科学事业单位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 入而发生的支出配比,确定该会计期间的结余;第二含义是,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性收入与事业性支出、经营性收入与经营性支出配比,确定单位的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3.指定用途资金的专项使用,是指单位获得、形成或设置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专门使用、单独核算反映,它不需要专户存储,只需要与非指定用途资金分开核算。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8-1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城镇)

劳动情况 3376550.4 3318057.8 2807163.8 2748671.3 42637 37994 40518 1917794.1 1863526.7 1739561.2 1685293.8 31414 30269 32573 1002627.3 972547.7 958799.5 928719.9 39861 38447 42081 53876.7 52309.5 46747.6 45180.4 15131 14503 15239 33487.5 32847.5 28155.6 27515.6 13344 13188 13314 2874 2864.5 2475.8 2466.4 39240 41610 42088 430.8 415.4 368 352.6 11078 10425 10751 2799.5 2433.1 2663.4 2297 19008 12274 19189 3523.7 3502 2452.2 2430.5 20552 20250 20407 75256.9 71948.8 72879.9 69571.8 38195 34862 39288 575460.5 560009.6 480226.3 464775.5 25353 23488 25065 121004.2 118955.1 110797.6 108748.5 35782 35382 36732 46453 45693.4 33995.2 33235.6 35189 31665 32205 212275.7 211650.3 162230.3 161604.9 46886 43588 44113 105624.1 105222 84844 84442 40736 41664 42263 30334.2 30205.9 22648.2 22519.8 51731 43672 44462 58125 58117.8 40025.3 40018.1 62452 49075 49138 18192.4 18104.6 14712.7 14625 43458 41881 42453 1246480.5 1242880.8 905372.3 901772.6 88871 71330 72506 455207.3 451898 373560.2 370250.9 61384 54293 55736 34329.4 34174.8 24386.9 24232.3 44749 40794 41282 731987.5 731851.6 482837.3 482701.5 135218 101166 101293 24956.4 24956.4 24587.9 24587.9 55781 55641 55641 1183404.8 1142601 1057737.7 1016933.8 37085 33792 37812 993812.8 955161.1 888694.2 850042.5 37209 33511 38132 189592 187439.9 169043.5 166891.4 36465 35351 36262

企业事业单位区别以及公司性质

1)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什么工商局了,税务局了,银行,邮局等.都是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3)股份制企业 又称股份公司,它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企业。 4)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1.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2.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与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 公司性质: 企业法人包括:1)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联营企业、4)三资企业、5)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 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就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就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就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就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就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就是财政及其她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1.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她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就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与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与对外投资、出租、出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信息来源: 知满天教育网 我们都知道,事业单位属于国家组织的服务于社会的政府单位,而企业单位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单位。这些只是笼统的介绍,它们的区别到底都有那些呢?下面我们知满天教育老师,根据一些资料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有些什么?作出了解答。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中国特有的模式。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一、主体资格和设立资金的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讲属于事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由于这一性质,决定了设立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国家拨款,或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筹措。设立企业(包括公司)资金是由出资者投入的。 二、设立主体和设立目的不同 事业单位大都是由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也有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的,如大型国有企业原有的医院、学校。国家设立事业单位是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学校、公立非盈利医院(当然,现实并非完全如此)。 设立企业(包括公司)的是出资者,国家设立企业时,其也应是出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经营盈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三、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不同 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业单位往往有其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依靠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条例、命令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例如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管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只是宏观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由出资者依法建立的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来负责。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出资者对于企业的管理分别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来进行管理。对于公司的管理,出资者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企业(包括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缴税,而事业单位则不需要缴税。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 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8-1全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城镇) 项目年末人数从业人员职工年在岗职工年末人数末人数年末人数 总计848590 788299 744242 683951 按注册类型划分 内资651957 594732 572501 515276 国有265778 239004 241649 214875 集体37824 35438 32645 30259 股份合作24783 24164 21249 20630 国有联营780 771 615 606 集体联营399 379 351 331 国有与集体联营2261 1230 2176 1145 其他联营1696 1678 1179 1161 国有独资公司23249 18686 22138 17575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46696 226904 208350 188558 股份有限公司34738 33137 31173 29572 其他内资13753 13341 10976 10564 港澳台商投资46320 45748 38135 37563 港澳台商合资26163 25800 20677 20314 港澳台商合作5801 5664 5130 4993 港澳台商独资9871 9855 8605 8589 港澳台投资股份4485 4429 3723 3667 外商投资150313 147819 133606 131112 中外合资经营79397 77100 70938 68641 中外合作经营8107 7993 6302 6188 外商独资58132 58050 51743 51661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4677 4676 4623 4622 按控股情况划分 国有控股345598 300983 305069 260454 绝对控股292511 249591 258148 215228 相对控股53087 51392 46921 45226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1.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大中小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 A B C D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A B C D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 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A B C D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A B C D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 )。 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 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A B C D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 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3〕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后,对新设立、产权变动和单位注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年度终了,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审核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事业资产关注不够。1998年至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均从不同角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具体监管职责不很清晰,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中,存在着职责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业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十分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通过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健全的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将快速增长。从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入手,强化对事业资产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降低政府和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做起。因此,必须强化节约意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准确把握《办法》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区别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事业单位和 国企的区别 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企事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

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如博物馆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

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它在国家安定、政治体制运行中极其重要的作用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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