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

浅析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摘要】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以及现实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和对滥用进行规制的缺乏。
在实务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对社会经济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针对于此,本文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期望能对商标权的规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标权;异化;规制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异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因此,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在权利来源方面,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
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
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正是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是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出现了如下现象:(一)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
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借此以标榜地区经济的繁荣。
在政府的推波助澜下,部分企业开始转变了追逐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得到政府的重奖,另一方面在各地发展业务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的支持。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驰名商标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安徽农业大 学学报( 科学版) 社会
Ju a o n u A r utrl nvri( c l cec dt n orl fA h i gi l a U i sys i ineeio) n c u e t o as i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 ,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 超期在产品上使用 “ 中国驰名商标” 字样 , 亦构成对 被国家工商局或法院认定 ,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其 驰名商标权 的滥用 , 理应遭到 国家工商局的处罚。
Ab ta t I e e t e r , e ilt n o ep oe t n o mo sta e r eb c migmoea d sr c :nr c n as t lgsai ft rtci f a u rd mak a e o n r n y he o h o f r moe efc , u te b s o fmo s rd mak s o p i e o g atn t nAf r r p r tb t h a u e f a u ta e r i n t ad n u h t -i . t e e o e n l zn iee t c s s o a ay ig df rn a e f a u ig f o s ta e rk, e p p r  ̄v s o u g sin f b sn a u d ma t a e ie sme s g e t s m r h o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种种表现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规制从 立法和执 法上提 出
对 策和建议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权利 滥 用 ; 法律 规制
中图分类号 :9 3 3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9 26 ( 0)2 07 - 3 10 — 432 6 — 0 80 0 0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品牌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然而,近年来很多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并引起了侵权纠纷。
那么,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在法律和实践角度分析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商标的法律定义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企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以及组合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利,在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地的专用标志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权。
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区分度的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
其次,分析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的侵权行为。
当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时,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误以为其店铺与招牌上所使用的商标有关联或授权。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商标权益的混淆,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因此,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再次,我们来看看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
在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庭也会判决违法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
最后,从实践角度来看,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侵权危害。
商家在进行店铺命名和招牌设计时,应该尊重他人商标权利,并遵守商标法律的规定。
合法合规地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侵权风险,也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品牌声誉。
综上所述,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属于侵权行为。
作为商家应该依法尊重他人商标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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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摘要:驰名商标认定的本质是消费者对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商品的认可。
驰名商标拥有者不能滥用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向消费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和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保证商品质量是驰名商标拥有者的最基本义务。
驰名商标拥有者也不能滥用驰名商标的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关键词:驰名商标;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近来消费者频频被名牌商品侵害。
令消费者头疼的是这些名牌产品侵权的索赔程序如此难以启动。
消费者视如珍宝的美的紫砂煲“有毒”,丰田汽车的索赔程序长达十年之久,三鹿有毒奶粉竟然威胁到儿童健康,等等这些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牌形象从顶峰跌入深谷。
驰名商标价值何在,驰名商标为何驰名,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由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
法律上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
“商标”是一个外来词,英文名称为“trademark”。
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识别性标记。
”为了制止其他商家搭名牌便车的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这是对驰名商标给予的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在今天这个名牌热的时代里,消费者更是对拥有知名品牌的商品情有独钟。
在消费者的拥戴和法律的特殊保护下,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占有大量的市场份额,甚至形成对市场的垄断。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有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
国家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为广大消费者把好关,因为驰名商标商标是在广大社会公众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卓著”、“众所周知”为消费之所青睐的注册商标。
首先必须是消费者信得过的商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可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机关要从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出发,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就是给予驰名商标持有者一种特殊的身份和地位,驰名商标持有者就当然受到特殊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为了巩固企业已有的发展成果,鼓励企业发展壮大,保护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发展。
国家机关不仅要认定驰名商标,而且更要对驰名商标进行适时的监管。
对驰名商标进行立法,不仅要保护知名企业的发展,而且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
国家要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例如,质监部门要对知名品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价格部门要监管知名品牌的合理定价。
二、滥用驰名商标权利带来的优越地位(一)滥用优越地位忽视产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保证质量是驰名商标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功能。
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条件下,在相同或不同的市场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浩如烟海,具有同样使用价值的商品有各种各样的替代品,质量上乘是名牌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重要标志。
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必须保证它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能够持续保持较高的水准,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恒定,优良。
保证商品质量优良是商标拥有者的义务,对消费者负责是商家的责任。
消费者给予了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认可,驰名商标的拥有者才有了良好的声誉。
驰名商标“美的”在产品的宣传册中称“美的”紫砂煲内胆是“全部选用纯正紫砂烧制”,“富含丰富微量元素,补铁补血,有益身体健康”。
但是美的紫砂煲实际上使用的内胆是极其普通的陶土,根本没有紫砂。
与此同时“美的”在制作内胆时还添加“铁红粉”、二氧化锰等化工原料来增色,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给与商标持有人特别的保护,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它赋予驰名商标持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禁止他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与驰名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权利,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而且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获得驰名商标之后,商家不仅仅是把商标用在已经获得知名度的产品上,而且也应用在已经存的和新研发的本企业的系列产品上,可以说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产品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借助其驰名商标的优势,本企业的产品系列不断扩大,占领更多的市场,而且还不用花太多的宣传费,甚至通用化宣传费,只要贴上驰名商标的标签,消费者就买单。
这就是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里面包含着一种巨大的消费者赋予的信赖利益。
然而,商家却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借助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造成驰名商标产品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主要是因为;(1)企业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扩大产品序列,而且达到跨行业经营,例如美的企业从家用制冷电器几乎扩大到所有的家用大小电器,步步高企业数码产品扩大到普通的各类家用电器;(2)企业为了贪图眼前利益,滥用许可权利,随意许可他人使用,而在许可他人使用的同时,对产品的质量的内部控制力度不够,造成部分产品质量下降,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假冒的名牌产品比真正的名牌产品质量好的现象。
这样做的结果也造成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也给假冒和仿冒驰名商标的投机者制造了机会,使他人更容易仿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产品欺骗消费者。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生产经营者有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美的紫砂煲不仅没有对产品作出真实说明,而且还进行虚假宣传。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令人不寒而栗。
产品瑕痣和缺陷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二)消费者索赔程序难以启动消费者受到损失之后,索赔程序难以启动。
价值小的商品如小家电等日常生活小件物品价格倒在几百元,消费者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购买了这些名牌产品,发现有产品瑕疵或缺陷之后感到最麻烦的事是对这些商品进行索赔的结果得不偿失。
消费者进行索赔的各种费用之和往往大于索赔商品的价值,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对消费者索赔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补偿,所以更多的消费者选择默默承受这种损失,这也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更何况一遇上类似的事情责任人会互相推诿,推卸责任。
不仅小件商品是如此,大件商品如房屋、汽车、大型家电的索赔程序更是令消费者苦不堪言。
几年前美国的一个消费者已经发现,丰田汽车的刹车装置有缺陷,已经对她本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她的索赔从几年前开始一直到丰田汽车的刹车问题引起愈来愈多的消费者维权,直到美国商务部对丰田公司进行制裁,她才得到应有的补偿。
房屋面积缩水、质量不达标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不能凭借信息优势,利用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赖,欺满消费者。
(三)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产业的发展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往往都是大企业,牵涉到很多的产业链。
驰名商标拥有者一般在市场上都具有垄断地位,在某一区域下游产业经营者只能向某一个驰名商标拥有者供货,该知名企业就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压低价格,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制等减小原料采购成本,扩大自身的利润空间,损害下游产业的利益。
如果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内部管理不严,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到与其相关的供应商的利益。
例如,虽然“三鹿”已成历史,但是“三鹿奶粉事件”使各地“消灭散户”的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地方政府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力度很大,散户奶农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殆尽,出现了奶农倒奶现象。
这些农民辛辛苦苦生产的鲜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为何要遭受如此大的损失,问题出在大企业身上。
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市场占有率高,产品的销路好,他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的产业链。
然而当驰名商标的产品一旦出了问题,相关的产业就会遭殃。
所以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不仅要对消费者负责,而且要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利用驰名商标的优势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通常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采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志造成和他人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是消费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而购买,这就构成了其他经营者对驰名商标拥有者的侵权。
然而,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
驰名商标拥有者利用他的驰名优势排挤其他经营者,使其他经营者失去市场,造成知名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2006年,浙江广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类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后,浙江广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商标维权行动,其范围不仅仅在16大类商品范围,而且还涵盖了45个大类的全部商品,先后在浙江等地获得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
”国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般倾向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之大。
知名大企业对经济的发展相对中小企业要大得多,而且就知名大企业的科研实力和防止驰名商标淡化来说,驰名商标需要更充分的保护。
但是这并不是说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就可以自持地位优越,滥用其特殊权利,排挤其他市场主体。
2008年“浙江广播集团”就对“四川广博汽车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一般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侵权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二,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发生,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据此分析“广博”仅仅是合理使用,在此案件中是浙江广播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其对驰名商标的支配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本身就有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是一种注册商标专有权。
驰名商标拥有者不能滥用其独占性的垄断地位,恶意排挤、打击其他经营者。
驰名商标拥有者滥用权利, 将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当成了一种市场竞争的工具和手段, 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 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据统计知名企业占领了大部分的市场,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分场地,而且大部分是在农村市场。
而且在开拓市场方面,知名企业有更大的实力,极易形成对市场的垄断。
四、结语保证商品质量是驰名商标拥有者最基本责任,经营者不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也不能滥用其对驰名商标的支配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进行市场垄断,垄断市场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应当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回报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赖,诚实守信,与其他经营者互利共赢,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1]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曾陈明钕.商标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5).[4]郭宝明.驰名商标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j].中华商标,2002,(8).[5]刘继祥.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司法审理的几个重要问题探讨[j].法苑博览,2007,(12).[6]王海英.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j].东南学术,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