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法医学鉴定中的人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鉴定中的人体损伤鉴定人体损伤鉴定在法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各种损伤的鉴定,法医学专家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司法程序的进行。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鉴定中的人体损伤鉴定的一些原理、方法和应用。
一、人体损伤的分类人体损伤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机械损伤、刀劈损伤、烧烫损伤、中毒损伤等。
根据损伤的程度,又可以将其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等。
对于人体损伤,法医学专家需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等手段,结合现场证据和相关的科学知识,进行准确的鉴定。
二、法医学鉴定方法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常见的方法包括:外观鉴定、成像鉴定、组织学鉴定和化学鉴定。
1. 外观鉴定外观鉴定是对人体损伤进行直观观察和评估的方法。
通过观察损伤的大小、形状、颜色等特征,可以初步确定损伤的性质和程度。
例如,刀劈损伤通常表现为明显的刀痕,烧烫损伤则会有皮肤红肿、水泡等表现。
2. 成像鉴定成像鉴定使用影像学技术对人体损伤进行检测和鉴定。
常用的成像技术包括X射线、CT扫描、MRI等。
通过这些技术,法医学专家可以观察到人体内部的损伤情况,如骨折、器官破裂等,从而提供更加准确的鉴定结果。
3. 组织学鉴定组织学鉴定通过对损伤组织进行显微镜下的观察和分析,获得更加详细和精确的鉴定结果。
常见的组织学鉴定方法包括组织切片、染色和显微镜观察等。
这些方法可以揭示损伤组织的细胞结构、损伤范围和愈合情况,有助于对损伤的性质和时机进行鉴定。
4. 化学鉴定化学鉴定是通过对损伤组织进行化学分析,检测和鉴定其中的有害物质,从而确定损伤的原因和性质。
例如,通过对烧伤组织进行化学分析,可以鉴定出是否存在有害物质的痕迹,判断其是否为烧烫损伤。
三、人体损伤鉴定的应用人体损伤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等司法领域。
在刑事案件中,法医学专家可以通过对受害人或嫌疑人的人体损伤进行鉴定,为警方提供犯罪证据,帮助司法机关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一、引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法律、医学和科学等多个领域,其业务范围广泛而复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具体业务范围,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
二、尸体检验和尸体鉴定1. 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基础工作之一。
通过对尸体进行外表观察、解剖和组织学检查等手段,确定死者的死因、死亡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尸体检验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2. 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指通过对尸体的特征和痕迹进行分析和比对,确定尸体身份的过程。
在无法通过常规手段确认身份的情况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可以通过DNA检验、指纹比对、牙齿特征鉴定等技术手段进行尸体鉴定。
三、人体损伤鉴定1. 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受害者身体损伤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其损伤程度和对个人生活能力的影响。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伤情的鉴定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据,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定罪提供支持。
2. 损伤原因鉴定损伤原因鉴定是指通过对损伤的特点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损伤的形成原因和过程。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对伤情的鉴定、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确定损伤是由于事故、自然灾害还是他人故意造成的。
四、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有关精神疾病的司法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言语和心理状态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提供专业意见。
五、毒物鉴定毒物鉴定是指通过对生物体内或环境中的毒物进行检测和分析,确定其种类和含量的过程。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对尸体、血液、尿液等样本的检测,确定死者是否中毒以及毒物的种类和致死量,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六、酒精鉴定酒精鉴定是指通过对生物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和分析,确定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的过程。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对血液、尿液、呼气等样本的检测,确定被告人是否醉酒驾驶或者在特定场合饮酒,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学对人体骨骼损伤案件的鉴定与分析

法医学对人体骨骼损伤案件的鉴定与分析人体骨骼损伤案件的鉴定与分析是法医学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骨骼损伤的鉴定与分析可以通过对尸体或者受伤者遗骸的仔细观察和科学分析,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证据,辅助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破案过程。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在人体骨骼损伤案件中的鉴定方法和分析过程,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背景介绍人体骨骼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对象之一,其损伤形式多样,可分为外伤性和疾病性骨骼损伤。
外伤性骨骼损伤是指由外力作用引起的骨骼损伤,如骨折、骨裂、骨折愈合等。
疾病性骨骼损伤是指由疾病引起的骨骼结构破坏,如肿瘤、感染等。
在刑事案件中,外伤性骨骼损伤的鉴定与研究更为常见。
二、骨骼损伤的源代码提取在人体遗骸的解剖和鉴定过程中,法医学专家首先需要进行骨骼的清理和整理工作,以便更加准确地观察和判断骨骼损伤的性质和程度。
清理工作需要仔细、耐心和细致,以免破坏关键证据。
经过清理工作后,骨骼的源代码才能真正提取出来,为后续的鉴定分析工作做好准备。
三、鉴定方法在骨骼损伤案件的鉴定过程中,法医学专家需要采用多种科学的方法来辅助判断损伤的性质和大小。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X射线检查、CT扫描、显微镜观察等。
(1)X射线检查:X射线检查是骨骼损伤鉴定的常见方法之一。
通过X射线的照射和观察,可以清晰地显示出骨骼的断裂情况、骨折线的位置以及愈合过程等。
这些信息对于骨骼损伤的鉴定和分析非常重要。
(2)CT扫描:CT扫描可以提供更为详细和立体的骨骼图像,对于复杂骨折的判断和骨折线的观察更加准确和方便。
通过CT扫描技术,法医学专家可以进一步分析骨骼损伤的程度和特征。
(3)显微镜观察:显微镜观察是一种高分辨率的观察方法,可以帮助法医学专家观察和判断骨骼中微小的损伤和病变,如微小骨折、骨质疏松等。
显微镜观察在某些特定的骨骼鉴定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四、鉴定分析在鉴定与分析过程中,法医学专家需要将观察和测量结果与相关骨骼损伤的特征和常见病变做比对和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生物性损伤
生物性损伤是指生物因素导致的损伤,如咬伤、抓伤、 刺伤等。生物性损伤通常不会引起明显的局部反应和全 身反应,对判断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价值不大 。通过对机械性损伤和生物性损伤的区分,可以排除生 物因素导致的损伤,提高法医鉴定的准确性。同时还可 以通过对机械性损伤与生物性损伤之间关系的分析,判 断出致伤工具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等细节信息,为案件调 查提供线索。
法医临床鉴定中损伤分 析的作用及应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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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法医临床鉴定概述 • 损伤分析的作用 • 损伤分析的应用要点 • 损伤分析的案例及启示 • 损伤分析的难点及展望
法医临床鉴定概述学的技术和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 的被害人、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给出鉴 定意见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帮助解决 法律纠纷。
鉴定过程和方法
• 法医临床鉴定的过程通常包括案件受理、样本采集、检验鉴定和出具报告等环节。在检验鉴定环节,法医需要运用医学知 识和经验,对被鉴定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进行检查,综合分析其损伤情况、身体状况和病情等。
损伤分析在鉴定中的地位
•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对损 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和范围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致 伤工具、致伤方式和时间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判断被 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嫌疑人的罪责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人的 辩护是否合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损伤分析的案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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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案例一: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的案例
总结词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具有区分 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重要作用。
详细描述
通过分析损伤的形态、位置、数量等 特征,结合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结果 ,推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有助于 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死亡原因。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
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
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
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
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
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
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
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
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
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
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作者:李宏捷发布时间:2009-10-15 09:07:51在刑事伤害及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问题。
有的被验人可能在受伤前就患有某种病理性疾病,而损伤诱发了疾病的产生;有的伤前不自觉有病或虽有病,但其症状显著轻微而损伤明显加重了症状的程度甚至产生后遗症等。
在此,法医学鉴定人必须科学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
一、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
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
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
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
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
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
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
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
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
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摘要:目的:探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高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认识。
方法:回顾性分析一例老年人颅脑损伤后发现存在腔梗进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结果:该案例被鉴定人是一70岁高龄女性老人,有多年的高血压疾病病史,是腔梗疾病的好发人群,腔梗的存在与颅脑损伤无因果关系。
结论:腔梗是缺血性脑血管疾病之一,多发生于高龄、有多年高血压病史的患者。
腔梗由于病变很小,常位于脑相对静区,临床上多无明确神经功能缺失体征。
在诊断中常规辅助检查如颅脑ct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表现在不同ct机的分辩率及扫描层距存在的差异、ct检查有时出现模糊效应等对诊断影响的因素,常不能对伤前就存在的腔梗病变作出诊断而造成漏诊,从而导致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发生。
关键词:损伤;腔梗;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increase in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 understanding. methods: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a case of elderly after head injury revealed the presence of lacuna damage and disease causation 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results:the case of a70 years old female elderly hypertensive disease, has manyyears of history, is the cavity terrier illness onset crowds, lacuna exists and traumatic brain injury without causal relationship. conclusion:lacuna is one of ischemic 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occur in the elderly, has many years history of hypertension patients. lacunes due to a lesion is very small, often located in the brain is relatively quiet zone, no clear clinical neurologic deficit signs. in the diagnosis of routine examinations such as head of ct also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ct manifestations in different resolution and scanning interval difference exists, ct sometimes appear blurred effect on diagnostic factors, often can’t hurt existed before the lacuna infarction in making a diagnosis and result in missed diagnosis, leading to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key words:damage; cavity stem; causal relation; forensic medicine appraisal【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008-021 案例资料2011年5月4日案件委托人介绍:2011年2月14日,其母亲汪某在路边被人撞倒至头部受伤,伤后在x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于2011年5月2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作头颅ct复查发现右侧内囊后肢区存在腔梗,2011年5月4日作颅脑mri检查发现颅内多发性腔梗存在。
31例胸部损伤并发呼吸困难的法医学鉴定

31例胸部损伤并发呼吸困难的法医学鉴定尊敬的读者:在法医学领域,胸部损伤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与损伤,可能导致呼吸困难。
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医生需要综合病史、体格检查和相关症状进行评估和判定。
以下是31例胸部损伤并发呼吸困难的法医学鉴定的案例分析。
1.病例一:一名男性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出现胸部疼痛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多肋骨骨折和肺挫伤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2.病例二:一名女性在家中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出现胸闷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双肺挫伤和脊椎骨折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3.病例三:一名男性在体育比赛中受伤,出现胸闷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肋骨骨折和肺挫伤导致了胸部疼痛和呼吸困难。
4.病例四:一名女性被刀具刺伤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刀具损伤了胸腔和肺部,导致了呼吸困难。
5.病例五:一名男性在工作时不慎被重物砸中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胸腹部挤压伤导致了肺挫伤和呼吸困难。
6.病例六:一名女性在车祸中受伤,出现胸疼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多根肋骨骨折和创伤性气胸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7.病例七:一名男性在打斗中被对方重击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多肋骨骨折和心包损伤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8.病例八:一名女性在摩托车事故中受伤,出现胸疼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胸腔挫伤和肺挫伤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9.病例九:一名男性在跳伞时出现问题,着陆时胸部受伤,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肋骨骨折和特发性气胸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10.病例十:一名女性被热水烫伤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热灼伤导致了呼吸道肿胀和痉挛,导致呼吸困难。
11.病例十一:一名男性在工地上被混凝土块击中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胸腔挤压伤和肺挫伤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原因。
12.病例十二:一名女性在跳舞时误撞墙壁,出现胸痛和呼吸困难。
经鉴定,发现肋骨骨折和肺挫伤导致了呼吸困难。
13.病例十三:一名男性在户外活动中与其他人发生冲突,被击中胸部,出现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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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三)化学性致伤因素是指强酸、强碱、磷、军用毒与以及人体所分泌的生理或病理产物(胃液、胆汁、尿等),引起组织的损害和功能障碍。
(四)生物性致伤因素是指虫螫、蛇咬、兽咬等,引起一定的机械性损伤,且可带入毒素如蛇毒、峰毒;带入病原微生物如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杆菌等。
(五)精神性致伤因素是指环境变化通过心理机制,引起神经症、心因性精神病等精神障碍,以及心身疾病。
三、损伤的转归大多数损伤,不论治疗与否,经历若干阶段和一定时间后,终将趋于结束,这就是损伤的转归。
例如,人体受锐器砍伤,血管破裂出血,人体通过神经和体液调节,动员了一系列抗损害反应,同时给予适当治疗,得以康复。
如果损伤严重,抗损害反应不足以克服损害,又得不到适当治疗,则可因损伤性或失血性休克而引起严重后果。
损伤的转归有下列3种情况:(一)完全康复损伤所致形态结构的损害完全修复,功能障碍完全消失,一切症状、体征均消退。
(二)不完全康复损伤后的病理损害得到了控制,主要症状已消失,但仍存在着某些病理变化,依靠代偿或器械维持相应的功能活动,例如因外伤引起的各种残废(残障),也归入不完全康复范围。
(三)死亡四、损伤医学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损伤医学鉴定中最常见的内容:阐明损伤原因和机理爿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灾害伤……)推断和同一认定致伤工具推测损伤经过时间;评定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估什损伤后转归,是否会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损伤与环境污染、职业的关系,以及其他涉及法律诉讼的医学诸问题,为从立案到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侦查终结、审判起诉到判诀的作出提供证据。
第二节疾病疾病是人体在一定条件下,由致病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复杂而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此时,人体正常生理过程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表现为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降低、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并出现一系列的临床症状。
疾病是致病因素对人体的损害及人体对抗这些损害的防御代偿等作用的矛盾。
这一矛盾的双方,在整个疾病过程中不断进行斗争,直至完全或不完全康复或死亡才告终结。
一般把疾病区分为器质性疾病和功能性疾病两大类。
器质性疾病是指在器官、组织中发现有形态学病变的疾病。
通常患病组织或器官或多或少伴有功能变化,并有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功能性疾病是在现有的医学水平下相对于器质性疾病来说的,只有功能和代谢的障碍而无明显形态学病变的疾病。
一、病因引起疾病发生的因素称为病因。
影响疾病发生的因素称为发病条件。
病因与疾病发生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发病条件则能促进或阻碍疾病的发生。
疾病的原因一般分为外界因素(外因)及人体内部因素(内因)两大类。
属于外因者有生物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化学性因素、营养性因素、医源性因素等,属于内因者有遗传性因素、先大性因素、内分泌性因素、兔疫性因素、精神性因素等。
而疾病的发生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损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主要是外界致病因素所致,但也不能忽视人体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的精神因素,优虑、悲伤、恐惧或内心冲突等在某些损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上起一定的作用。
但有个体差异,同样的精神刺激对某些人并无明显影响,但对有些人则有明显影响。
二、发病机理不同疾病的发病机理是不同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致病因素的直接作用;(2)神经调节功能紊乱;(3)体液调节紊乱;(4)遗传缺陷;(5)兔疫因素的致病作用。
损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一般是致病因素的直接作用,也可以因损伤通过某种途径引起神经一体液调节功能紊乱而发生。
三、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是通过仔细、认真地收集病史和进行体格检查、功能检查(如肺功能、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等)、影象学检查、器械检查和心理检测等,找出其内在联系,再加以归纳分析,找出疾病的本质,得出合乎逻辑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诊断。
一个完整的临床诊断内容包括疾病的性质、部位痈理形态、致病因素、功能状态和全画健康状态的判断。
四、医学鉴定的内容与目的在临床上,疾病诊断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治疗疾病。
在法律关系上,疾病鉴定的主要内容与目的是阐明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包括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的损伤,使业已存在的疾病病情是否加重,损伤对原疾病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损伤后发生疾病时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还包括中毒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传染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三节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一、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调查研究,以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探索从损伤到疾病的发生、发展,其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变化的连续性。
损伤性(后)疾病,损伤在前,疾病在后,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多人所造成的多发性或复合性损伤,须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是主要的。
损伤时潜在疾病,疾病在前,损伤在后,疾病为基础,损伤为诱因,或无关,在损伤期间(损伤变化或者发展所经历的过程)显示或是加重潜在疾病。
总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类型(一)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又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很难区分究竟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临界型”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
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即损伤性(后)疾病。
2间接因果关系。
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
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
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示;(2)辅因。
损伤只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
3“临界型”因果关系。
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
不同类型的伤病关系中外伤参与程度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划分为0%、12.5%、25%、50%、75%、100%。
三、损伤与疾病并存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12.5%。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25%。
(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蚀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50%。
四、损伤与疾病并存时疾病程度评定(一)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后果是否已达到重伤、轻伤或轻微伤范围。
(二)依据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程度,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重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50%,评定为轻伤害。
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12.5%~25%,评定为轻微伤害。
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轻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50%,评定为轻微伤害;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在12.5%-25%,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程度。
五、损伤性(后)疾病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损伤性(后)疾病,主要由外伤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
损伤性(后)疾病,完全(全部)由外伤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100%。
六、损伤性(后)疾病程度评定(一)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后果是否已达到重伤、轻伤或轻微伤范围。
(二)依据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程度,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重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重伤害;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轻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轻伤害;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轻微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轻微伤害。
第二章损伤与神经系统疾病第一节概述神经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交通网,包括位于颅腔中的脑、椎管中的脊髓、与脑、脊髓相连的脑神经、脊神经、植物性神经及其神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