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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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关系因果鉴定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是一种医学和法律程序,旨在确定特定伤害或疾病与特定事件或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种鉴定在工伤赔偿、保险索赔、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

伤病关系因果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病史和伤情收集:详细记录受伤者的病史和受伤情
况,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受伤后的处
理和病情发展。

2.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通过体格检查和各种辅助检
查(如X光、MRI、CT扫描等)获取客观的医学证
据。

3.专家评估:医学专家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医学证据,
评估受伤或疾病与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性。

4.因果关系分析:分析受伤或疾病的发生是否与特定
的事件或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这包括考
虑可能的其他原因,以及伤害或疾病的发生是否符
合医学原理和统计规律。

5.鉴定结论: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明确受伤或疾病
与特定事件或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
其确定性的程度。

6.法律适用:在法律框架下,这些鉴定结果可以用于
判断责任、赔偿金额或其他法律事项。

在进行伤病关系因果鉴定时,专家必须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如个体差异、潜在的先存病状以及外部环境因素。

此外,鉴定过程需遵循严格的科学和法律标准,以确保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关键词】浅析损伤疾病参与度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1.1案例1死者,男,60岁。

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9天,因起身准备上厕所时突发心前区疼痛,抽搐,大汗,气短,测血压80mmHg不清,心电图有肺栓塞表现,心脏彩超示右心系统明显增大,诊断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左额部于发际外见有一处 2.8cm x 1.4cm的皮肤结痂,痂皮脱落。

左肘关节背侧见有5.0cm长的缝合创口,其间伴有1.3cm x 1.0cm的皮肤结痂。

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有 6.5cm x 0.5cm及1.5cm x 0.5cm的皮肤结痂。

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踝关节外侧见有23.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小腿下段前侧及左踝关节前侧见有18.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侧颞顶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枕叶分别见有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无挫伤。

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有多量血性液体,原位切开肺动脉主干,见其内有一条暗紫红色血栓,剪开肺动脉分支,见血栓头部位于左肺上叶动脉内,红白相间,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内。

切开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肤,切开腓肠肌,见肌肉断面内深静脉内有暗紫红色血栓形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动脉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静脉内血栓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左小腿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血栓两者成分相同,均为混合栓子。

各器官主要病理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肺淤血水肿;间质性肝炎、局灶性肝坏死。

1.2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区因与人发生口角、激烈争吵、厮打后,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颜面淤血、青紫,双眼球睑结膜数处点状出血,左侧颞枕部见有头皮肿胀,其头皮外表见有多量散在的出血点,右侧顶枕部见有头皮肿胀,鼻尖及右上唇皮肤见有数处点状表皮剥脱,右侧腕关节外侧见有数处点条状表皮剥脱。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主编:范利华,吴军等)第一章总论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

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

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

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

(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

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

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

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二)物理性致伤因素是指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引起烧伤、栋伤、电击伤、放射线损伤或疾病等。

(三)化学性致伤因素是指强酸、强碱、磷、军用毒与以及人体所分泌的生理或病理产物(胃液、胆汁、尿等),引起组织的损害和功能障碍。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

损伤与腔梗疾病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一例摘要:目的:探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高在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认识。

方法:回顾性分析一例老年人颅脑损伤后发现存在腔梗进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结果:该案例被鉴定人是一70岁高龄女性老人,有多年的高血压疾病病史,是腔梗疾病的好发人群,腔梗的存在与颅脑损伤无因果关系。

结论:腔梗是缺血性脑血管疾病之一,多发生于高龄、有多年高血压病史的患者。

腔梗由于病变很小,常位于脑相对静区,临床上多无明确神经功能缺失体征。

在诊断中常规辅助检查如颅脑ct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表现在不同ct机的分辩率及扫描层距存在的差异、ct检查有时出现模糊效应等对诊断影响的因素,常不能对伤前就存在的腔梗病变作出诊断而造成漏诊,从而导致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发生。

关键词:损伤;腔梗;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increase in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 understanding. methods: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a case of elderly after head injury revealed the presence of lacuna damage and disease causation 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results:the case of a70 years old female elderly hypertensive disease, has manyyears of history, is the cavity terrier illness onset crowds, lacuna exists and traumatic brain injury without causal relationship. conclusion:lacuna is one of ischemic 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occur in the elderly, has many years history of hypertension patients. lacunes due to a lesion is very small, often located in the brain is relatively quiet zone, no clear clinical neurologic deficit signs. in the diagnosis of routine examinations such as head of ct also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ct manifestations in different resolution and scanning interval difference exists, ct sometimes appear blurred effect on diagnostic factors, often can’t hurt existed before the lacuna infarction in making a diagnosis and result in missed diagnosis, leading to injury and illness causation forensic clinical identification of.key words:damage; cavity stem; causal relation; forensic medicine appraisal【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008-021 案例资料2011年5月4日案件委托人介绍:2011年2月14日,其母亲汪某在路边被人撞倒至头部受伤,伤后在x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于2011年5月2日在xx县人民医院作头颅ct复查发现右侧内囊后肢区存在腔梗,2011年5月4日作颅脑mri检查发现颅内多发性腔梗存在。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

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损害personal injury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

3.2 参与程度degree of participation人身损害(3.1)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

4 、总则4.1 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人身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明确损伤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过程,探索其时间间隔的延续性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

4.2 当人身损害与既往伤、病共存时,宜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全面审查病历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5、检验时机5.1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

5.2 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效果稳定后检验。

6、检验方法6.1 了解案情包括了解案发经过、受伤过程和现场情况等。

尽可能详细了解损伤和疾病等信息。

6.2 审阅资料宜全面收集反映损害后临床诊治过程的病历资料(包括医学影像诊断资料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全面了解损害后出现的临床表现和治疗转归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历宜了解并收集伤者既往病历资料,如:有无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关节病等。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网_司法制度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网_司法制度

提供依据.ﻭ(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ﻭ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则就**人、**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

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

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ﻭ1。

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的健康组织、器,而加速破坏组织、器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ﻭ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

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

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鉴定因果关系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因果关系,这可不是个能轻易搞明白的事儿!就好像解一道超级复杂的谜题。

咱先来说说啥是因果关系。

打个比方,有人在路上摔了一跤,脑袋磕破了。

那摔跤就是因,脑袋受伤就是果。

可要是仔细探究起来,为啥会摔跤?是路太滑,还是自己不小心?这中间的弯弯绕绕可多着呢。

在法医临床鉴定里,因果关系那更是得弄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断了几根骨头。

那是车撞得太猛这个“因”,导致骨头断裂这个“果”。

可要是这人本来骨头就有点脆弱,那这脆弱的骨头是不是也对受伤的程度有影响呢?这就得好好琢磨琢磨。

再比如,有人在工作中受伤了。

是机器故障这个“因”造成了身体损伤这个“果”。

但如果这人操作不当,是不是也得算进这因果关系里呢?这就像煮饺子,水开了是煮饺子的一个条件,但饺子下锅的时机不对,也可能煮不好呀!有时候,因果关系还不是那么一目了然。

就像一团乱麻,得一点点理清楚。

好比一个人被打了一拳,过了几天才发现身体出了大问题。

那这一拳到底是直接导致问题的元凶,还是只是个导火索,引发了原本就隐藏的疾病?这可不好说,得靠法医们像侦探一样,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还有啊,有些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好多股力量一起使劲,才造成了最终的结果。

比如一个人长期劳累,又加上一次剧烈运动,结果身体垮了。

这长期劳累和那次剧烈运动,都是导致身体垮掉的原因。

法医们鉴定因果关系,那可得有一双火眼金睛。

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什么受伤的机制啦,身体本身的状况啦,治疗的情况啦等等。

这就跟盖房子一样,每一块砖头都得放对地方,才能建成牢固的房子。

总之,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复杂得很!但正是因为有法医们的认真和专业,才能让真相大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难道不是吗?。

膝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初探

膝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初探

综述与进展膝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初探王威1,2 ,张杰1,2 ,丁劲峰1,2 ,宋祥和1,2 (1.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江苏盐城 224005;2.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 224005) 摘要:膝关节是全身骨关节中出现损伤最多的骨关节,因为膝关节结构的复杂性,当膝关节的组成结构受到损伤时都有可能遗留膝关节的功能障碍,这也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类型。

在对膝关节相关的鉴定中要明确因果关系,把握鉴定时机,找到损伤基础,科学客观的做出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的评定。

关键词:膝关节;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膝关节是人体骨关节中结构最复杂的关节,它由胫骨平台、髌骨和股骨下段组成骨性结构。

其关节的稳定性多依仗于辅助结构,包括韧带、半月板等,主要的韧带有关节囊外的内、外侧副韧带、髌韧带以及关节囊内的前后交叉韧带。

正因其如此复杂的结构,其中任一组成结构受损就可能导致膝关节的功能障碍,因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其功能受损的案件[1]。

1 膝关节功能在对膝关节的功能障碍进行鉴定之前,首先要了解膝关节的主要功能,知道膝关节的功能如何体现,才能够正确的判断其是否出现了功能障碍的情况。

相对于膝关节复杂的组织结构,其功能较为单一。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膝关节的功能被人们认为可以表现为伸展、屈曲、内旋及外旋等方位的活动,但这里面的多数运动都需要髋、踝等关节的配合,需要膝关节独自完成的运动非常少,仅有屈曲和伸展两个方位的动作。

因此在法医临床中主要通过膝关节屈曲及伸展的活动范围判断膝关节功能是否受损[2]。

2 膝关节损伤类型膝关节的功能受损必定是存在损伤基础的,涉及到膝关节的常见损伤有股骨远端骨折、髌骨骨折、膝关节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等[3],以及影响到膝关节活动功能的其他软组织与周围神经损伤。

2.1 股骨远端骨折发生在股骨远端9 cm范围内的骨折都称为股骨远端骨折。

主要涉及膝关节可能遗留功能障碍的股骨远端骨折为股骨髁上和髁间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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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与病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初探
作者:李宏捷发布时间:2009-10-15 09:07:51
在刑事伤害及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问题。

有的被验人可能在受伤前就患有某种病理性疾病,而损伤诱发了疾病的产生;有的伤前不自觉有病或虽有病,但其症状显著轻微而损伤明显加重了症状的程度甚至产生后遗症等。

在此,法医学鉴定人必须科学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

一、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
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

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

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

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

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

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

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

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

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

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

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
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

3?郾损伤后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如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使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科医生对其进行了夹板固定治疗。

一个月后,X光片显示其左骨股折对位对线良好,已有骨痂形成。

伤后50天某甲因过早下地行走及不正确的功能锻炼,造成左股骨再次骨折。

因此,某甲原损伤与其第二次骨折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三)损伤与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

指损伤与疾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也即损伤与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直接的、间接的联系,也不符合疾病病程发展的客观规律。

如赵某被他人拳击腹部后自觉腹痛,随即到医院就诊,经CT检查显示“肝脏海绵状血管瘤。

”肝脏血管瘤系血管发育畸形而形成,与外伤无任何因果关系。

二、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
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的一种联系。

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对客观事物作细致的调查研究,慎重判定。

(一)认真仔细,全面地观察并分析被验人发生损伤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部位、严重程度,以正确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和性质。

要做到及早并准确地对伤情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拍照。

对伤后就诊情况进行的调查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线片、CT片、化验报告等各种特殊检查资料。

(二)详细了解被验人所患疾病发生、发展的病理过程,临床症状体征及各种医学检查资料等。

对既往病史及伤前就诊情况调查应包括:发病时间、发作次数、病历记录、各种检查及化验结果等。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从损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规律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损伤在前,疾病在后,那么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如下三种情况,1.损伤与疾病无关;2.疾病是损伤直接引起的后遗症或并发症,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验人在伤前就患有某种潜在性病变,但其症状显著轻微,损伤使该病的病情加重或病变恶化,二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如果疾病在前,损伤在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两种情形,或者损伤与疾病无关,或者损伤加重了疾病的病程发展。

(四)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损伤与疾病之间病理过程的连续性。

必须以公认的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必要时可请临床专家会诊。

(五)应用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客观辩证地分析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综合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类型。

三、关于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
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是法医学界争论的焦点。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评定损伤程度时,损伤与疾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时,那么就不应做损伤程度的评定,而应就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

作者单位:高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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