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刑诉法关于鉴定的法条是怎样的

If you can't beat your opponents, join the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关于鉴定的法条是怎样的导读:刑诉法关于鉴定的法条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诉法关于鉴定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具备专门知识并受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就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
谈如何运用和审查鉴定结论

谈如何运用和审查鉴定结论谈如何运用和审查鉴定结论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运用相应广泛,但对于如何运用鉴定鉴定结论,鉴定何时提起,鉴定须具备的条件及如何审查鉴定结论存在着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主要以法医学鉴定为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一些分析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5条都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以上规定说明了四个层次的意思,一是鉴定的启动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解决时提起;二是提起鉴定的机关应是司法机关;三是指派或聘请,指出提起鉴定后,由哪里鉴定须指派、聘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鉴定机关的关系是“指派”和“聘请”而且应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四是法定部门,没有法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究竟是在立案前还是在立案后,即鉴定程序何时启动。
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重要举证原则。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自行委托鉴定。
事实上,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有很多问题的。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相对其它证据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是针对的是办案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无法鉴别和判断时,运用的是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科学知识,专业性较强。
浅谈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

具有主观性。完善法医鉴定制度 , 排除不确 定 因素的影响 , 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有效 , 是判断诉讼立法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志之一 。 系统研 究法 医鉴定 结论 的证据属 性 与价值 体现 , 对于我国的立法与 司法实践都具有重 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n , 。
1 法医鉴定结论简介 1 . 1 法 医鉴定结论概念
法 医鉴 定是 司法程 序 中有 关 技术 工作 的一项重要内容 。广义的法医学鉴定 ,是指 运用法 医学理 论和技 术解 决有关 人身 伤亡 等法律 问题 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 的法医 学鉴定 , 则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 的法医学鉴 定。 1 . 2 法 医学鉴定主要研究内容
法 医学鉴定 主要分为 : 研究 与损 伤、非 自然死 亡、自 然急死等有关问题 的法 医病理 学; 以活体为对象, 运用法 医学和临床 医学理 论 技术解决有关 问题的法医临床学 ;以血清 学 、免疫 学等方法检 验血液 、体 检与组 织, 解 决有关 问题 的法医血清学 ;以化学及仪器 分 析等 为手段, 解决 有关毒物 与 中毒 问题 的 法 医毒理学 ; 以骨骼及其残片 、 毛发、 肤纹 、 人 像等为对象, 以人类 学理论和技术 为基础, 研究并解决有关问题的法医人类学 ; 运用牙 科 学的知识 , 研究并解 决有关 问题的法 医牙 科学 ;其它还有如法医昆虫学 、法医妇产科 学 、赔偿 医学等分支学科。 1 . 3 法医鉴定结论的属性 1 . 3 . 1 法医鉴定结论 的科学 属性 法 医鉴定结 论作为诉 讼 中的科学证 据。 首先具备 的是科学证据本身 的基本特征, 即 鉴定理论 的适用性、鉴定理论的可检验性和 错误可证实性 、 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及结果的 可靠性 l 。 其 中理论 的适用性是 指 。 鉴定结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就案件的某些争议性问题进行科学、专业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有力依据,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多个方面,如法医学鉴定、化学鉴定、心理学鉴定、文献鉴定、工程鉴定等。
这些鉴定意见可以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判断证据价值、明确罪责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精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并遵循鉴定规范和伦理要求。
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质量进行评估和把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等相关方可以申请对某些争议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澄清事实、辩护权益。
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法自行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求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结果。
总之,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司法公正和依法惩罚犯罪的重要保障。
法医学鉴定中的刑事责任评估

法医学鉴定中的刑事责任评估在刑事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中,刑事责任评估作为法医学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心智能力以及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就法医学鉴定中的刑事责任评估进行探讨。
一、刑事责任评估的定义及意义刑事责任评估是指通过法医学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心智能力是指个体的智力水平,包括认知、记忆、理性思维等方面;刑事责任能力则指个体基于心智能力而产生的对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评估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能够对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智状态,为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提供客观依据,避免对心智障碍者的任意判决。
二、刑事责任评估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刑事责任评估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到客观、公正,排除主观干扰,真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和心智能力。
2. 综合性原则:评估应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社会环境、精神状态等,避免片面评价。
3. 可重复性原则:评估应有明确的科学依据,结果应可在不同专业人士之间进行重复验证。
三、刑事责任评估的方法和步骤刑事责任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1. 资料收集:评估人员需要收集包括个人资料、犯罪案件相关信息、精神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以便全面评估。
2. 临床面试和观察:评估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观察其言谈举止、情绪状态、认知能力等进行评估。
3. 心理测量和智力测试:评估人员可以应用心理测量工具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智力水平进行量化评估,如智力量表和人格测验等。
4. 系统综合评估:评估人员将以上的各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刑事责任评估的意见和结论。
四、刑事责任评估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刑事责任评估在实际案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精神疾病患者的犯罪行为中,刑事责任评估可以判断患者是否有能力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以及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控制。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浅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医学鉴定

、
法医学 鉴定 中的 鉴定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的 作
用
法 医学 鉴定 中的鉴 定 人 不 是执 法 人 员 、 司法 人
员 , 能代 表 执 法 、 法 机 关 行 使 执 法 、 不 司 司法 职 能 。
验、 分析 说 明 、 定 意见 三 者 之 间 的联 系 充 分 与否 。 鉴
医学鉴定应 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 , 于外伤性颅脑 对 器 质性 精神 障碍及 其他 神经 性损伤 宜在 受伤 1年后 委托鉴 定等 。司法鉴定 机构 应 当在 与委 托人签 订 的
司法 鉴定协 议 书规定 的期 限 ( 般 3 一 O个 工 作 日内)
鉴定 人运用法 医学 和 医学 的理 论 与 技 术 , 与法 律 对
有关 的 问题 所进 行 的鉴 别 和判 断 。法 医学鉴 定人 受
要 求 进行重 新鉴 定 ( 须具 有充 足理 由 ) 必 。
二 、 师在 刑事 辩 护 中要对 法 医学 鉴定 进 行 质 律
证
公安 、 司法 机关 委托 , 以个人 名义 对专 门技术 问题 进 行 技术 鉴定 并 向委托机 关 出具 鉴定 结论 。
[ ]陈兴 良 刑法疏 议 [ . 3 M] 北京 : 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 中
社 ,97 6 7. 19 :4
[ 责任编 辑
李延 明 ]
30
安 局刑警 大 队 委 托 鉴定 , 9月 3 日张某 住 院 ,0 8 0 20
故中, 死者尸体常不作尸体解剖、 不作病理和毒物检 验 , 是 , 死者 未 作 全 面 的尸 检 和解 剖 , 护 人 完 但 若 辩 全 可提 出意见 , 说死 者系 原发性 疾病 加重 而死 亡 , 也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2006-7-12 14:3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所谓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作为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由于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我们法官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不可讳言的是,由于鉴定结论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我们平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盲目相信鉴定结论,未经审查就径行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么这一方面即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也会酿成大错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那么,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1、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提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减少审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视,从而增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该项取证在程序上是非法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例如在被告人吴某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中,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侦查机关没有将轻伤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作者:雷成顺??发布时间:2011-09-01 08:49:43????司法实践中,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不仅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
但是,鉴定结论毕竟不是法律结论,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这势必给案件质量带来影响。
在同一案件中,时常会有几份鉴定文书,同时存在几个不相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究竟采信哪个鉴定结论才更合理、最客观呢?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问题略谈拙见。
????一、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特点、范围及作用????(一)法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一门科学,其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法医学科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也就是说不是对委托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应用相应广泛,常见的鉴定结论有:1、法医病理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2、法医临床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及致伤方式的推断等;3、法医精神病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4、法医物证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5、法医毒物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毒(药)物的定性、定量鉴定。
????(三)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的事实,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审判的科学性奠定基础。
如在某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就成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往往能发挥某种“起死回生”的作用;鉴定结论又是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如法医病理鉴定,可以确定为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法医临床鉴定可以确定人身伤害的有无和轻重;鉴定结论还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等的真实性通常要结合鉴定结论来分析判断作出取舍的决定;鉴定的采用也能反映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更新法官的证据价值观念。
总之,其能起到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查鉴定结论的必要性????鉴定结论虽然具有科学性,但是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有时仍然会受到种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而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运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不正确或者出现变化可能导致有罪与否的原则性问题。
法医病理学死因的鉴定,是损伤直接致死,还是损伤诱发疾病致死;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等,完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从而关系到司法公正。
如我市邵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70岁的吕某因玩牌与67岁的杨某发生纠纷,被杨某推倒坐在地上,当时未就医。
二月后,吕某因硬膜外血肿就医,并在该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
据此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将杨某拘捕,并提起公诉。
由于杨某对该份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将鉴定结论与法医讨论后认为有重新鉴定的必要,后经省、市两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均为吕某纠纷时无明显头部外伤史,且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硬膜外血肿形成原因复杂,其硬膜外血肿认定为此次纠纷中所造成的依据不足。
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从而纠正了一起错案。
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完全正确,可能影响到被告的量刑幅度。
如本院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五级伤残一案,主审法官与本院技术部门审查鉴定书时发现被害人被评定为五级伤残,是因左肱骨骨折并左尺、桡神经严重受损造成,法医初鉴定时,距被害人受伤时间不足三个月,而神经损伤的治疗及恢复期应是6个月至两年,经重新鉴定,被害人的左尺、桡神经损伤有明显的恢复,最后评定为柒级伤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该被告人的量刑。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所设技术部门不再进行司法鉴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法医学鉴定机构,几乎是一夜之间增加了几十倍,这些机构的技术力量、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甚至没有专职的鉴定人员,鉴定人没有进行过专业知识的学习(经调查,我市就有两所司法鉴定机构的个别鉴定人没有经过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学习),这就更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这一特殊证据不要盲目轻信,务必要慎重审查。
????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在于其有可选择性。
鉴定结论的可选择性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从中选择客观、有效的鉴定结论。
这一特征就意味着对鉴定结论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否则“选择鉴定结论”将成为一句空话。
????审判实践证明,从程序上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确认已十分必要。
????法医学鉴定在审判中涉及的量最大,影响面最广,一案多鉴现象普遍,专业性最强,法官认证最困难。
目前法院内部对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的审查,均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随意性较大,主观性较强,达不到审查的目的。
笔者认为应从程序上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凡涉及到技术鉴定的问题,要有技术人员的书面意见,应由主审法官申请技术人员参与讨论,协助法官对专门知识的理解,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就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而言,《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法院过去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医技术人才,具备了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审查的人才条件。
????三、如何审查法医学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写成的书面报告。
法医学鉴定书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根据鉴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普通鉴定书、补充鉴定书和复核鉴定书,②根据法医学学科划分有法医病理学鉴定书、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法医物证学鉴定书、法医毒物学鉴定书等。
法医学鉴定书的基本结构分为绪言、简要案情、资料摘要、检材/检验记录、分析说明、结论(意见)和结尾,共七部分内容,但不是每一个鉴定案件都必须齐备。
那么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医学鉴定书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的审查呢?笔者认为,从方式上审查法医学鉴定书可以有以下四种。
????一是办案人员自己审查。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一般素质。
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的一些基本常识等。
????二是通过专门问题的咨询。
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承担起这项工作,接受法官的咨询,做好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好务,以提高法院的案件质量。
????三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进行审查,有利于发现鉴定结论本身的问题,以便及时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诉将一5岁小孩捂死后装入蛇皮袋内,用穿解放鞋的脚踩其头部数次后,将其抛入一小溪。
公安法医学鉴定书中描述头部有-3×2厘米孔状骨折,而穿解放鞋的脚踩头部是不可能形成头部孔状骨折的,这就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致伤工具与法医检验所见之间的矛盾,经复核鉴定后,被害人头部属粉碎性崩裂性骨折,原法医检验时由于尸体高度腐败,碎骨片脱落,而形成头部所谓的孔状骨折。
复核鉴定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使该案得到了顺利判决。
????四是通过法庭质证、论证核实。
这也是证据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依法定程序出示、查证,更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门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
.笔者认为法院法医参加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将质证情况及时给法官“翻译”过来,以便使其不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有利于法官对该结论的取舍作出较客观的判断。
从内容上,主要审查其形成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应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法院法医来完成。
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才能成为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合法的司法鉴定人。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队伍鱼龙混杂,管理不规范现象严重,笔者认为在审查以上资格证的同时,还应着重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资质、技术职称等,以确保鉴定的合法性。
????二是对鉴定过程进行审查。
主要是指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时间是否妥当,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或其它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
如关节损伤、神经损伤、视力、听力损伤,其评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应以治疗3个月-1年时间鉴定为妥,否则,该鉴定结论难以准确;病历资料中所记录的损伤部位、伤口长度与法医检验时所记录的损伤部位及伤口长度的比较,鉴定前所摄X线片或CT片与法医检验时所摄X线片、CT片的报告的比较是否一致,软组织损伤是否有相应的像片对照,外伤性血尿法医是否陪检等等,这些都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
如某故意伤害案中,法医仅凭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以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达20天,评定为轻伤。
重新鉴定审查病历资料时发现,被鉴定人伤后即在某医院就诊,尿常规检查发现尿中大量红细胞,且一直持续到20天后突然好转。
分析认为这不符合损伤的发生、发展、愈合的生理、病理过程,且病历资料记载腰部并无明显的损伤,B超检查双肾正常,法医初鉴定时又未陪检,重新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的外伤性血尿难以认定。
????三是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法医学鉴定书一般包括绪言、简要案情、资料摘要、检材/检验记录、分析说明、结论(意见)和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