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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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3)

5标志设置要点 (3)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8)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4)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 129.1-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 129.2-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 129.3-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 129.4-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 129.5-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road traffic signs

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3.2

组合标志 combination signs

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 work 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4 基本要求

4.1 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2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4.3 圆形标志版面直径为1.0m(立柱安装的为0.8m),三角形边长为0.9m,八角形标志外径为0.8m。

4.4 交通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4.5 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空应满足:悬臂类标志板及悬臂结构下缘至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

5.5m,人行道上立柱类标志板及立柱结构下缘至人行道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2.5m;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4.6 标志的支撑结构(标志杆)应采用立柱为标准深灰色 CD-001(色标为C0 M0 Y0 K66)/横臂为标准浅灰色 CD-002(色标为C0 M0 Y0 K47)。标志板背面颜色与所附载体颜色一致。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4.7 城市道路上的标志采用GB/T 18833-2012中Ⅳ类微棱镜型反光膜,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的标志采用GB/T 18833-2012中Ⅴ类微棱镜型反光膜。

4.8 交通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业主主持,设计、主管、接养和施工、监理、过控、审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技术交底会议。

4.9 建设业主应向市、区级民政部门征询道路的标准命名,不得在指路标志版面中出现“规划道路”或路的工程名称,无法核实的道路名称可暂缓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前期预留标志基础,待道路名称确定后再设置路口指路标志。指路标志牌部分道路名称为规划道路、工程名称或无法核实名称时应实施版面其他确认的道路名称,仅对应的规划道路名称、工程名称或无法核实的名称暂不体现。

5 标志设置要点

5.1 基本原则

5.1.1严格符合GB5768.2和GB51038的规定分类设置交通标志,从路段进入路口依次为:指路标志(距路口停止线80-120米处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在车道发生变化前,原则上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禁止行驶方向标志(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可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如图1、图2所示:

图1 单向三车道(不含)以下道路设置示意图

图2 单向三车道(含)以上道路设置示意图

5.2 一般要求

5.2.1 指路标志版面尺寸应符合《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标准规范的要求。即:机动车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版面尺寸为5×3.5米,机动车双向五车道以下道路版面尺寸为4×2.8米,支路版面尺寸为2.5×1米,机非混行双向四车道以下道路版面尺寸为3×2.1米,支路告知版面尺寸为2.5×1米。

5.2.2单向3车道以上道路的路口之间距离不足100米,同时设置指路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会相互遮挡的路段,应将指路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或将指路标志与限制机动车行驶方向的禁令标志组合设置。组合设置的版面颜色按照各自内容的版面设计,版面高度应该一致,一般禁令组合标志设置在指路标志左侧。如图3所示:

图3 指路、车道和禁令等标志组合设置示意图

5.3 路口出口标志与信号灯组合设置

5.3.1禁止通行、禁直驶入、禁止停车、禁止鸣喇叭、限制速度等禁令标志设置在限制机动车路段的起点,即路口出口的信号灯悬臂上,根据禁令标志的数量组合设置。如图4所示:

图4 禁令等组合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2对于设置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公交专用道标志正对公交专用道上方,如标志不能设置在专用道上方,则取消公交专用道标志中的箭头。如图5所示:

图5 专用道、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3潮汐交通组织道路信号灯与组合标志原则如图6所示:

图6 潮汐交通、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3.4 单向交通组织道路信号灯与组合标志原则如图7所示:

图7 单行道、组合禁令标志与信号灯杆组合设置示意图

5.4 禁令组合标志原则

组合在同一版面上的标志同样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组合标志中禁令标志的单个图形不应小于?600mm,最大不超过?1000mm。大版面上白底色不设置黑色边框。如图8所示:

图8 禁令组合标志设置示意图

禁停标志与限速标志组合版面在次干路、支路等限速值在40公里以下的道路,其组合标志禁停图案下预留300mm空挡,用于标注禁停时间段;其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限速值在40公里以上的道路、其组合标志禁停图案下不预留空挡。如图9所示:

图 9 禁停与限速标志组合设置示意图

5.5 辅助标志原则

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

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辅助标志字体大小不应小于主版面大小的1/5。

5.6 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5.6.1 当交叉口某方向进口交通流量较大、转弯车辆较多或渠化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 条车道时,宜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6.2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所指方向应与车道布置方式及地面箭头标线一致;

5.6.3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不与指路信息同版面设置。

5.6.4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俗称:车道指示牌)高度为1.8m,3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3.0m,4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3.7m,5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4.2m,6车道车车道指示牌宽度为5.7m。如图10所示:

图10 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示意图

5.7 可变信息标志

5.7.1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他内容的显示。可变信息标志不宜显示和交通无关的信息。

5.7.2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LED、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5.7.3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结合路网交通管理需求,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前合适路段;

b)长隧道入口前或隧道内;

c)潮汐车道起始路段和可变导向车道进入交叉口前;

d)设置有左转待转区和直行待行区的路口前;

e)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5.8 作业区绕行标志

5.8.1 因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前方道路发生交通干扰、车道变化、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时,应设置作业区标志。相关作业区标志应符合GB51038-2015规定。

5.8.2 因作业其道路交通组织发生了变化的道路起始点的转换路口需设置交通组织变化告知示意图标志(如图11所示);新的交通组织绕行的主要转换路口需设置作业绕行指路标志(如图12所示)。

图11 交通组织变化告知示意图标志示意图

图12 作业绕行(诱导)指路标志示意图

6 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标志板的生产、安装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标准。

6.1 一般规定

6.1.1标志牌全部采用铝合金材质材料制作,铝合金板厚度为2-3mm。标志底板尽可能使用最大尺寸制作,小于铝合金板型材面积的标志不允许拼接。如标志大于铝合金板型材面积,允许按照标志背板滑槽安装方向拼接(纵向或者横向),但需按铝合金板型材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其铝合金板的拼接应采用铝焊,铝合金板与滑槽的加固连接可采用铆接和焊接,应满足GB/T 23827的规定。

6.1.2铝板接缝必须在滑槽位置,通过滑槽底板进行铆接。

6.1.3指路标志板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四角边角为圆弧形。圆形标志采用辊压边成型,矩形、正方形或三角形标志底板采用折弯卷边加强结构。

6.1.4滑槽采用80-100规格,间隔30-50cm设置,长度不小于标志同方向长度的85%。

6.1.5 标志反光膜只允许纵向拼接,拼接缝只能上盖下方式。

6.2 标志结构设计

6.2.1 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平坦空旷地面,离地面10 m 高,重现期为50 年的平均最大风速值。

6.2.2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7、GB 50007、

GB 50009的要求。

6.3 标志支撑杆件

6.3.1 基本要求

6.3.1.1 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确定。

6.3.1.2当标志与交通信号灯、智能交通设备杆件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和智能交通设备的支撑结构宜按照一个多功能支撑结构设计,在保证美观前提下该支撑结构同时满足标志与交通信号灯和智能交通设备功能的需要,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或智能交通设备的支撑结构上。如表1所示:

表1 标志支撑方式及适用条件

6.3.1.3 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

6.3.1.4 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25MPa,由于目前城市道路基础开挖大小受限,悬臂F杆基础开挖尺寸宜为:板面面积5m2左右的1000×800×1600mm;板面面积10m2左右的1400×1800×1800mm;板面面积20m2左右的1800×2200×2200mm。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6.3.1.5对于设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标志支撑件其立柱底法兰和加劲肋不得外露于路面。埋于地下的高强地脚螺栓应用胶带缠绕混凝土包封处理。

6.3.1.6标志板与支撑件采用铝滑槽和钢制抱箍的连接方式或铝滑槽和不锈钢万能夹(由不锈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6.3.2 设计

6.3.2.1 规格选用

采用碳素钢管(>?152mm为无缝钢管)和矩管,并应符合YB231-70和GB8162-87的规定。标志立柱帽和横梁帽及抱箍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板;其他钢结构件均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应符合GB700-88的规定。高强连接螺栓和高强地脚螺栓(包括相应的螺母、垫圈)应采用40B或45号钢,并符合GB1231-76的规定。

6.3.2.2 钢铁件处理

标志结构构件中的所有钢铁件均须热浸镀锌后喷塑处理,螺母、螺栓等应做防锈处理。

6.3.2.3 钢管外观形状

立柱和悬臂式支撑采用圆形等径钢管,门架式支撑采用圆形或矩形等径钢管。标志的支撑结构(标志杆)应采用成品件热镀锌后再喷塑处理,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6.3.2.4 管径

圆管主要使用?76mm、?89mm、?114mm、?159mm、?168mm、?219mm、?273mm、?325mm 规格,标志与立柱管径一般使用建议如表2。

表2 标志与立柱管径使用规格

管径

?76 ?89 ?114 ?159 ?168 ?219 ?273 ?325 mm

标志宽度

80 1000 1500 1800 2000 2500 3500 >4000

cm

6.3.2.5 基本结构形式

单柱式、双柱式、F杆悬臂式、双F杆悬臂式、门架式、附着式等。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杆件示例图(图13-图17):

图13单柱式支撑样式图图14 双柱式支撑样式图

图15 F杆悬臂式支撑样式图

图16 双F杆(双挑)悬臂式支撑样式图

图17门架式支撑样式图

6.3.2.6 标志杆允许对钢管进行加长拼接,长度≦10m的允许有一处加长连接,拼接位置应在钢管上端或前端,拼接处应打磨平整无明显拼接缝,对于钢管的加长连接需设计单位出具结构验算书,并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说明。

6.4 安装要求

6.4.1 位置要求

6.4.1.1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

6.4.1.2 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道路右侧、道路分隔带(隔离设施)或车行道上方。在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时,可在道路左侧设置,设置在道路左侧的交通标志应适当增加标志横臂长度,确保标志有良好的可视性。

6.4.1.3 当在道路两侧均设置有标志时,应避免同一位置对应设置,应错开一段距离设置。

6.4.1.4 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城市道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板面规格以及所在位置的道路条件等因素。基本布置示例图如图18-图21所示:

图18四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19 三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20 双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图21 单幅路交通标志横断面布置图

7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7.1 基本原则

7.1.1 规范性

除本部分规定外,指路标志的设计、设置、维护和使用等应符合GB 5768(所有部分)和《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 129.1.2.3的规定。

7.1.2 系统性

应保证指路标志系统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城乡结合的统筹性;在同一系统内各标志之间,各子系统之间,与其他系统之间应能顺利衔接,传递的信息不应矛盾,应能相互补充;在设计和设置某具体指路标志系统时,应考虑其中的指路要素对整个城市道路指路系统的作用和贡献。

7.1.3 醒目性

指路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并避免被其他物体遮挡,在所设置环境中应醒目,不应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混设;标志版面的规格、字符、信息量的设计应依据设计速度并充分考虑道路运行速度。

7.1.4 清晰性

指路标志中的符号、文字与其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应保证符号和文字的细节之间容易区分,图形符号与文字之间及标志与标志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

7.1.5 协调性

在整个指路标志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说明应相同,各要素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其他路面市政设施相协调,同一道路上,同类标志的设计风格、版面尺寸、颜色、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宜相同。

7.1.6 安全性

指路标志的设置,不应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7.2 补充规定

匝道分岔口、上跨桥、下穿隧道等位置不同方向的指示标志应采用不同版面设置,避免组合在同一版面上。如图21所示:

图22 不同断面设置示例

7.3 方向标

标志牌方向标设计:

a)汉字标志牌方向标采用上下结构,上部东南西北方向汉字,下部指向箭头;

b)双语标志牌方向标采用左右结构,左侧上部东南西北方向的大写英文首字母和下部为指向箭头,右侧为东南西北方向汉字。

如图23所示:

汉字标志牌中英双语标志牌

图23 标志方位标注示例

7.4 指路牌高速路信息设置一般规定

7.4.1 设置原则

7.4.1.1 在主城区放射性主干道与二环路(含)外主干道交叉口指路标志的远端信息中应增加高速公路编号符号。

7.4.1.2 指路标志上的高速标志只设置可以直接到达的高速路名称,如需通过其他道路转换后再到达的高速路指示不设置。

7.4.1.3临近绕城高速主要出入口的干道相交路口,应有绕城高速主要出入口信息提示。

7.4.2 设置示例(图24)

图24 高速路指路牌设置示例

7.5 路名牌规范要求

7.5.1 设置原则

7.5.1.1 结合道路实际,中心城区道路均应设置路名牌。当主路车行道宽度小于14米时,应在道路进口一侧设置一面(图25)。

图25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一)

7.5.1.2 结合道路实际,当主路车行道宽度大于等于14m时,若被交叉道路为车行道宽度大于等于14m 的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时,应在主路的进口、出口两侧各设置一面(图26)。

图26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二)

若被交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同名主路的进口侧设置一面(图27);不同名主路则按道路名在主路的进口、出口两侧各设置一面(图28)。

图27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三)图28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四)

7.5.1.3结合道路实际,“T型”路口主路方向的人行横道线外侧各设置1面路名牌(图29)。

图29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五)

如主路车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路口主路直行方向的路名牌应设置在被交道路中线延伸线顶端的人行道上(图30)。

图30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六)

7.5.1.4 结合道路实际,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适当增设路名牌,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位导向功能。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米小于6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增设1面路名牌。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600米小于900米时,可在道路中部增设2面路名牌,以此类推。增设路名牌应优先考虑增设在人行天桥、过街人行通道、小区或单位出口处(图31)。

图31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七)

7.5.1.5结合道路实际,路名牌应与既有市政设施(路灯、行道树等)保持在同一延伸直线上,同时应设置在距人行道路缘石外边线1米范围内(图32)。

图32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八)

7.5.1.6结合道路实际,当路口有过街人行横道线时,路名牌应设置在距人行横道线2-4m处(图33)。

图33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九)

7.5.1.7 结合道路实际,当路口无过街人行横道线时,路名牌应设置在距人行道转角圆弧切点外2m内(图34)。

图34 路名牌设置条件示意图(十)

7.5.2 设计

7.5.2.1 新型路名牌版面及字体原则

a)版面样式采用汉字与汉语拼音对照形式标注,路名和“道路、街、桥”等通用词全部采用拼音标注,方位采用汉字和英文第一个字母标注。

b)应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的相关规范标准,新型路名牌的汉字使用黑体字,拼音字体使用没有衬线的等线字体Arial字体。

C)路名牌底板颜色的要求:蓝色(东西走向,包括东西走向的斜街)、绿色(南北走向,包括南北走向的斜街)。

如图35、36所示:

市政道路交通设施专项施工设计方案

标志、标线、隔离栅、防落网、波形护拦施工案 一、工程概况 本次市政3号路工程标段,即:起点接在建的市政3号路K0+800桩号,终点顺接既有xx公路,路线全长1.1公里。 根据市政3号路工程工程图纸的要求,制订了本工程的施工案。 二、施工编制依据 1、交通部JTG D80-200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 2、交通部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 3、交通部JTG/T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4、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交通部2007年第30号公告《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 6、交通部JT/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7、交通部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 8、交通部JT/T281-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9、交通部JT/T374-1998《隔离栅技术条件》; 10、交通部JT/T388-1999《轮廓标技术条件》; 11、交通部JT/T 596-2004《公路防撞桶》; 12、交通部JTG F83-01-2006《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13、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77号《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三、施工总体部署安排 市政3号路工程全长约1.1公里,根据实际工期和工程量暂作以下考虑,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成,我公司组建一个项目部,为了实施专业管理专业施工,项目部配置二个施工队,每个施工队配置相应的专业专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从而促使工程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标志、标线、隔离栏、防落网、波形护拦施工案和技术措施 (一)标志 1、施工案 (1)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数量、工期及质量目标,结合本公司以往的施工经验,对本分项工程配备16吨吊机1台,350L混凝土搅拌设备1套,专业施工人员10人,测量试验仪器(逆反射系数测量仪、色彩色差仪、涂层测厚仪等)4台套。 (2)在标志制作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采用的原材料质保单及各类标志板面各种图案的配置图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所有运往工地的标志产品的质量均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技术标准。 (3)施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2、施工法 (1)施工放样 所有标志都应按图纸的要求定位和设置,安装的标志应与交通流向几乎成直角,在曲线路段,标志的设置应由交通流的行近向来确定。 (2)基础施工 1)支柱基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尺寸及位置进行开挖。现浇砼时,小型基础可不立模板。在浇注砼前基坑要进行修整,基底要夯实。 2)基底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后立模板、绑钢筋、钢筋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地脚螺栓和底法兰盘位置要正确。浇筑砼时,应保证底法兰盘标高正确,保持水平,地脚螺栓保持垂直。 3)浇筑好的砼基础应进行养护,基础围应回填夯实。并应在安装支柱前完成。 (3)标志立柱制作安装 1)格按设计文件要求选购材料,所有钢板按设计文件要求必须有材质证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可加工。 2)将采购回来的钢材,按设计文件尺寸进行切割,型材用气割切割,钢板用轨道式切割机切割,切割好的钢材,用打磨机打磨,需拼接的部位,一定要切割成焊口。 3)焊条必须选用设计文件及国标要求的材料,焊缝厚度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焊好后材料应检查焊缝的厚度及平滑度。 4)将焊好的结构进行酸洗处理,必须洗干将,以确保除锈的彻底性。 5)将酸洗处理的铁件,浸放在热镀锌槽中,镀锌要均匀,必须保证镀锌厚度。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3) 5标志设置要点 (3)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8)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4)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 129.1-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 129.2-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 129.3-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 129.4-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 129.5-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road traffic signs 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3.2 组合标志 combination signs 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 work 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 (征求意见稿) 7.1.3 【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 【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 【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 【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因此有些城市道路已经不满足SS级碰撞能量要求,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HB与HA两个防护等级,碰撞能量分别为640kJ与760kJ。目前国外道路护栏设计防撞能量的最高值分别为:美国548kJ、欧盟724kJ、日本650kJ,增加两个等级后的城市道路防撞能力要求已经高于国外标准了,也符合目前我国重载车辆较多的现状。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 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01/T 256—2015 目次 前言............................................................................... V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要求 (5) 5 交通标志 (5) 5.1 一般要求 (5) 5.2 警告标志 (6) 5.2.1 注意儿童标志 (6) 5.2.2 注意行人标志 (7) 5.3 禁令标志 (7) 5.3.1 限制速度标志 (7) 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 5.3.3 禁止掉头标志 (8) 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 5.4 指示标志 (9) 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 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 5.4.3 停车位标志 (10) 5.5 指路标志 (11) 5.5.1 功能定位 (11) 5.5.2 一般要求 (11) 5.5.3 标志颜色 (12) 5.5.4 信息分层 (12) 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 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 5.5.5.2 信息选取 (12) 5.5.5.3 标志设置 (13) 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 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 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 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 5.5.5.8 出口标志 (16) 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 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 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 I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标准

一、道路交通标志 1、设计原则 交通标志的设置力求做到种类齐全、功能完善,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映时间。 2、版面设计 交通标志主要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以及各类辅助标志。由于现行的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中主要对指路标志的设置有一定区别,故本标准主要根据国标及现行规范,针对XX市路网特点,对XX市指路标志牌、路名牌及交通标杆进行统一设计。 2.1、版面字高 汉字高宽比一般为1:1(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高宽比),汉字间距满足有关规范要求,英文(大写)字高为汉字字高的0.3h(h为汉字高度)。 根据以上原则,城市道路行车速度基本为40~70 km/h ,所以指路标志汉字高度选用40cm。当行车速度大于70 km/h时,汉字高度选用50cm。

2.2、版面内容及尺寸 1)按道路的等级划分,指路标志分为以下四类:

A类:城市快速路; B类:城市主干道、放射性主干道和其他一些区域内起主干道作用的次干道组 成的道路网络上的指路标志; C类:除系统道路以外的系统性不强的次干道和双向四车道(含四车道)以上 的交通性支路指路标志; D类:除C类以外的双向四车道以下的生活性支路的指路标志。 各类指路标志的选定及版面内容、尺寸详见参考《XX市交通指路标牌设计》(XX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支路路口指路标志版面设计,图如下: 2)路名牌 考虑到与指路标志版面风格统一的原则,路名牌上均采用中英文对照。 2.3、此次调整增加的内容 1.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中文和拼音字对照。 2.此次增加了分车道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TRANSPOWORLD 2012 No.16 (Aug)138T RAFFIC SAFETY 交通安全 标志的设置标志的设置原则交通标志设置的目的是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准确、及时和足够的信息,并满足夜间行车的视觉效果。结合道路的交通特点,标志的设置原则主要是使道路使用者在高速行驶的条件下,能正确、完整地捕获有效信息,如方向、地点、距离等,并强化对车辆的引导作 用,合理地引导车流,以充分发挥公路快捷、安全、舒适的作用。此外,全线标志布设应均衡而不宜过于集中在局部路段;标志结构形式设计及标志的布设与道路线形及周围环境要协调一致,满足美观及视觉的要求,提高标志的视认性;标志的设置和版面设计需按公路的标准进行设计,版面颜色与字体应符合GB5768 - 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有关要求。标志结构形式的选择标志的结构形式有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门架及悬挂式。从视认性比较:门架式最好,悬臂式次之,双柱式和单柱式再次之。从造价上比较正好与上面次序相反。对于标志结构的选择,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满足视认性要求,要与实际地形结合使用。例如,在有路侧照明电杆时,最好采用悬臂式,而不要采用双柱式结构或单柱式结构,让标志版面伸进路基, 避开照明电杆对标志版面干扰,以提高标志的视认性;在有路侧边沟时,也最好采用悬臂式结构,慎重使用双柱式结构。门架结构形式虽然视认性较好,但是门架结构造价较高,尽量少用。 标线及路钮的设置 为满足夜间行车的视觉效果,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高速公路大都采用热熔型反光标线,标线厚度为1.5~2.0mm 。此外,标线涂料应符合JT/T280-1995《路面线涂料》的相关要求。标线的设置 主线上为四条车道边缘线,二条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采用线宽为20cm 的实线,车道分界线采用线宽为 15cm 的虚线; 在互通立交出、入口处及收费岛头前划收费岛斑马线和路面导向箭头,在收费站广场划减速斑马线; 加减速车道、辅助车道、匝道硬路肩渐变段的车道边缘线需现场顺势过渡,避免出现硬急弯; 在适当的位置划车道标记标线。路钮的设置路钮是一种粘贴或锚固在路面上,用来警告、诱导或告知司机道路轮廓或道路前进方向的装置,它可分为反光路钮和不反光路钮两大类。路钮一般配合路面油漆、热塑标线使用或以模拟路面标线的形式独立使用。路钮在不良气候和环境下(如雨天雾天,路面灰、泥多等)能有效地保证司机的视认性。路钮的主要缺点是由于其突出的特点,在一般公路上对骑自行车和摩托车者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这可通过降低路钮的高度使危险性降至最小。如果考虑全线设置费用较大,反光路钮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中设置: 在互通立交的出入口斑马线两侧设置,设置间距为5m ; 在互通立交双向连接匝道斑马线两侧布设,设置间距为5m ; 在大中桥、隧道及其两侧50m 范围内设置,设置间距为15m 。护栏的设置护栏设置应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人、车安全,降低事故严重性为原则,防止车辆越出路外保护路外建筑,诱导驾驶员视线,增强行车。我国公路边坡取值偏陡,且沿线村镇密集下穿通道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文/张 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作为道路基础设施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从交通工程学的观点出发并重视以人为本,同时结合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设置,才能使设计的交通安全设施充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对交通安全设施中的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轮廊标、隔离栅、防眩设施等设置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说明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测量提供的地形图 2、沿线规划路网 3、现场踏勘资料 4、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 二、设计采用规范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8)《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 (9)《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 (10)《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 (11)《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2009); (12)《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2518-2008); (1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6892—2006); (14)《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9); (15)《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06); (1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 (17)《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11); (18)《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A/T 509- 2004); (19)《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 527-2005); (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2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三、工程简况 工程全长564.62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为30km/h,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横断面形式为:25m=5m人行道+0.25m路缘带+2×3.5m车行道+0.5m中间双黄线+2×3.5m车行道+0.25m路缘带+5m人行道。 本工程交通安全和经管设施等级为C级。 四、设计原则 1. 根据行车速度、道路线形、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组成、道路沿线的状况等,适当确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位置;以道路工程设计为依据,统盘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性、一致性,满足近期道路交通经管的需求,确保行驶的安全、快捷、畅通。标志的布设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司机为对象,通过标志的引导,能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不允许发生错向行驶。 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交通经管设施,路上的标志具有法律效力,应按交通经管法规及有关规范,正确、合理地设置。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不得侵占建筑限界,保证侧向余宽;不应侵占人行道有效宽度和净空高度。 3.当需要在同一地方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立柱上,但同一方向的标志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牌在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单柱式一般宜为1.5~2.5m,悬臂式一般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 4.道路标线中车行道分界线的尺寸、导向箭头的尺寸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高度应根据路段的设计速度确定。 五、交通标志设计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经管交通的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执行。以不熟悉本工程路网体系的司机为使用对象,使其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顺利、快捷、安全地抵达目的地,避免发生错误行驶。 1.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黄底反光,黑图案和边框不反光。 2. 禁令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系统设施设置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3) 5标志设置要点 (3)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8)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4)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 129.1-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 129.2-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 129.3-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 129.4-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 129.5-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 road traffic signs 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3.2 组合标志 combination signs 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 work 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1.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

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2.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3.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4.隔离栅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护栏相关知识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正式版) 护栏相关知识 1.0.8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2.0.1净区: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0.2护栏标准段: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围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护栏过渡段: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4路侧护栏: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 2.0.5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护栏。 2.0.6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7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混凝土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通过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8半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 2.0.9柔性护栏: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吸收碰撞能量。 2.0.10缓冲设施:设置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口处的分流鼻端、收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人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2.0.11防撞端头: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方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一起,对碰撞车辆车辆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 2.0.12防撞垫: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一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防撞垫和非导向防撞垫。 2.0.13隔离设施:分隔双向或同向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和行人等的设施。 2.0.14桥梁与高路堤坝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3. 4.3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 3.3.4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3.4.6路侧有不满足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7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修订内容(简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 局部修订条文(2019) 7.2.1 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分为六级,各等级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 )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2.2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低于70kJ 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高于640kJ 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 7.2.3 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2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3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4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5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7.2.3A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7.2.4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1 的规定; 表7.2.4-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

注:表中50km/h、40 km/h、30 km/h 和20km/h 为匝道设计速度。 2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4-2 的规定。 3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7.2.4-1 或7.2.4-2 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1 个及以上等级。 7.2.7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 的相关规定。 2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 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25cm 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 2.0m,路缘石高度宜 为25cm~35cm。 3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7.2.7 的规定。 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设置桥梁防撞护栏,且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 的基础上提高1 个及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B 级别,跨越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铁路行业标准要求设置防撞护栏。 5快速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处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 7.2.9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防撞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防撞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标志设置基本原则35 标志设置要点36 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87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148 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21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交通标志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 68、2xx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51038-xx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T1 29、1-xx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DB/T1 29、2-xx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DB/T1 29、3-xx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DB/T1 29、4-xx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DB/T1 29、5-xx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 road traffic signs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 3、2 组合标志 combination signs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 work zone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4 基本要求 4、1 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2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在人民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城市道路交通更是起着极大的作用。下文是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

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护栏相关知识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 ) 护栏相关知识 1.0.8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2.0.1 净区: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 区域。 2.0.2 护栏标准段: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 护栏过渡段: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4 路侧护栏: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 2.0.5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 2.0.6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 构段。 2.0.7 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混凝土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 时通过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8 半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 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 2.0.9 柔性护栏: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 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吸收碰撞能量。 2.0.10 缓冲设施:设置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口处的分流鼻端、收 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内人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 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2.0.11 防撞端头: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方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一起,对碰撞车辆车辆 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 2.0.12 防撞垫: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一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 防撞垫和非导向防撞垫。 2.0.13 隔离设施:分隔双向或同向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和行人等的设施。 2.0.14 桥梁与高路堤坝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3.4.3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 3.3.4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 安全的隔离设施。 3.4.6 路侧有不满足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 护栏。 3.4.7 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 (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 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时,护栏可 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 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 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 行驶。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诜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 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 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

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 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 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 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个及以上等级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

公路施工交通防护设施的摆放

公路施工交通防护设施的摆放 1. 现况 在公路大中修和改建过程中,一般都是不断交通施工,因而必须摆放公路施工交通防护设施,以此来保证施工人员和道路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交通防护设施有的没有摆放,有的虽然摆放了但摆放不到位、摆放不规矩或摆放数量不够,这样就形同虚设,严重危害施工人员和来往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因此有必要结合相关法规和规程对公路施工交通防护设施的摆放做进一步的规范。 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相关规定。 3. 目的和原则 为加强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路段协调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路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施工路段实行核准制度,坚持“事先控制、期中协调、全程监管、安全畅通”的原则。 4. 交通防护设施种类 4.1 锥桶类:锥桶及连接链、防撞桶、防撞隔离墩。 4.2标志牌类:反光标志牌及支架、自发光标志牌及支架。 4.3 警示灯光类:球形照明灯、回转灯、LED箭头灯。 5. 施工作业区安全管理和交通防护设施摆放 5.1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区管理,力求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布局、文明施工、规范作业、安全畅通、有效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公路工

程施工作业的内容、要求、时间、周期、交通量等各种因素,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有效控制作业区安全性;施工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5.2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头戴标志色安全帽、穿着反光标志的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背心。 5.3 公路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并派专人指挥车辆通行和观察险情,防止危石、浮石滚落伤人。桥隧维修施工作业区应设置专门的施工标志,必要时派专人负责维护交通秩序。 5.4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段是作业人员、堆放建筑材料、停放施工设备的地方,应做到施工作业有序、材料堆放整齐、施工标志设置规范,在作业区与开放交通的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确保安全。 5.5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型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置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或安全带。控制区其它安全设施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结合我区国、省道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状况,双车道一个车道封闭施工控制区的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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