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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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辽财会[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辽财会〔2009〕164号)各市财政局:为了适应会计管理的需要,解决目前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各市分散运行中存在的数据传递不及时、管理维护不到位、与其他管理系统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省财政厅全面整合各项独立运行的会计管理系统,组织开发了《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管理系统”)。

现决定自2009年3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会计管理系统,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三个子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重视会计管理系统的运行实施启用会计管理系统是我省财政部门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将进一步推动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会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应用好会计管理系统。

二、认真准备,抓紧落实会计管理系统启动的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管理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系统的功能和用途,使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熟悉和了解会计管理系统的各项应用功能,并做好外网环境和相关硬件设备的配套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会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既是会计管理系统的管理者,又是会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担负着保证会计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健全会计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业务流程规范等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保证工作人员对会计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掌握到位;建立迅捷、高效的反应和处理机制,发现数据异常或发生用户密码丢失等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取消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并逐级向省财政厅报告,请求协助清查历史数据,及时恢复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27•【文号】人社厅发〔2015〕143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我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

现就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部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

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印。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

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我部将对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

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将证书的打印权限放在本地区的地(州、盟、市)级和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二级鉴定机构(含)以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会计行业发展迅速,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进入会计行业的重要凭证,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证书的含义、申领条件、培训考试内容以及对职业发展的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含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颁发的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具备了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会计从业工作。

该证书是会计从业者的敲门砖,也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

三、申领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申请者应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承认的初级会计职称、高等学历或者经过会计从业两年以上等条件。

申请者应通过规定的初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四、培训考试内容获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和考试。

培训内容包括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等多个方面。

考试内容围绕着公司会计、税收政策、财务成本管理等实际工作内容展开,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五、对职业发展的影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对会计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该证书是从业者职业资格的法定证明,能够向用人单位证明自身会计专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持证者在职业岗位上将更加得心应手,能够胜任各类会计工作。

证书持有者还可参加继续教育,提升自身会计专业技能,拓宽职业发展领域。

六、个人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者进入职业生涯的重要里程碑。

通过系统的培训和考试,证书持有者不仅获得了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更拥有了法定的职业资格认证。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关于2017年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操作指南(1)

关于2017年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操作指南(1)

关于2017年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操作指南关于针对2017年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时间安排: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优先换发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证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优先换发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颁发的证书;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优先换发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颁发的证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换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4日之间颁发及其他由于各类原因未换发的证书。

申请流程一、申请条件(一)持有自治区颁发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持证人员需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三)下列情形不予换发证书: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没有本人信息的;2.本人办理换证前未调转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3.信息发生变更无相应证明材料的;4.其他依法依规不能换发证书的情形。

二、申请流程(一)网上申请。

换证申请人登录到新疆财政网会计信息管理页面-旧证换新证(/accNet)输入身份证号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注意:为旧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在网上完成资料填报、附件上传等程序后,提出换证现场办理预约申请,申请成功后,按预约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

未注册的申请人需注册、登录、实名绑定后填报材料(证件号、姓名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的信息为准)。

(二)审验材料。

各县、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资料审核及预约现场办证事项。

(三)现场换证。

换证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前往单位、户口、居住地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现场审核、办理换证事宜。

三、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要求在网上填列基本信息后,将下述资料自行扫描上传至网上指定位置。

申请人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时,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各项原件与网上扫描件进行对比审核确认。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新版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9页。
会计证(二)资格证书“基本信息”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从业基本信息,“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 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 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证书作用
证书领取
证件时间
证书年检
证件时间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一年内有 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 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 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50元以内, 订购教材时交付。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 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 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140元。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60分(2015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每科55分,2016年新疆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为A类标准和B类标准。A类标准针对所有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 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B类标准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 克族、锡伯族、藏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 为4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15号)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

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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