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四章信用信息查询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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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目录一、行政机关指标 (2)(一) 机构类指标 (2)(二) 机关编制类指标 (5)(三) 实有人数类指标 (5)(四) 职数类指标 (5)(五) 实有人员类指标 (6)(六) 减少人员类指标 (8)(七) 机构职能 (8)(八) 台帐类指标 (8)(九) 内设机构类指标 (9)(十) 下设机构类指标 (9)二、事业单位指标 (10)(十一) 机构类指标 (10)(十二) 编制类指标 (11)三、文件管理类指标 (11)四、乡镇街道类指标 (12)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一、行政机关指标(一)机构类指标1、*机构名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机构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代码。
3、第二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4、简称:如: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简称为“省编委办”。
5、系统类别: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经济实体和其他系统。
本指标在增加机构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报。
6、*机构级别:指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部级(省级)、副部级(副省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没有明确机构规格的填“未定级”。
7、*机构性质:分为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
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编制性质,须准确填写。
8、*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号。
9、*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下列9种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
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二)研究全省后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指南(基础信息采集)目录一、系统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运行环境......................................................................... - 0 -三、操作说明......................................................................... - 0 -3.1管理端的操作说明 ................................................. - 0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 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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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工作,加强对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的管理,推进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机构编制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和部署,紧密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形成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成果,以理论创新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河北的战略发展服务。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为厅级课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按年度面向社会发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选题方向和重点,组织立项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课题的管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承担,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协助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申报,并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管理,确保按时结项。
第三章课题申报和立项第七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重点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和确认课题。
省编委办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调整课题类别。
第八条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协会及个人,均可申报研究课题。
每项研究课题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课题申请人。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条课题立项程序:(一)课题申请人填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申请表》(可从河北机构编制网下载,网址:略)。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申报课题的,由本单位汇总后向省编委办申报;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课题的,由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向省编委办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编委办申报课题。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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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09]13号)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年中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1、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中包括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事业单位和未经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占用事业编制和不占用事业编制均作统计。
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指标解释中所列指标均为必填项,不得漏填。
二、填报要求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2、《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表样及填报说明已经发布到河北省教育厅网站文件栏(网址:),各单位可自行下载。
3、各单位填报《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请于8月6日前报送至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王壮伟王瑞峰电话:*************66005053通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邮编:050051电子邮箱:wzhw0511@附件:《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及指标解释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及指标解释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数字截至:2009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其它名称系统类别机构规格经费形式机构编制文号批准单位领导职数法人证书号单位领导实有人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成立时间经费形式财政拨款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编制行政管理岗位(含单位领导)实有行政管理人员(含单位领导)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岗位生产工人人员后勤工作岗位后勤工作人员其它岗位其它人员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备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填报说明(2009年7月)1、填写“机构编制文号”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填报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号、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汇报(26篇)

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汇报(26篇)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汇报(精选26篇)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汇报篇1河北省__庄市矿区编办单独设置以来,积极探索和创新统计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强化学习,提高能力。
注重加强统计人员能力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做到熟悉机构编制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机构编制统计、分析业务,熟练掌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使用。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制定了《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和人员出入编手续办理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实现实名制管理中的编制审核、入编、减编与统计工作同步进行,推进月报的日常化和规范化。
加强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统计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对机构编制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验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夯实基础,保障到位。
巩固扩大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成果,完成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完善了工资审批、统计月报、账卡资料等实名制管理手段,形成报表、账卡、网络平台三位一体的统计体系,实现了对全区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时掌握、动态监控。
注重分析,提供依据。
加强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认真开展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整理分析工作,结合统计月报,每月对全区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映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及控编减员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
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汇报篇2为贯彻落实好全国和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控编减编工作,河南省__市编办按照中央和省编办有关做好20__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要求,采取四项措施,高标准做好20__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构编制统计保障工作。
为适应新常态下机构编制管理需要,市编办按照专题专案方式,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时间节点,建立推进台账,落实专人负责。
着力推动统计工作方式的转变,即统计数据向实名制数据转变,统计数据汇总向综合管理转变,年初统计数据向可追溯历史的转变,为确保统计质量创造条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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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目录一、行政机关指标 (2)(一) 机构类指标 (2)(二) 机关编制类指标 (5)(三) 实有人数类指标 (5)(四) 职数类指标 (5)(五) 实有人员类指标 (6)(六) 减少人员类指标 (8)(七) 机构职能 (8)(八) 台帐类指标 (8)(九) 内设机构类指标 (9)(十) 下设机构类指标 (9)二、事业单位指标 (10)(十一) 机构类指标 (10)(十二) 编制类指标 (11)三、文件管理类指标 (11)四、乡镇街道类指标 (12)河北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规范一、行政机关指标(一)机构类指标1、*机构名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机构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代码。
3、第二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4、简称:如: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简称为“省编委办”。
5、系统类别: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经济实体和其他系统。
本指标在增加机构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报。
6、*机构级别:指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部级(省级)、副部级(副省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没有明确机构规格的填“未定级”。
7、*机构性质:分为党政群机关和政法机关。
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编制性质,须准确填写。
8、*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号。
9、*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下列9种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
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如: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组织协调跨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8)驻外地办事处:指省级和市级政府派驻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行政机构。
(9)其他机构。
群团系统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各级开发区工委和开发区管委会等按此类机构填报。
10、隶属单位:指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
11、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
1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13、法定代表人: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保持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本级编办备案。
14、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部门台帐信息自动生成。
15、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实行派驻体制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实际填报的内设机构信息自动生成。
16、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中文域名、备注。
17、借调人员数: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
18、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
注:1、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直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市县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组成/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
2、直属事业机构按行政机关填报,机构性质按“党政群机关”填报,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编制按“机关事业编制”编制填报。
(二)机关编制类指标1、行政编制:指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2、工勤编制:指各级党政群机关内按比例核定的专门用于为机关服务的工勤岗位人员使用的编制。
如机关打字员、司机等。
3、机关其他编制:分为机关事业编制、群团事业编制和另列编制。
其中,机关事业编制指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群团事业编制指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另列编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于机关的单列编制。
注:1、以上数据由部门台帐汇总。
2、编制数校验关系:编制总计=编制小计=行政编制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工勤编制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另列编制数+机关事业编制数+群团事业编制数。
(三)实有人数类指标行政人员、工勤人员、机关其他人员指标解释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
以上数据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
(四)职数类指标1、领导职数:指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领导职数。
按所在部门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和内设机构领导。
按领导职务级别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股级副职。
2、非领导职数: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不定级。
3、二线人员:分为享受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和股级副职待遇的人员。
4、领导职数高配:分为部门领导职数高配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高配数。
注:1、以上指标的批准数由机构掌握台帐汇总,实有人数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
2、编制数与职数的校验关系:编制总计=领导职数小计+非领导职数。
3、职数类指标的校验关系:职数总计=领导职数小计+非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小计=核定领导职务总计。
(五)实有人员类指标实有人员的信息统计口径,按省编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机编办〔2010〕214号)执行。
1、*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是确认人员身份的重要指标,填报要规范、准确。
2、出生年月:由身份证号自动生成。
3、*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科(处、室)。
单位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等,可作为一个单独机构填报,机构类别按照“内设机构类指标”的解释进行填报。
4、*人员分类: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和非领导人数。
填报时,应与职务1相对应,即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对应职务1的领导职数;非领导人数对应职务1的非领导职数。
5、*职务1:指人员的主要职务。
6、职务2:指人员兼任的职务。
7、行政职务:手工填报项。
如:××厅的单位领导正职填“厅长”,××厅××处的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填“处长”,长度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8、控编单编号:指《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的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9、*编制类别:指人员所占用的编制类型。
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
10、职称:根据实际情况在列表里选择。
11、*进入本单位形式:分为调入、录用、调任、复转、聘任、现有人员和其他。
12、入编文号:指《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卡》的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13、入编登记时间:指办理入编手续的时间。
14、是否高配、是否公务员登记:为选择类指标。
选中为“是”,不选为“否”,默认值为“否”。
15、任现职时间、原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没有可以不填。
16、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照片、工资总额:按实际情况填报,需要特别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六)减少人员类指标17、减少人员时间:指办理出编的时间。
18、减少人员去向: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19、减少人员原因:分为调出、离退休、辞职、辞退、亡故和其他。
20、出编依据:填写相关文号。
其他指标解释见“实有人员类指标”。
(七)机构职能1、职能批准文号: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文件号。
2、职能描述: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具体内容。
(八)台帐类指标1、名称:指批准、批复文件的名称。
2、批准文号:指批准、批复文件的编号。
3、批准时间:指发文日期。
4、机构级别(机构规格):参见机构类指标解释。
如未涉及机构级别(机构规格)事宜,可不填报。
5、台账类型:分为机构编制台账和其他台账。
机构编制台帐指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为依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历史沿革的信息记录。
其他台账指除机构编制台账以外的,涉及人员编制变化的信息记录。
6、批准内设机构数:参见机构类指标。
7、台帐来源: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8、台帐变动摘要:填报文件的关键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指标解释参见编制类、职数类指标。
(九)内设机构类指标1、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分为部门领导、行政机构(即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挂靠机构、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其中,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在所派驻机关填报,机构类别选择“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单位非领导作为一个机构单独填报的,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
其他指标解释参见“机构类指标”。
(十)下设机构类指标1、*机构类别:指部门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派出机构:指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纪检监察组(室)、统计所、司法所(员)和派出机构其他。
纪检监察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派驻机构),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下设机构”中,机构类别选择“纪检监察组(室)”。
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2)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
(3)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机构。
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