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讨论稿)
杭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讨论稿)

杭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讨论稿)-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杭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运作,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原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杭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招标时间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
第六条(招标人概念及要求)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七条(招投标分类)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杭州市公共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招投标要求)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二)高层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三)高层非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四)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物业服务招标的议案

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服务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物业服务招标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二、招标目的1.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2.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公平竞争,降低物业服务成本;3. 优化物业管理资源,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4. 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品牌形象。
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2.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3. 小区安全防范、消防管理;4.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5. 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6. 小区文化活动组织;7.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招标条件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2. 投标人须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要求;3.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4. 投标人须具备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5.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良好的口碑。
五、招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时间、投标地点等信息;2.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关资料;3. 资格审查: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4. 投标文件编制:合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6. 开标: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7. 中标候选人公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8.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现将《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提高我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余杭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称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投标人应持有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区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余杭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三)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5)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物业招投标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物业招投标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招投标作为物业企业获取项目的重要途径,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物业招投标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充分了解招标文件1.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参与招投标之前,首先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阅读,了解招标项目的背景、需求、要求等。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如项目规模、资质要求、服务标准等,要重点掌握。
2. 分析招标文件中的风险:在阅读招标文件时,要注意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如项目进度、资金支付、合同条款等。
针对这些风险点,要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3. 确保投标文件符合要求:在编写投标文件时,要确保文件内容完整、准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如企业资质、项目经验等,要重点突出。
二、优化投标方案1. 精准定位项目需求:在编写投标方案时,要深入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确保投标方案与项目要求相匹配。
针对项目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
2. 突出企业优势:在投标方案中,要充分展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管理团队、项目经验、技术实力等。
通过对比分析,使招标方认识到选择本企业能够带来更高的价值。
3. 制定合理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报价方面,要充分考虑企业成本、市场行情、竞争对手等因素。
既要保证报价具有竞争力,又要确保企业盈利。
三、加强团队协作1. 组建专业团队: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要组建一支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
团队成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负责人等。
2. 明确分工与职责:在团队中,要明确各成员的分工与职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团队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团队成员: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团队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通过培训,使团队成员更好地应对各类挑战。
四、做好投标后的跟踪工作1. 关注招标方动态:在投标后,要密切关注招标方的动态,如招标公告、答疑、评标结果等。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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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运作,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原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杭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招标时间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
第六条(招标人概念及要求)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七条(招投标分类)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杭州市公共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招投标要求)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二)高层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三)高层非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四)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新建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非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出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资质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十条(协议选聘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物业;(二)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三)物业的使用在保密、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四)连续二次组织招投标,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五)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开标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补充)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备案要求)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应当具备无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条件。
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外地注册的,报名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应先经市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投标人过多的处理)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以从中自主选取2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另外再由招标人抽签选择不少于3家的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应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等。
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反映企业资质等级、管理业绩、日常规范运作情况、年度盈亏情况、诚信记录等方面的内容,并应附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还应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案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及开办费筹措和处理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维修养护管理、保洁、保安、护绿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补充内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分包说明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投标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报价,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规则)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物业企业商务标书中的诚信记录评分以该企业前一年在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诚信档案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一年内有二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等不称职行为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家义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评委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评委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负责,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废标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二)投标人在投标书提供企业业绩等情况有弄虚作假、夸大等情形,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的;(三)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分别打分和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企业信誉、现场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评审打分,并应对评审打分情况作出相应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完成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异议征询)招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签约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中标人现场答辩承诺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性改进意见等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中标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