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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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会划分等级,那么,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

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来源:(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yl/393802.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从某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的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yl/763538.html∙这只是手术费用之争吗/yl/763537.html∙安徽宁国市中医院四项措施留住名老中医/yl/763536.html∙感冒做心电图头晕查CT为病人还是医生/yl/763535.html∙医疗事故鉴定遭质疑司法鉴定为产妇讨公道/yl/763534.html∙代表称医生不能当球员又当裁判患者处弱势地位/yl/763533.html∙医务人员收“红包”可能会下岗/yl/763532.html∙卫生部拟规定心脏移植主刀医生需10年临床经验/yl/763531.html∙乡村医生面临四大生存困境/yl/763530.html∙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期待填补/yl/763529.html∙医生行医25年每张处方不超过80元/yl/763528.html∙陕西名老中医下基层义诊/yl/763527.html∙潘长江自曝从小患消渴症医生曾断定他活不过25岁/yl/763526.html∙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yl/763525.html∙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yl/763524.html∙谨慎接诊减少纠纷 /yl/763523.html∙北京将鼓励名中医个体行医以应对虚假养生宣传/yl/763522.html∙让廉价“纯中医”回归 /yl/763521.html ∙医生为何为自己选择不同的救命方案/yl/763520.html∙医疗纠纷鉴定项目有哪些/yl/763519.html∙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精神科医生/yl/763518.html∙病人被送错病房导致死亡医院涂改病历逃避责任/yl/763517.html∙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yl/763516.html∙多点执业成都医生“走穴”或将合法/yl/763515.html∙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保障公民健康权益/yl/763514.html∙5岁女孩摔倒铁钉藏匿体内一周医生缝合伤口未发现/yl/763513.html∙病历管理 /yl/763512.html∙医生为病人“交”住院费拒收病人红包的新方式/yl/763511.html∙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医生距事发地不到2米没反应/yl/763510.html∙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的认定/yl/763509.html∙无证医生住宅楼开针灸馆黄浦卫监取缔/yl/763508.html∙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yl/763507.html∙合肥东城三成慢病患者有医护团队东西城试点/yl/763506.html∙专家建言为医生提供保障性住房让其无后顾之忧/yl/763505.html∙中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21万比去年新增加16万/yl/763504.html∙影响电子病历质量的原因及其对策/yl/763503.html∙庞青松:“医生逃跑病人烧死”拷问医德良心/yl/763502.html∙手术中医生岂能去“领奖金”/yl/763501.html∙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yl/763500.html∙医生过失可犯医疗事故罪/yl/763499.html∙以身试刀的“臭医生” /yl/763498.html ∙优质护理服务工程成效显著/yl/763497.html∙生活中存在的医患问题有哪些/yl/763496.html∙甘肃省天水市评选首届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yl/763495.html∙病人临做手术被转移科系院方回应是创新疗法/yl/763494.html∙解读公立医院医生纷纷跳槽现象/yl/763493.html∙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yl/763492.html∙卫生部拟发文鼓励医生开办个体诊所/yl/763491.html∙手术不当致患者胆管损伤医院赔偿九万七/yl/763490.html∙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区别吗/yl/763489.html∙医生走得太匆匆 /yl/763488.html∙医生当患癌母亲面为实习生讲解病情/yl/763487.html∙处方“超载”医生受罚 /yl/763486.html ∙超声波报告来历不明医院应否担责/yl/763485.html∙张海通:医生没理由不守规章制度/yl/763484.html∙全国已有逾千名临床医生开微博与患者交流/yl/763483.html∙患者手腕骨折凌晨就医医院护士:白天再来/yl/763482.html∙嫁给医生20年 /yl/763481.html∙“217项检查”是医务人员的耻辱/yl/763480.html∙中国着手建立与国际接轨专科医师制度已开展试点/yl/763479.html∙血站基本标准 /yl/763478.html∙用制度鼓励名老中医去基层/yl/763477.html∙手术很成功,生命很脆弱/yl/763476.html∙人人拥有家庭医生 /yl/763475.html∙柯杨:“医学生”应有“准医生”资格/yl/763474.html∙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yl/763473.html∙今后医生看病必须确保“最低时限”/yl/763472.html∙有全科医生也应有全科护士/yl/763471.html∙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yl/763470.html∙成年慢性肾病患者的围手术期处理/yl/763469.html∙对待患者用“平常心” /yl/763468.html ∙陈竺在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要求弘扬大医精诚的职业精神 /yl/763467.html∙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yl/763466.html∙不是医疗事故也赔偿 /yl/763465.html ∙医生“多说”一句:“没必要输液”/yl/763464.html∙非法行医被执行逮捕 /yl/763463.html ∙医疗事故赔偿如何计算/yl/763462.html∙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yl/763461.html∙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yl/763460.html∙医生私自接生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担/yl/763459.html∙57岁农民非法行医 /yl/763458.html∙医疗纠纷 /yl/763457.html∙村民荒山放牛拾到无肛弃婴众人救助成功手术/yl/763456.html∙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yl/763455.html∙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yl/763454.html∙上海某医院开展手术团购网友多表示观望质疑/yl/763453.html∙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做 /yl/763452.html ∙接骨出错致腿短多次手术肌肉萎缩/yl/763451.html∙五种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犯罪/yl/763450.html∙医疗事故罪有哪些特征/yl/763449.html∙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yl/763448.html∙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处理/yl/763447.html∙知非法还投医病情加剧患者负部分责任/yl/763446.html∙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yl/763445.html∙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yl/763444.html∙退休副院长开黑诊所非法行医致农妇死亡/yl/763443.html∙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yl/763442.html∙医院误诊 /yl/763441.html∙专家热议北大教授被治死案称可构成非法行医罪/yl/763440.html∙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yl/763439.html。

医疗事故有什么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有什么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有什么分级标准的等级认定牵涉到医疗事故对应责任的认定,所以可见医疗事故的分级十分重要的,卫生部也为此颁布了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那么,医疗事故有什么分级标准呢?今天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总说系指造成患者明显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文章当中已经为您详细的列述了,共计四级,每一级有着不同的等数,每一级的每一等有着不同的认定条件,文章当中都已经一一列述出来了,您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需要进行相关,将热忱为您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
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
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
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热门下载】

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热门下载】

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热门下载】近些来发生的医疗事故也不在少数,医疗事故是根据岁患者造成的伤害分为四个等级的,二级医疗事故就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下面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内容。

一、二级医疗事故的评定标准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

例如某麻醉医师在为某手术患者进腰椎麻醉时,误将95%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射到患者的椎管内,造成患者永久性下肢瘫痪,丧失全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被定为二级医疗事故。

所谓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少不能自理者。

处理时常结合患者的职业,及残废的部位综合进行分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被认为是丧失劳动能力。

二、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等级区分以损害后果来定。

比如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针对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来定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针对造成患者重度残疾的损害后果来定的。

对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而言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植物人状态的情形比较多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中有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伤残等级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一项内容,并不需要单独另行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构成伤残,在作出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同时,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也就同时产生。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十分不幸的。

不过,既然不幸已经发生了,受害者以及家属就应该接受不幸这个事实,转而通过法律途径来给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1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1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二级医疗事故如何赔偿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当真正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和医生都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365小编带您了解什么是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又应该如何赔偿。

▲一、哪些情况属于二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区分以损害后果来定。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80%由于相关法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

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a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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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总结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880 更新时间:2010-11-12 13:36:16 免费法律咨询【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总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2“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归纳总结(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上海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 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

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蛑肮ひ搅票O毡ㄏ 段У墓娑āM 被褂Π凑詹屑灿镁叩氖褂媚晗藓腿司 倜 晗蓿?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

(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归纳总结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

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

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

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

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

(九)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

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

上海目前住宿费标准是60元/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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