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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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求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填补固定资产损耗根据核定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实统一要求折旧率虚拟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基础折旧期限”是怎样要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第五十九条要求:固定资产根据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该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该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要求: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三)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假如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假如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加速折方法旧除外。

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能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 ]75号)相关要求:第一条要求: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 1月1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1.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企业购买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是指企业为了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制定的具体规则和方法。

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目的•合理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消耗情况;•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合理安排经营成本、税收等提供依据。

3.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的制定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种类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确保计提的折旧额能够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消耗情况。

3.2 稳健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采用相对保守的方法,以防止固定资产价值被高估,从而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3 经济实用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则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和价值消耗情况,避免因折旧计提过高或过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4.1 直线法直线法是最常见、最简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按照直线法,每年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残值) / 使用寿命其中,固定资产原值指购买或自建固定资产时的成本;固定资产残值指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该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使用寿命是指该类型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4.2 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是一种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长短不同而采用不同折旧率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折旧率其中,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确定,使用寿命越长,折旧率越小。

4.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计提折旧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每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折旧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额;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确定,使用寿命越长,折旧率越小。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老化、过时等原因而使其价值逐年减少,企业通过折旧费用的计提来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

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折旧计算方法和折旧政策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近年来,固定资产折旧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折旧方法方面,我国企业现行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采用按年限平均法或直线法两种方法。

按年限平均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按每年相同比例计提折旧费用,直至固定资产报废。

这一方法受到广大企业的认可,因为它能较好地符合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情况。

其次,折旧年限方面,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所调整。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更新换代,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上存在差异。

以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为例,其原折旧年限为3年,但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类型的设备使用寿命明显缩短,因而折旧年限也相应缩短为2年,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折旧情况。

再次,折旧政策方面,强化了固定资产折旧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并将折旧情况进行年度报告,供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同时,对于存在折旧费用违规计提、滥用折旧等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确保折旧费用计提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最后,固定资产新购置的折旧政策也有所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折旧计算期从固定资产开始使用的当期起算。

这一规定避免了新购资产计提折旧时可能出现的误差,同时也更好地反映了该资产的真实折旧情况。

总之,固定资产折旧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折旧计算方法、折旧年限、折旧政策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情况,规范企业折旧核算,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1. 概述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折旧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1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的修订版,对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本文档将对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修订内容2.1 折旧基数修订后,固定资产折旧基数不再包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应在计算折旧基数时,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净残值之间的差额。

2.2 折旧方法2024年度新规定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预期收益,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可加快企业成本回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3 折旧年限新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机器设备:10年- 运输设备:5年- 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适当调整。

2.4 残值处理修订后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 实施日期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应按照新规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4. 注意事项企业应充分了解新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确保合规经营。

5. 总结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旨在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范财务报表编制。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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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时点的明确规定

会计经验: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时点的明确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时点的明确规定2017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

通知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时点做了明确规定: 一、折旧年限 二、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上述规定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两个规定的差异如此之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时点是否需要参照财会[2017]4号的规定改变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财会[2017]4号的规定不适用于企业。

准则的全称为《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这个准则的应用指南适用于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企业来说不适用,所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计提时点仍旧是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操作,不需要因为财会[2017]4号的发布而改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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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相关规定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变更。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国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对202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二、新规则概述根据新规则,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有所延长。

具体变更如下:1. 建筑物:原折旧年限为20年,新规则调整为25年。

2.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为10年,新规则调整为15年。

3.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为4年,新规则调整为8年。

4. 电子设备:原折旧年限为3年,新规则调整为5年。

三、影响分析新规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折旧年限将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2. 折旧年限的延长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在折旧年限延长期间,企业每年支付的所得税将相应减少。

3. 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则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波动。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新规则的实施,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 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则,并正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遵循新规则,避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五、结论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旨在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充分理解新规则,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4年的折旧年限新规则,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2024——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2024——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202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修订后,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长期持有和使用的各种不易变现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以下是企业会计准则2024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一、固定资产的确定和计量1.购入固定资产: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应计入资产原价,并且包括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非可退还税款等直接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

若购买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延期付款,应按实际付款日期确定其应计入各期费用和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应计入建造成本。

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直接费用和合理间接费用。

若企业开展的自行建造项目可作为资产之间相互替代,那么建造项目合同的价值应该是建造成本的依据。

3.固定资产的估价: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改造固定资产过程中,若未能取得可靠的相关价值证据,可以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合理的估价。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1.初始认定: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入或自行建造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且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重估:企业固定资产应在其可靠的价值证据发生变动时进行重估。

重估后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在所有者权益中作为会计利益进行确认。

3.报废或报损:固定资产达到预计的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遭到自然损坏等,应将其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少原有固定资产的原值。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且不再计提折旧。

4.折旧:企业对固定资产按其使用寿命计算并分配折旧。

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法等。

折旧费用的计提和分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外包装资产:固定资产外包装物的费用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在固定资产的原值中计入。

三、固定资产的报表披露1.报表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其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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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均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提折旧基数。

(7)改建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盘盈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时,首先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应确认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

税法则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各来源的固定资产看,外购的、自行建造的、投资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规定的其折旧基数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

但是,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四、净残值、折旧年限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

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

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

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

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年限、净残值调整后折旧的计提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四、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的计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①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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