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导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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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芜湖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芜湖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目录1 总则 (1)2 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方法 (3)3 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4)4 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7)5 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9)6 附则 (15)附表一: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与建筑面积标准控制一览表 (17)附表二:村民规划意愿调查表 (18)附表三:基础资料列表 (19)附表四:中心村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19)附表五:中心村建设用地平衡表 (20)附表六:近期整治项目投资一览表 (20)芜湖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等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芜湖市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1.3 指导思想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城乡统筹和建设美好乡村为目标,以中心村整治、农居优化、土地整理为切入点,按照“人口集中、用地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和规划中心村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中心村重点配置。

1.4 编制原则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4.1 城乡统筹。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就村论村”,必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村庄的功能、数量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4.2 彰显特色。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千村一面”。

既要体现要素集聚、功能完善的一般要求和中心村的一般特征,更要体现特色要求。

不仅要考虑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还要考虑各自的产业发展特色和圩区、山区等不同地形地貌的自然特色。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作者:————————————————————————————————日期:2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若干建议》(中发〔 2006〕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行建议》(豫发 [2006]1号)精神,加速社会主义新乡村规划建设和乡村治理, 依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齐、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动,促使城乡兼顾,科学发展,改良乡村人居环境。

特拟订《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鼓舞拜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独自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可以独自编制规划的乡村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乡村能否独自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依据乡村的详细状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乡村不需编制乡村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乡村撤并计划,依照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乡村治理方案。

1.3基本任务乡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立的乡村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行政村域内乡村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线,对乡村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兼顾安排各种基础设备和公共设备,为乡村居民供应吻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例、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2乡村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假如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前言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1、总则 (1)1.1 规划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原则 (1)1.5 规划任务 (2)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1.7 规划期限 (2)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1 村庄用地分类 (3)2.2 宅基地标准 (3)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3、村庄分类 (3)3.1 村庄规划分类 (4)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3.4 村庄撤并 (5)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4.2 规划布局原则 (6)4.3 规划布局类型 (6)5、住宅 (6)5.1 住宅建设标准 (6)5.2 住宅设计原则 (7)5.3 住宅平面设计 (7)5.4 住宅立面设计 (7)6、公共设施 (7)6.1 公共设施分类 (7)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7、生产建筑 (9)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7.2 工业用地 (10)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10)8、绿化景观规划 (10)8.1 绿地分类 (10)8.2 绿地配置标准 (10)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11)8.4 风貌特色 (11)8.5 景观节点 (11)8.6 河道景观规划 (11)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12)9、基础设施 (12)9.1 规划原则 (12)9.2 道路 (12)9.3 停车场 (13)9.4 给水工程 (13)9.5 排水工程 (13)9.6 供电工程 (14)9.7 电信工程 (14)9.8 工程管线综合 (14)9.9 能源利用 (15)9.10 环境卫生设施 (15)9.11 防灾减灾 (15)9.12 竖向规划 (16)10、附则 (16)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17)A.1 基础资料收集 (17)A.2 规划成果 (17)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 (21)B.1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21)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23)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25)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二)http:// 2006-8-15 10:49:59 来源:山东省建设厅1、总则1.1 规划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村庄规划导则(定稿)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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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导则(定稿)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村庄规划导则(定稿)

村庄规划导则(定稿)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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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庄。

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2.1 养殖型村庄。

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2.2 旅游型村庄。

强化旅游规划内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2.3 工业型村庄。

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

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置。

3.3 住宅3.3.1 住宅建设原则3.3.1.1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3.1.2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

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3.3.1.3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3.3.2 住宅建设要求3.3.2.1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2。

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3.2.2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m2,四人居:不超过200m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3.3.2.3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

3.3.3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3.3.3.1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3.3.3.2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

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3.3.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3.3.3.4 住宅辅房设计原则: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店面等)。

辅房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3.3.3.5住宅层高要求: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3.3.4 住宅设计技术性要求3.3.4.1 合理加大进深,减小面宽,节约用地。

3.3.4.2加强屋面、墙体保温节能措施,有效利用朝向及合理安排窗墙比,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节能型灯具。

3.3.4.3积极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能源利用的相关设施应结合住宅设计统一考虑。

3.4 道路交通3.4.1 布局原则村庄道路系统应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及原有道路,因地制宜地确定。

一般应尽可能不设外环路。

3.4.2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6m;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2.5~3.5m;宅间道路:路面宽度2-2.5m;建筑退让应满足管道铺设、绿化及日照间距等要求。

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和集聚程度,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与宽度。

规模较大(1500人以上)村庄可按照主要、次要、宅间道路进行布置,中小规模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要结合机动车的不同停车方式(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占道停车)合理确定。

3.4.3 道路铺装村庄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3.4.4停车场设置3.4.4.1 村民停车场地的布置主要考虑停车的安全和经济、方便。

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分散布置,村内道路宽度超过5米的可适当考虑部分占道停车,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3.4.4.2 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庄的停车场地布置主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

宜在村庄周边集中布置。

3.5 基础设施3.5.1 给水工程规划3.5.1.1 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5.1.2 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协调,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建筑室内末端供水龙头不低于1.5米的水压。

3.5.1.3结合道路规划,合理布置输配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布置成环状网。

3.5.2排水工程规划3.5.2.1 村庄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特点选择排水体制。

新建村庄宜采用有污水排水系统的不完全分流制,经济条件较好的、有工业基础的村庄可采用有雨污水排水系统的完全分流制;现状雨污合流制的村庄,应逐步适时改造为不完全分流制或完全分流制。

3.5.2.2 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它村庄可根据村庄分布与地理条件,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污水;不便集中的应就地处理。

3.5.2.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特点,科学预测污水量;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化粪池简单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生态处理等),并结合村庄地形地势、生态资源等,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

3.5.2.4 优化排水管渠。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就近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污水管渠宜尽量采用重力流。

3.5.3供电工程规划3.5.3.1 参考不同地区的现状用电水平,合理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

3.5.3.2村庄10KV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3.5.3.3村庄10KV配电可采用杆上配电式及户内式,变压器的布点符合“小容量、多布点、近用户”原则。

3.5.3.4 农村低压线路(380/220V)的干线宜采用绝缘电缆架空方式敷设为主,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

架空线杆排列应整齐,尽量沿路一侧架设。

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截面不宜小于70平方毫米。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3.5.3.5 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

表3.2 道路照明设置参考标准3.5.4.1电信工程规划包括预测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

村庄的固定电话主线容量按1门/户计算,另外考虑10%左右的公共用户。

3.5.4.2 村庄的通信线路一般以架空方式为主,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敷设。

3.5.5 清洁能源利用村庄应以发展清洁燃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提高燃气使用普及率,燃气主要包括液化气、管道天然气、秸秆制气、沼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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