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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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在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煤矿瓦斯超限是指瓦斯浓度超过了安全标准,存在爆炸和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减少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制定了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超限分级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度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限分级责任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是指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在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根据《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瓦斯超限责任人分为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和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三个等级。

具体责任如下:1. 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对于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的情况,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应该负起始超限责任,即负责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及有效运行,及时调整采掘工艺和采煤面通风系统以降低瓦斯浓度。

2. 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如果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后,仍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导致瓦斯再次超限,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再次超限的责任。

同时煤炭领导小组、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如果超限情况达到一定程度,存在严重的瓦斯爆炸和窒息等安全风险,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重大超限的责任,同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追究机制为了有效实施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追究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及责任职位,并根据超限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处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等,严重违规者可以采取吊销矿业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严厉的措施。

3. 记录和档案: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建立相关档案,作为日后职务晋升、评优评奖和绩效考核等参考依据。

4. 法律责任:对于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摘要: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正文: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

当瓦斯浓度超过1%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同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容易导致矿工窒息,甚至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煤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低瓦斯矿井应加强通风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高瓦斯矿井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通风设备、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2023 年8 月2 日,贵州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21306 综采工作面t0 激光甲烷传感器、t5 激光甲烷传感器分别发生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造成21306 综采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多个甲烷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其中t5 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达9.99%,超限时长1 小时3 分29 秒。

该事故暴露出煤矿在瓦斯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瓦斯报警等级规定

瓦斯报警等级规定

红源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报警等级划分、响应、处理制度一、瓦斯报警等级划分1.零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或主要通风机停运时间不超过1分钟。

2.一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超过1分钟(含)少于30分钟;主通风机停运时间超过1分钟(含)少于10分钟。

3.二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超过30分钟(含)少于60分钟;主通风机停运时间超过20分钟(含)少于30分钟。

4.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超过60分钟或传感器显示值大于等于3%;主要通风机停运时间超过30分钟。

二、瓦斯报警响应制度1.发生零级报警由通风、机电管理人员10分钟内到矿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并向矿长黄剑彬、矿总工何剑、安全矿长潘晓钰、通风副矿长尹少华汇报。

2.发生一级报警由值班矿长、通风、机电、安监管理人员10分钟内赶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并立即撤出超限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安排电工或瓦检员到现场查处理。

监控员向矿长黄剑彬、矿总工何剑、安全矿长潘晓钰、通风副矿长尹少华汇报。

3.发生二级报警由矿长黄剑彬、矿总工何剑、安全矿长潘晓钰、通风矿长尹少华、通风科值班人员、机电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及时赶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并立即撤出超限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

调度中心向公司总工周乐兵、安全生产副经理彭云、经理陆千友汇报,通风值班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下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调度中心汇报。

4.发生三级报警由矿长黄剑彬、矿总工何剑、安全矿长潘晓钰、通风矿长尹少华、通风科值班人员、机电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及时赶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并立即撤出超限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

调度中心向公司总工周乐兵、安全生产副经理彭云、经理陆千友汇报,通风矿长尹少华和通风值班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下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调度中心汇报。

三、瓦斯超限处理制度1.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由安监科负责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发生瓦斯超限,监控员立即电话通知超限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至安全区域。

四、凡发生以下情况,通风值班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入井处理:1.发生瓦斯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根据国办发[2011]26号、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鑫安技发[2011]23号的文件精神,为提高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的瓦斯管理标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本矿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分析追查1、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本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科(队)主持分析追查。

2、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主持分析追查。

3、凡发生瓦斯浓度在3%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配合集团公司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安技部主持分析追查。

4、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5、监控中心建立瓦斯浓度超限登记和记录台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认定1、井下现场用便携式或光学瓦斯鉴定器,在规定地点测得瓦斯浓度超限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2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2、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位置安设、设定报警浓度、传感器显示值超过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瓦斯超限进行处理。

⑴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⑵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⑶监控值班人员脱岗的,填写报表弄虚作假的。

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

⑸打瓦斯抽放钻孔期间,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超限的。

三、㈠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分析的主要范围1、掘进队组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

2、回采工作面各检查点的瓦斯超限。

3、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瓦斯频繁超限。

4、供电原因造成主扇停运、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2.5%..4≥1.5%..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4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1.0%..风流、采区回风巷CH4≥0.7%..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0.5%..硐室风流中的CH4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4%;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6%;一氧化碳CO≥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现场处理..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5%;一氧化碳CO≥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7%;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9%;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9%;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0%;一氧化碳CO≥75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煤业公司总经理;并汇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的部长;通风、安全、机电副总工程师..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现场处理..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汇报集团公司管理局总工程师..并由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7、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3.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兼管理局副局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兼副局长、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兼管理局局长..并由董事长、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8、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标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最高浓度、超限时长、处理措施、整改措施、处罚措施及汇报人员..2、当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0.8%;时;由安全部长、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0%时由公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煤业公司..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3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总经理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煤业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6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每月超限在10次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将通报全市..7、煤矿井上、井下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产作业场所超过“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浓度;对超限频繁、持续时间长和超值浓度较大的按照上述查处程序查处..8、对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损毁瓦斯传感器或者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造成瓦斯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瓦斯信息传输制度根据省局关于瓦斯监测监控有“四条标准”;特制定本制度: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按照超限汇报向矿总工程师、总经理进行汇报..3、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参与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5、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6、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7、井下实时数据上传标定后;经山西省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市、省局监控中心..8、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9、监控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0、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以备查考..六、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2、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通风部长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3、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4、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5、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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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2012‟7号关于下发《梁北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梁北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梁北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元月二日附件:梁北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梁北矿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一)通防科正职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防区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防区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防科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与通防科同等考核。

(三)安检科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

(五)各业务科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区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 2 -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等汇报情况,并通知通防科、通防区、安检科等相关科室、区队负责人。

同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五)矿领导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六)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分级管理,指定专人现场组织,做到安全排放。

三、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追查分析到位,加强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超限事故为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或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

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按分-- 3 --级原则组织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制订消除超限的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一)一级事故:1.瓦斯浓度大于3.0%(含3%),时间超过3min的。

2.打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大于3.0%,并根据喷孔严重性,喷孔煤量在3吨以上,瓦斯浓度较高,持续时间5min以上。

发生一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汇报公司调度室,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矿井组织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区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会。

(二)二级事故:1.瓦斯浓度在1.0%-3.0%(含1.0%),时间超过3min的。

2.瓦斯浓度大于3.0%(含3%),时间不超过3min的。

3.,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在2.0-3.0%(含2.0%),时间超过3min。

发生二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矿长主持,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科科长及副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队及副区队参加,组织相关区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 4 -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追查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防部、安检部备案。

(三)三级事故:1.瓦斯浓度在0.8%-1.0%(含0.8%)的(不包括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

2.瓦斯浓度在1.0%-3.0%(含1.0%),时间不超过3min的(不包括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

3.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在1.5-2.0%(含1.5%)。

4.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在2.0-3.0%(含2.0%),时间不超过3min。

发生三级事故时,由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防科科长及副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队及副区队参加,组织相关区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追查分析结果存档备查。

四、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要求(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地点的瓦斯监测曲线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定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及经验总结等。

(二)在采掘作业期间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分析,瓦斯超限影响到同一风流内的瓦斯传感器的,按一次超限计算。

-- 5 --(三)对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超限也必须进行追查分析。

当月内甲烷传感器超限次数不得超过2次,超过次数均按瓦斯超限进行考核。

(四)有计划停风的或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要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但作业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预案规定。

对于作业期间瓦斯浓度超限的,也由通防科组织进行分析,并填表备案。

根据分析结果无责任的,可不进行处理。

(五)凡每月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0%或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5%累计2次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由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如打钻、扩孔、冲孔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回风流及上隅角采取措施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时间不得超过3min。

如超过以上规定必须按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进行处理。

(七)如遇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制订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分析超限原因,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有必要时,可与科研院校合作研究防治瓦斯措施。

五、瓦斯超限处罚(一)矿井月度瓦斯治理目标:采取防突措施期间瓦斯浓度在1.5-2.0%(含1.5%)的次数不超过1次,且采掘作业期间瓦斯浓度在0.8-1.0%(含0.8%)不超过1次。

(二)未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 6 -每次对通防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各罚款3000元,通防科、通防区副科级各罚款1500元。

对于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于监测故障引起瓦斯超限的不得超过1次,超过的均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处理),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同一区队当月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翻倍进行处罚。

(三)对业务管理单位处理规定如下:1.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通防科科长、通防区区长必须在矿生产计划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季度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通防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记大过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2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次的。

2.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季度瓦斯管理奖励,对通防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进行降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3次的。

(3)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及以上事故3次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5次的。

3.矿井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全年瓦斯管理奖励,对通防科科-- 7 --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进行撤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2次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3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5次的。

(四)对发生事故区队处理规定如下:1.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不与年终奖挂钩),责任区队负责人必须在矿生产计划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月度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2.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年终奖下浮50%),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取消季度瓦斯管理奖励,给予降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发生3次的。

3.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取消年终奖),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取消全年瓦斯管理奖励,给予撤职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一级事故的。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2次的,或连续2个月内3次的。

(3)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三级及以上事故3次,或连续2个月- 8 -内累计4次的。

(五)其它情况处理1.当月发生打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在1.0-1.5%(含1.0%)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2.当月发生打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瓦斯浓度在1.0-1.5%(含1.0%)2次及以上的,取消月度瓦斯治理奖励,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第1款翻倍处罚。

3.当月发生因区队管理原因造成监测故障等引起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2次及以上的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4.当月监测故障超限累计达到2次的,对主管监测的副队长罚款1000元,超过2次的,每次罚款3000元。

5.当月监测故障超限达到2次的,取消通防区相关人员的月度瓦斯治理奖励。

6.发生突出事故的,取消全年防突奖励,并扣回已发部分,对通防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罚款5000元,并给予撤职处分。

7.在执行瓦斯超限处罚时,根据分析结果,相关责任科室、区队同等进行处罚,区队技术员和通防科现场分片管理人员按正职20%考核。

8.其它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性质和情节程序,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有违章行为的按“三违”进行处理,情节严-- 9 --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瓦斯管理奖励(一)矿井当月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对通防科科长、安检科科长、通防区区长负责人奖励3000元,通防科副科级各奖励1500元。

(二)当月未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采掘单位、钻一队、钻二队、钻三队、抽放队,对单位负责人奖励2000元;有前探钻孔施工的区队,对单位负责人奖励1000元。

(三)当月监测故障超限不超过1次,对通防区主管监测的副队长奖励1000元,杜绝监测故障超限的奖励2000元。

(四)每季度未因机电科、地测科、机二队业务范围内原因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对机电科科长奖励3000元,主管供电的副职奖励2000元,机二队正职奖励2000元;地测科科长奖励2000元,主管地质的副科奖励1000元。

(五)当月实现“瓦斯浓度控制在0.7%以下”的,瓦斯管理奖励加奖1000元;实现“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下”的,瓦斯管理奖励加奖3000元。

(六)季度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对通防科科长、通防区区长各奖励6000元,安检科科长奖励4000元,采掘单位、钻一队、钻二队、钻三队、抽放队各奖励3000元,通防科、通防区副科级各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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