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社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

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合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联合社的宗旨、组织原则、经营范围和管理方式,维护成员及联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资格成员资格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团体或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联合社成员。
成员资格申请与审批: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联合社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三章经营范围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经营范围)。
第四章组员出资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及联合社实际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具体规定出资方式、比例及缴纳时间)。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联合社设立法定代表人一名,负责代表联合社对外开展业务,签署重要文件。
第六章业务范围联合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列举业务范围)。
第七章财产权利联合社的财产权利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章公积金管理联合社设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提高成员福利待遇等。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九章成员权利与义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具体列举成员权利)。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具体列举成员义务)。
第十章运营与管理联合社设立理事会,负责联合社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与审计联合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联合社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联合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处理。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合社理事会所有。
(注:本章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联合社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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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合作社管理,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依法成立、自愿结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供销合作社的质量监督组织。
第三条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合作社管理制度,推动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联合社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合作社的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条联合社的组成单位是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耕地合作社等。
联合社的组成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并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第五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自愿结合,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会员享有与联合社相关权益。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
(二)符合相关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服务、共享利益。
第九条会员的权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会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按照联合社的章程和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联合社,也可以被联合社开除。
退出联合社或被开除的会员不再享有联合社的权益。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报告和决算,决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一名主席,多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并罢免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
社团联合会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社团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社团联合会的宗旨、任务和职责,保障社团联合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团联合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全校各学生社团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引导各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全校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联合会的任务:(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二)维护各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各社团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三)加强与校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社团联合会的整体实力;(四)宣传和普及社团文化,提高学生社团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主席团、各学生社团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主席;(三)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项;(四)监督联合会的工作。
第八条主席团是联合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主席团的职责:(一)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二)执行理事会决议;(三)制定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四)提名联合会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联合会下设若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人员配备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联合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各学生社团代表。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联合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资源和信息。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二)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联合会分配的任务。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依照《农村信用社条例》、《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联合社的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简称“***村联社”,注册地点为该村。
第四条本联合社的宗旨是:激发村集体和村民经济活力,提供贷款、存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
第五条本联合社是经电子化管理的合作组织,以外部性质办理内部事务,以法人资格办理合法事务。
第六条本章程制定委员会是本联合社的临时管制组织,负责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等事宜。
由该村的代表大会或其他机构成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会长,负责召开会议,组织商议和执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联合社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实行“以股权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联合社股份为本村户籍居民持有的股份,为普通股。
第九条村集体与本联合社共同出资组建本联合社,村集体为控股股东,其它个人和机构为普通股东,股东持股不能超过本村的百分之十,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条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经营分红及决策权。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1. 接受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储蓄款项、支票、汇票及其它可支付代价的票据;2. 向农民发放短期、中期、长期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建设贷款、个体经济贷款等;3. 提供代理销售、代理托管、代理转账、代理收款等服务;4. 为村民提供理财投资和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本联合社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先导。
第四章营业机构第十四条本联合社的营业机构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服务站等。
第十五条村委会办公室是联合社的管理机构,设有会务组、组织人员组、财务组等业务组别。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是提供服务的关键部门,设有收付组、业务组、审批组等业务组别。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章程(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XX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XX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
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X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XX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
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万元。
社员的XX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三章成员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预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经济联合社章程

咸家河岔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经济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条:经济联合社保护管理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山林、荒地、滩涂等资源。
第四条: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不断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途径,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经济联合社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第六条:经济联合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经济联合社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设帐户、领购票据。
第八条:经济联合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经济联合社具备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核准,并市经管局备案。
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消手续。
第二章社员第十一条:户籍在本社,年满18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居民,为本经济联合社社员:(1)本社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社社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社的;(3)本社社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社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其它履行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经济联合社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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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韩城市花椒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韩城市新城区香山东路临街门面房三楼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花椒、核桃、苹果等农产品的种植、培育以及新产品研发、引进、加工、筛选、运输、储藏,广告宣传和推广,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农资的采购和供应。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联合社由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经相关部门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四)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二)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 组织破产、解散的;(四) 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决定单个成员社出资的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四)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九)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
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独立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及方式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每个成员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合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合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合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联合社的债务用本联合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