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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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在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导下,地域相近、业务相补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合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

第四条联合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联合社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讨论并通过联合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联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济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理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九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监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十条联合社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选派。

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1.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责;2. 制定并执行联合社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进展;3. 负责联合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加入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联合社的会员,并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联合社管理和决策;2. 平等分享联合社经济成果;3. 享受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4. 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分红。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联合社的合作协议;2.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 维护联合社的声誉和利益;4.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十三条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入资、社员投资及合作项目收益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是一个组织章程,它规定了联合社的宗旨、组织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以下是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组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以下成员组成: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本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法定地址为:XXX,法定代表人:XXX。

第七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方式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本社的相关规定;(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三)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本社成员出资方式如下:(一)货币出资;(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三)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条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出资方式及认缴额如下:每个成员认缴额分别为XXX 元人民币。

本社不设置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也不需要设立合作股。

所有剩余盈余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具体返还办法依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出资期限如下: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在设立时一次缴清。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街号。

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

农村合作社章程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

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合作社章程1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合作社管理,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依法成立、自愿结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供销合作社的质量监督组织。

第三条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合作社管理制度,推动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联合社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合作社的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条联合社的组成单位是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耕地合作社等。

联合社的组成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并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第五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自愿结合,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会员享有与联合社相关权益。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

(二)符合相关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服务、共享利益。

第九条会员的权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会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按照联合社的章程和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联合社,也可以被联合社开除。

退出联合社或被开除的会员不再享有联合社的权益。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报告和决算,决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一名主席,多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并罢免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自律管理,规范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经济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依法办理非营利性社团登记,采用自愿入社、自由退出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英文名称为「×××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Union」,简称为本联合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以合作社为单位的联合社,联合社下设多个合作社,实行一级管理。

第五条本联合社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指导下属合作社的运营,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七条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联合社所有成员组成,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监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

第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方式提前至少30天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且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决议原则上采用简单多数方式,重要事项决策应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联合社参加对外事务,履行其他职责。

理事会成员应按照联合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的利益,促进联合社的发展。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三条本联合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财务、经营和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性质本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发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宗旨本社以服务(服务领域)为宗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社员增收、产业增效、农民致富。

第四条地域范围本社的活动地域范围:(具体地域范围描述)。

第五条住所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六条合作社标识本社标识为:(合作社标志图案及说明)。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本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二)组织社员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开展农业项目投资;(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本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立本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经营资金。

第十条合作社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向全体社员提交设立合作社的申请;(二)召开社员大会,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决议;(三)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五)公告合作社成立。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变更本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的修改;(二)合作社名称、住所的变更;(三)经营范围的调整;(四)组织形式的变更;(五)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终止本社的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而终止;(四)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清算本社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本社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员名册、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决议记录等档案资料。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和运作,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合作社联合社,是指由若干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的,以共同维护成员利益、提高合作社整体竞争力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联合社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的;(二)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联合社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三)平等互利原则: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之间应当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四)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联合社以实现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联合社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解散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合作社联合社设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联合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召集成员大会;(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计划;(四)决定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管理事项;(五)监督和指导成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购买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三)获得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四)对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要求退出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一条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联合社的活动,完成合作社联合社交办的任务;(三)维护合作社联合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联合社的利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预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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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章程(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

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

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 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三章成员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七)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八)有权申请退出本社;(九)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活动,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提供产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监事以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成员出资总额和股金出资额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决定成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成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成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 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可以代表1 个合作社。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5 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会,由三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长由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代表的工资、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员;(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九)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应邀请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每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联合社工作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 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成员大会、理事长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成员报告。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公配第三十三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记载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出资;(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利润;(四)金融机构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进的现值入帐,并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发展。

国家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社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要求,可委找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变更、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以及股金结构、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㈠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㈡本社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㈢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㈣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㈤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㈥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指使。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本社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理事会应在1 个月内向成员宣布,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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