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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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案情]
2006年12月,王某因做生意周转之需,向朋友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未注明还款期限。

借款期间,张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王某还款。

直到2009年1月,张某因儿子结婚需钱用,才催王某还款,遭王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王某以张某之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该案中关于张某的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张某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张某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张某的债权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该案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从张某向法院起诉时起计算,所以本案的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借贷对当事人的条件限制是很严格的,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钱时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何时起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例如,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3.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条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规定了请求他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1.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特殊情况1. 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书写借条时,一般应当约定好还款日期,欠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比较麻烦。

那么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是多长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如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借款,那么一般自向借款人主张之日或者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

如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出借人仍然可以起诉。

但是如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抗辩的,且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法院将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般借条的法律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借条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但是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起诉有效期几年借条起诉有效期: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

借条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总的来说,若是没有规定还款的时间的话,法律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会有法律为您解答疑惑。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摘要]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

一是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之争议,二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争议,三是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之争议。

文章对三个争议问题逐一讨论,提出了相应的主张。

[关键词]未约定履行期;债权;诉讼时效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民商审判资料选读》2002年曾陆续发表过两篇争鸣文章,一篇是吴懿同志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1]另一篇是刘新平同志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看了两文后,比较赞成刘文之论述,但对其总结性观点总感觉不妥。

相反,对吴文之论述虽不太赞同,但对总结性观点又感觉颇有道理。

笔者才疏学浅,始终未琢磨出问题之所在,一直未能释怀。

今再仔细拜读之后,终于有所感悟。

其实,两文争议的焦点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并非是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吴文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两年内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过请求权的,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从而得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而刘文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当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请求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不明确,无法判断债权人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也就无法起算,从而得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笔者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管是自债权成立时起算,还是权利未受到侵害暂不能起算,都改变不了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权利暂时未受到侵害,但如债权人履行随时履行请求权或债务人自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符合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时,诉讼时效自然仍要起算,不能因暂时不具备条件而否定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作者:李阳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立法虽然已有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但未雨绸缪,考虑到时代的发展,对于不同学说的借鉴作用扔不可忽视,本文就学界的几种观点进行梳理,期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债权成立;权利主张;宽限期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关于未定履行期债权的起算问题,我国立法已经做出相关规制,但学界对此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债权成立说、权利主张说、宽限期届满说。

一、债权成立说该说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自合同成立之时,债权即产生,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黄立先生主张,由于债权未定清偿者,在债权成立之时,债法上请求权的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而和义务人的拒绝给付并无关系。

史尚宽、黄茂荣先生皆认为,在未定清偿期之债,因为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也得随时为清偿,从而消灭时效应自其生效时起,即开始计算。

日本学者也主张,未确定清偿期的债权,原则上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进行。

前苏联学者诺维茨基认为,未定清偿期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产生之时开始,而不从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开始,这是由于债产生之时即产生提出请求的可能性,提出请求不应该当作产生诉讼请求权的依据而应该是对已经产生的诉讼请求权的实现。

如果把请求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起算的时间,当事人就会采用拖延提出请求权时间的办法来延长诉讼时效,就可能会发生当事人任意延长时效期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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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其制度的重大功能在于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的代用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诉讼时效一章,规定的时效是消灭时效,即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另外规定了最长时效期间20年,其立法思想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速社会经济流转。

对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并以权利受侵害最长不超过20年的期间作为补充。

但“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的规定极为原则,因为具体请求权的根据及标的不同,决定了权利人对权利被侵害“应当知道”的时点上有着种种差异。

通常情况下,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能够准确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起算时间模糊、不易确定的情况。

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借款时,出于信任或是疏忽等原因,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

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目前,关于该类问题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较为常见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即从出具借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当超过两年,被告即可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原告的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人经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作为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开始计算。

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即是参照有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该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这里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包括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是从主张权利直至“准备期限”届满时才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已经说明了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

因此判断上述3种观点合理与否的标准应该是“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

由于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但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债权人并不会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会侵害其权利,因此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另依照对欠款问题的批复解决借款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妥当的,下文中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计算。

因为只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后才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审判实践中,200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也是该观点的有力支持。

但直接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计算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即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都给予了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统称准备期限)。

在法定的“准备期限”内,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只有“准备期限”届满后,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的或是消极的行为才能准确判断。

第三种观点考虑到了“准备期限”,使得“权利受到侵害”这一不稳定状态在“准备期限”届满后得到确认,并且债权人也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时效期间从“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最为合理的。

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第三种观点解决纠纷还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准备期限”的含义。

这也是涉及诉讼期间起算点的关键问题。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以“准备期限”应与“债务履行期限”这两个概念等同为前提。

而与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合同履行期限”,它是与“债务履行期限”有区别的。

例如,某甲借款给某乙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合同到期后,某甲向某乙要求还款,某乙称资金紧张,要求推迟还款,某甲同意5日内还清借款。

该借款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而“债务履行期限”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即5日。

对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

该类合同履行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决定,也可由债务人决定。

即当债权人实施了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民事行为的,从借款合同成立到债务人返还借款之日即为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当借款人实施了返还借款的行为的,从合同成立到借款人返还借款之日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一旦债权人和借款人实施了上述的民事行为之一,即确定了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这一法律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了合同履行期限的届至,但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履行期限的届至。

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来看,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法律是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期限”,这是法律对这种特定债务履行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使债务人取得了一种对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也就是说“准备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的届至才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如何判断“准备期限”是否届至。

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确定“准备期限”的是否届至最为关键。

在实践中,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当债权人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法律给予了借款人“准备时间”。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知道也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立即受到了侵害,而且给予“准备期限”已无实际意义,其债务履行期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届至。

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借款人既未表示偿还,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偿还的,应给予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

由于债权人的权利在“准备时间”内是否侵害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此必须等待该“时间”届满时才能确定。

三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明确的还款时间的,此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备期限”以协商还款时间届满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与欠款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大家往往容易混淆。

借款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欠款则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法律后果。

借款与欠款放在一起看,存在逻辑关系。

即某一法律关系可以产生欠款关系,法律关系是因,欠款是果。

如借款法律关系可引起欠款,买卖合同关系可导致欠款。

由此看来,欠款能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本身不是法律关系,而借款能直接体现法律关系。

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来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与欠款也是有区别的。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该规定明确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从出具欠条之日(即欠款确定之日)起计算,欠款诉讼时效启动无需权利人另行主张,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却不同,其诉讼时效启动最基本的条件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

因此在审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时,不能将其误认为欠款而适用上述批复。

四、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9月18日川高法[2000]243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

这是省高院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也是省内唯一明确指出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属于上文提及的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为债务人能够全面实现履行义务设臵的一个“缓冲区”,也是给予债务人一种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复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到“准备期限”,与立法主旨有所不一致。

五、“准备期限”的长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没有具体规定,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准备期限”又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和“合理期限”到底应该多长最为适宜?虽然许多法律探讨都认同法律规定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但鲜有对这个期限长度进行研究的。

如果仅靠法官的经验判断审理案件,不仅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也使得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

笔者查阅资料时发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较好地解决了这类案件。

该意见第三条对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三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意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

但我们仍然可以从第一种情况看出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的长度是由债权人控制和掌握,这就不能避免债权人会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期限”的长度行使请求权。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还未被修改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对该类案件做出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解决诉讼时效起算点及“准备期限”长度的问题,特别是对“准备期限”应原则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以解决审理该类案件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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