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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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市民政局2004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二条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适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保障金:(一)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三)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四)单独生活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的重度残疾人。

除此款规定的外,无劳动能力包括持有工伤证且工伤等级为1、2、3、4级的。

第四条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有下列特殊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本人全额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不增发保障金:(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家中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或大型农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宁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日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引领创新发展,推进集约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努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为加强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工作及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及资金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人才经费资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人社[2010]23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0〕23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经2010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根据《南京市“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0]4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政务信息知识库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3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局“12345”受理工作组和督查组(以下简称局“12345”工作机构),行使我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业务受理、办理和监督管理等职能,由局领导王晓多、程家源分管。

局“12345”受理工作组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电话咨询中心主任(兼联络人)、信访处处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计算机信息中心、电话咨询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受理工作组设在电话咨询中心,开通局“12345”人工接听受理专席。

局“12345”督查组设在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任组长。

(二)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处长、主任对本部门的该项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确定1名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采集报送本部门政务信息,接收、办理、反馈局“12345”工作机构转办的群众诉求事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宁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和培养急需人才。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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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二条服务对象是指在南京市创业或工作,《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认定的人才。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三条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以下简称《优诊证》)。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
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优诊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优诊证》样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

人才到《优诊证》里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特约门诊或者特约窗口,享
受挂号、诊疗、取药优先待遇,医疗费用按其所享受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障流程结账,或按
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条组织免费体检。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
行)》中的A、B类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体检标准、体检项目,明确体检医院;人才单位所在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检工作、管理体检档案。

体检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组织健康疗养。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组织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疗养地点和疗养服务项目,每年组织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参加健康疗养。

疗养经费由市、区(人才单位所在区)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责落实。

第六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由人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才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签约起一年内,在签约机构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的医保个人自付部分;通过南京市预约挂号平台,优先为签约人才提前一周预约南京地区二、三级医院专家、专科号;免费预约门诊、检查和住院,并提供根据病情需要的转诊服务。

第七条优化国际人才就医环境。

在现有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国际SOS诊所、明基医院国际医疗中心、南京环球医疗第一诊所可以为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相衔接的费用结算制度,扩大具备国际人才医疗服务保障能力的医院。


京市第一医院在取得英国保柏(BUPA)集团国际保险公司认证的基础上,扩大与其他国际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将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中医院纳入国际人才医疗保障重点建设单位,优化国际人才就医流程,方便人才就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卫生计生委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办理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2.人才体检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3.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办法
附件1
《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办理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我的南京”APP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和电子照片。

二、办理部门和办理地点
在线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人才体检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我的南京”APP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和电子照片。

二、体检地点与联系电话
1.南京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6号市中心医院门诊楼4楼,联系电话:83699592。

2.南京市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南京市长乐路68号9号楼1楼,联系电话:52217740。

附件3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办法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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