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案例
第三人撤销权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案件第三人撤销权案件案例名称: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0-001庭审日期:2010年3月15日庭审地点:XX市人民法院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第三人:张某案情简述:2010年2月28日,李某与刘某在书面合同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在2010年3月10日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并完成交易。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一天,即2010年3月9日,张某作为第三人,以违法抵押权为由,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
张某声称刘某对该房产存在违法抵押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的销售交易。
法院在收到请求后于2010年3月12日正式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2010年3月15日上午9点,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阶段,原告李某、被告刘某以及第三人张某均出庭应诉。
原告李某提供了购买房产的合同及付款证据,声称其已履行购买房产的义务,并显现了购房的善意,当时并不知晓刘某对该房产存在抵押行为。
被告刘某辩称,他确实存在对该房产的抵押行为,但这是在与房产原有所有者达成协议后进行的,且并未向购房者展示这一情况。
刘某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原房产所有者的责任。
第三人张某则提供了相关抵押行为的证据,声称他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产具有优先权,并且在法律上享有撤销权。
他强调,如果原告李某能够向他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他愿意将撤销请求撤销,让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显示,刘某确实在购房时存在违法抵押行为,而李某完全不知情。
鉴于此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张某作为抵押权人具有合法权益,并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追究原房产所有者对刘某进行虚假抵押行为的法律责任;3.确认第三人张某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4.原告李某应向第三人张某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5.刘某需要自行承担违法抵押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你说这业主撤销权纠纷咋就那么闹心呢?就好比老张吧,他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做了个决定,要把小区一块空地改建成收费停车场。
老张可不干了呀,他觉得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凭啥呀,这地儿大家都能用,咋能说改就改还收钱呢!”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还有老李那事儿,小区要更换物业公司,结果选的新物业老李觉得不靠谱。
他气呼呼地说:“这能行嘛?这不是瞎搞嘛!”于是他就去争取自己的撤销权。
这些案例不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波澜嘛!咱老百姓过日子,就图个安稳、公平。
那业委会的决定咋能随便就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呢?这不是开玩笑嘛!
像这样的纠纷,有的业主可能觉得麻烦就不想去争了,可那不行啊!自己的权益自己都不争取,还能指望谁呢?这就好像自己的东西被人拿走了,你还不吭声,那对方不就更肆无忌惮啦!
咱再想想,要是每个人都对不公的事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啊,遇到这种事儿,就得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
我觉得面对业主撤销权纠纷,我们不能退缩,不能怕麻烦,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较真的时候就得较真,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公平、更美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有审判结果的法律案例

有审判结果的法律案例2012年3月2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程某与王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赠与婚生儿子,在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前,程某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程某与王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2月9日生育男孩程某某。
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房屋。
2011年11月26日,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程某某随母生活,其父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成年;房屋归程某某所有,如果违反该协议的,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王某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程某某的名下,而是将该房出租给别人居住。
2012年2月9日,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分割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房屋。
原告程某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归儿子程某某所有,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但被告却未按照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程某某的名下,其已撤销了赠与,并且被告实际用于出租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分割该房屋以及该房屋的租金收入,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儿子程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所收取的租金都用于儿子学习、生活支出,诉讼主体不适格。
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要求分割此房的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对该房向产权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原告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其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以此类推,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
撤销权胜诉案例 工程款

撤销权胜诉案例工程款1. 案例一:小王是一名建筑工程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王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2.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承包商,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工程完成后,房地产公司推迟支付工程款。
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3.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装修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4. 案例四:小刘是一名建筑设计师,与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刘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5. 案例五:小陈是一名工程监理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监理过程中,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陈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6. 案例六:小吴是一名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供应过程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吴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7. 案例七:小周是一名装修工,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周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8. 案例八:小赵是一名设计师,与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权胜诉,成功撤销了合同。
9. 案例九:小钱是一名工程监理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1、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优先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侯少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和判决:鸿洲置业拖欠淮阴建设建设工程款数千万元,后鸿洲置业无偿与侯少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侯少专。
因此,淮阴建设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撤销了二者间的买卖协议。
2、宓挺等诉陈天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与判决:原告宓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5万,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不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
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以1500元的总价卖给第三方被告的母亲。
法院最后认定并判决:在原告宓挺诉被告陈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以1500元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母亲,应知被告负债情况,也应知低价受让涉案房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实际未支付购房款1500元,可以认定被告系无偿转让涉案房屋,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3、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丁鼎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事实与判决:原告与陈俊英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明确在保证期间内不转移、变卖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资产。
由于陈俊英无法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转让涉案房产虽然违反了其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中的承诺,但是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承诺是知情的,且第三人也明确不清楚原、被告间的担保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传唤第三人本人到庭询问,其陈述也无不当之处。
再则,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地产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3万元,而实际转让的价格为1200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再考虑到税收因素,该转让的价格并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
综上,原告撤销权的基础尚不充分,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由】撤销权纠纷
【承办律师】梁清华律师
【案情介绍】本案系二审上诉案件。
上诉人侯某某系原审被告,笔者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二审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原审原告。
大概案情为,2011年12月,侯某某与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某市经区的10套房产,签订合同当日,侯某某就将购房款共计3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发商账户。
上述房产均于2011年12月底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2年2月,原审法院受理开拓房房产的的破产重整申请。
后,开拓房产以转让房屋的行为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导致开拓房产资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庭审中,开拓房产为了证实与侯某某交易的10套房屋价格明显不合理,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同一楼盘上另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中两套房屋买受人实际付款的交易明细。
原审法院认为,通过计算得知,开拓房产提供的另外28套房屋的单价为每平米任5005元至6660元之间,而诉争的十套房屋的交易单价尚不足上述价格的60%,于是原审法院认定该交易价格系明显不合理低价,遂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诉争房屋签订的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后,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
律师查
看一审案件的资料和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于是在二审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一、原审认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显失公平错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而开拓房产系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公司,不存在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以及急迫情形。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交易价格达不到其他买受人价格的70%为由,认定双方交易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低价错误。
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因素综合予以确认。
而非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28套房屋的价格。
律师坚持要求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而且,开拓房产仅是提供了其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中2套的实际交易明细,律师认为该2套房屋的交易价格并不能代表其他所有房屋的价格。
另外,律师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也就是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中提到的明显不合理低价所做的解释,律师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是应当是债权人,开拓房产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应当为,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是否构成不合理的低价,该合同应否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
他因素综合予以确认。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的交易价格不属于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但该价格是在同一楼房上、相近时间内,其他房屋销售的实际市场价格,并且改价格也是比较符合某某地区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情况。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解析】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认真查看了本案的一审判决,所以认为一审判决中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随在二审的开庭中提出上述的代理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律师认为代理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非常充分的。
但是无奈二审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认为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也是存在很大的不足,难以以法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