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一)政治素质。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
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面试内容第六条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
测评要素主要包括:(一)语言表达能力;(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五)人际沟通能力;(六)创新能力;(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面试测评分值100分。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
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价格协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浙人社发[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新录用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招录机关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安排下一批次的培训。
若试用期满尚未参加培训的,试用期顺延,待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相应顺延。
在报到后一年半内仍未参加培训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新录用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原因,不能在试用期内参加培训的,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暂缓试用期满考核。
招录机关应及时安排其参加培训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可以从一年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招录机关要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有关规定,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握考核等次,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合格等次情形外,《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规定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关情形,也应作为判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出guo为你带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人社部发〔xx〕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广东省2023年录用公务员考试最新公告

广东省2023年录用公务员考试最新公告广东省2023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公告2023年广东省考时间表全省各级机关计划招考公务员18258名网上报名开始:1月10日9时网上报名截止:1月16日16时缴费截止:1月17日16时笔试:2月份招考职位:全省各级机关计划招考公务员18258名。
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网站及公众号查阅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
?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广东人事考试网?“粤省事”“粤讲粤政”“广东发布”微信公众号报考各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职位,也可通过登录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查阅。
招考对象: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非在职)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毕业以上人员。
其中,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非在职)须于2023年9月30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2023年(非在职)须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报名首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名条件报考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报考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1987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9日期间出生)。
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最高学历报考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82年1月10日以后出生)。
报考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的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1987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9日期间出生)。
报考地级以上市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监狱、戒毒系统一线管理机构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92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9日期间出生),报考此类职位的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最高学历报考的,以及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类和监狱、戒毒系统一线管理机构狱医、心理矫正类等特殊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即1987年1月10日以后出生)。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九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家解析最新河南公务员面试热点<<<点这里!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争取全面攻克。
中公教育面试频道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形式为考生整理了大量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最新热点、面试案例、面试模拟、面试课程以及常用的河南省考面试礼仪等供考生学习提高。
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2015年12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公务员考录面试环节制定的政策法规,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这一法规的制定,说明国家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上更进一步,规范了考录的程序,明确了面试阶段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让公务员考录面试更加公平公正。
从《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来看,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要谨遵10字原则——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从五方面带领大家来具体理解此法规。
一、明确面试题目命制规则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
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
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等。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这里看最全汇总>>>河南公务员历年真题!
专家解析最新河南公务员面试热点<<<点这里!
【中公解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公务员招录面试的题本进行了规范,从根本上对面试题目的质量做好把关,让面试题目更加科学、合理。
二、严格面试考场纪律
办法规定,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另外,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中公解读】这一规定将考场纪律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与前一段国家公务员笔试作弊入刑相呼应,让公务员考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考生而言,彻底打消了“公务员面试是不是有猫腻啊”,“即使过了笔试也过不了面试啊”,“面试是靠关系啊”等疑虑。
中公教育专家呼吁考生,想考的,大胆考吧!笔试面试咱们都凭实力。
三、建立健全的面试考官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中公解读】这一规定,让原本可能随机的面试考官选取变得有组织有纪律。
对于考官的培训以及考核评估机制的建立,更加健全了考官队伍,提高了考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对于考生而言,更突显了面试的公平性。
四、规范考官与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
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且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另外,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
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中公解读】这一规定,让考官与工作人员工作相互配合,有利于面试工作的顺利展开,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两者缺一不可的面试成绩确认,让面试阶段猫腻荡然无存,加上全程录像,更是给部分对公务员面试持怀疑态度的人员吃了一粒“定心丸”。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这里看最全汇总>>>河南公务员历年真题!
专家解析最新河南公务员面试热点<<<点这里!
五、回避制度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以下三种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中公解读】关于回避制度,在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中,有明确提出“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但并未对面试环节的回避关系作出相关规定。
这一规定的制定,让面试环节更加公平公正,是对公务员招录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探索。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道路上的一个脚步,更是广大考生的福祉,公平公正合理的考试环境,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实现自我价值,为祖国的建设建功立业。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多多练多开口,充分掌握河南省考面试技巧,重点仍然是注意积累,平常可以多听听新闻,关注时政热点,为面试积攒知识,储备能量,从而在考试中出色发挥,一举成功!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与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这里看最全汇总>>>河南公务员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