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权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林厅发〔2008〕8号

2008-04-09 信息来源:江西省林业厅

视力保护色:【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九条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在林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林权转移登记:

1、因林权依法转让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2、因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3、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4、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二)林权因子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三)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四)补发登记: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五)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林权权利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包括《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林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

第十二条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明;原属山林权属争议山场的,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等。属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还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林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材料:

(一)转让、划拨、互换、分割、赠予合同或协议,入股协议书,继承证明文书;

(二)森林资源转让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转让人确认转让费用已付清的证明材料。

在原宗地的权限范围内,因林权变更所转移、拆分产生的新宗地,申请登记时,已有林地所有权人意见的,《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再要求其他四至接界人指界、签名和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林权的,林权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抵押合同;

(二)抵押的林权证;

(三)处分林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林权补发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灭失林权证书的启事,且启事刊登后期满三十日无异议。

第十六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林权类型、终止日期不同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除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以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

第十七条申请林权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单位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的手续;

(三)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及抵押权实现时同意以拍卖等方式履行债务的证明;

(四)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林权登记,可以由林权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三章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给予回执,并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三)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权调查,经调查认定林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对申请初始登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申请其他登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林权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林权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一)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件出席指界;

(二)个人所有的林权,由户主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形图上勾绘四至界线。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山林权属争议处理。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确定的界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第二十三条林权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合林权登记条件,以及依法转让引起林权转移,但采用分年支付转让费或未交清转让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林权登记申请人。

第四章林权登记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公告期满,对林权登记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林权,发给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抵押他项权利登记条件的,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上载明抵押登记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发给抵押权人《林权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持抵押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林权他项权证》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补发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林权登记薄注记补发时间以及原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补发的林权证注记栏中加注“补发”字样。属林权证书破损的,应当收回原林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已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交回原林权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不交回原林权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直接登记: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转变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林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变更或注销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林权证作废,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原林权自变更、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

林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林权登记资料上注记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

第三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林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异议登记申请符合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或法院不受理、不支持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簿和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得涂改。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簿或《林权登记申请表》有划改的,应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校对或更正章。

林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林权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林权登记簿为准。当事人对林权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核《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发证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林权登记事项: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月19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职务任免、岗位变动、任职资格、业务技能、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和其他员工档案进行分柜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存放于组织部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服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 对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及时整理、有效保护; (二)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情况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四) 做好员工档案的保护工作; (五) 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回执及其它归档资料。 第三章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第七条? 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个人档案内容。 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归档规定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 履历材料

包括:?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普通高中、初中学生毕业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就业登记申请书;?委托存档登记表(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失业转就业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 (二) 自传材料 包括: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包括:鉴定表(含自我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考核登记表。? (四)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包括:报考高校的登记表;能反映一定专业(技术)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学习(培训)成绩表、成绩单;套改、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等目录。 (五) 政审材料 包括: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XX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

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0425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 Staff Personnel Fil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管理,派专人负责;其余员工的档案均由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总裁办公室和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实行交叉管理。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

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关心自己的档案 杨大跃:中加商学院并获美国华盛顿州、西亚图城市大学MBA学位。 课程:《职业经理人必备的八大素质》 《现代企业战略管理》 《企业领袖与管理精英领导力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项目管理的战略规划》 一、档案事关个人切身利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这个文件对职工档案转递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换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这个文件对职工转递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无权扣押人事档案 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 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 1 / 27

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经历,并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 实有效。 受理、初审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终审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终审后缮证前自动生成权证号码、生成登记簿 缮证 制证人员按规定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关科室。 发证 申请人(代理人)持收件清单、收费收据至发证窗口领取权属证书归档 登记材料归档 不符合条 件退回,一 次性告知 补齐 不符合规定 出具不予登 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勘仗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测

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6、房层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 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集体经济级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5、房层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民申请); 8、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江西考评机构管理细则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 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

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另I」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三级考评机构由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申请相应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 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 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二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word范文文档.doc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word范文文档1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 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

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 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部门,依法负责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凭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

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 2011〕 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 8月 1日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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