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第一篇: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特别委托,由本人担任何四明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关于违法终中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因与经过说明何四明为农业户口,1996年6月起在被申请人下属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清河奶牛场招聘进场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注册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工作办公地点在天津宁河县茶淀清河农场西区奶牛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分别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及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条款进行约定。
最后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人已经在信达奶牛场工作12年,在被申请人工作的12年中申请人任劳任怨,一直在岗位中默默进行自己工作,经常受到厂里领导表扬,工作得到肯定。
自1996年6月起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期间双休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安排倒休,有别于在场内同工同酬北京户籍职工。
2008年5月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转到北京沧达福奶牛繁育中心工作,被申请人根据2008年第16次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并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承诺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不变更。
但申请人在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工作中被告知,两个公司没有关系,申请人为招聘入场新员工,随之申请人转入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开始两个月适用期,相应工作内容、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用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主管人员沟通,并要求给予说法而得不到最终答复时,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产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支持。
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范文

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范文
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
我是[你的名字],今天我想和您唠唠为啥我和[对方公司名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呢,我跟这个公司啊,就像是两条平行线,偶尔碰个面,但绝对没交织在一起过。
您知道吧,劳动关系那得有个很重要的东西,就是我得在人家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下干活儿。
可我呢,一直都是自己安排自己的事儿。
就好比我是个自由的小飞鸟,想啥时候飞,往哪儿飞,都是我自个儿说了算。
我没受他们公司的任何人指使,说你今天必须干这个,明天必须干那个。
再说报酬这事儿。
要是有劳动关系,那工资啥的肯定得按照公司的规矩来发呗。
可我呢,我跟他们之间的钱的往来啊,就不是那种规规矩矩的工资形式。
有时候可能是因为我给他们做了个一次性的小活儿,他们给我一笔钱,就像是你找朋友帮忙,然后给朋友一点感谢费那种感觉,而不是每个月固定时间、固定数额的工资。
还有啊,我没有从他们公司享受过什么员工福利。
我看那些真正有劳动关系的员工,逢年过节有福利,有年假啥的。
我呢,啥都没有。
就好比人家是一家人在开家庭聚会,我就是路过看了一眼的路人,根本没被当成家里人对待过。
而且我工作的地方和工具啥的,都是我自己搞定的。
我没占用过他们公司的办公场地,也没用过他们的设备。
我就像个独立的小商贩,自己背着个小包袱,走到哪儿就在哪儿做生意,跟他们公司的地盘啊、家伙事儿啊,一点关系都没有。
所以啊,综合这么多情况来看,我和[对方公司名称]真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希望您能理解我的情况,可别把我们俩硬拉到一块儿啦。
谢谢!
[你的名字]
[日期]。
劳动争议代理词(涉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争议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P先生(被告)的委托,就其与G公司(原告)、Q公司(第三人)劳动纠纷一案,指派***律师代理出庭,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我方提交的20 年5月20日在原告住所地协商工伤事宜的录像视频资料足以证明我方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庭仔细查看。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所涉及的两方面证据对查明本案事实都非常重要,请求法院依被告之申请到派出所、中国银行调查取证。
报警记录可以显示被告是在原告的住所地协商工伤事宜过程中报的警,与我方提交的20 年5月20日里面的谈话内容吻合。
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显示出是哪间公司或哪个人转账发工资给被告。
三、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除我方填写之处外,其它都是事后添加,是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伪造的证据。
首先,《劳动合同》第2页的使用说明第二条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生效”及《劳动合同》第8页也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签字,因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其次,《劳动合同》首部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原告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查询第三人的企业档案显示,第三人在20 年1月1日的法定代表人***,在当时,***同时也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关联公司。
再次,《劳动合同》、《关于购买社会保险告知书》等其它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 年1月1日,是元旦,元旦是法定节假日,一般的公司都是不上班的,在元旦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购买社会保险告知书》等文件是违反社会基本规律的,文件落款时间明显是原告和第三人伪造的。
最后,即使《劳动合同》是真实的,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第三人实际使用被告,第三人也没有提供实际管理被告的相关证据。
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入职时候的手续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办理的。
四、第三人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很可能是空壳公司,被告与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最新范文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一、原被告双方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9、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综上,原告自己提交的三份劳务用工合同和xxx村委出具的证明中已经明确表明原告的身份主体为农村劳动者,按照以上规定原被告双方应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并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有严格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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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机构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时,首先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律师的代理词中就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具体内容。
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XX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XX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XX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XX公司要求而为XX公司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代表,针对原告提出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我在此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概述我方坚信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方将详细阐述如下。
二、劳动关系的要素缺失1. 定义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存在,则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2. 缺乏劳动合同在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未发现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缺乏劳动合同这一必要要素。
3. 独立承揽服务我方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双方以供应商与承包商的身份建立。
我方向原告提供的是独立的服务委托,不具备员工与雇主之间相互依赖的劳动关系。
原告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并自行承担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与责任。
三、雇佣关系的实质性特征1. 经济独立性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双方交易是基于市场原则进行的,原告作为承包商向我方销售劳动服务。
原告在价格、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上享有自主权,接受工作的风险与收入的变动由原告自行承担,而非由我方雇主承担。
2. 不具备工作监督权我方并未对原告进行工作上的监督与指导,也未对原告的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原告拥有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专业判断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3. 缺乏劳动保护由于缺乏劳动关系,我方未履行雇主应尽的相关义务,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福利支付及合法休假等。
同时,原告也没有享受到与正式雇员相同的保险、福利和休假待遇。
四、其他证据支持除上述事实外,我们还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方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原告与我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2. 原告向我方开具的发票、收据等财务凭证3. 原告所在的自由职业人员协会会员身份证明4. 原告在其他案例中宣称为独立承包商的证据材料五、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原告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调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二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1.被告二并未违反与被告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2.原告被派遣至被告二单位工作,与被告二之间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真正“东家”是被告一,而不是被告二,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被告二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3.本案中原告多次违反被告二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请假、擅自找人替班、旷工、吵架、打架等,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考勤表、车间同事证明书,公安分局调解记录可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告二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告退回派遣公司,对此不存在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劳动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2)劳动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应是指对派遣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和利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这里的损害应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从而获得赔偿;2.本案中被告一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一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一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
如被告一要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由被告一向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一从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并未通知过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原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二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医保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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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兴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申美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申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申美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申美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申美公司要求而为申美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申美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的金额一致。
但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实则是油漆售货员。
以上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与申美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为证。
再者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均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被申请人处并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仅仅是复印件亦无任何签名、盖章,以现在的照片处理技术及复印技术,
很容易弄虚作假。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人工作实地照片”亦是如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工作证”并不是被申请人为其制作,亦无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没有任何标识的磁卡,被申请人从未制作或使用过类似的磁卡,亦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申请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为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是事实,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提请仲裁庭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张律师 2016年4月28日。